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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1〕858号), (略) 河溪街道回龙观村1、2、3社;五马镇东木门村3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 用地 (公顷) | 未利 用地 (公顷) | 统一年产值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 ||||||
街道 (乡镇) | 社区 | 组(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河溪 | 回龙观 | 1 | 10.0780 | 7.8795 | 7.5101 | 0.2588 | 0.1106 | 2.1985 | 2.82 | 68.1 | ||
2 | 6.0838 | 6.0797 | 5.6535 | 0.2495 | 0.1767 | 0.0041 | ||||||
3 | 17.5738 | 14.8173 | 13.9025 | 0.0833 | 0.8315 | 2.7565 | ||||||
五马 | 东木门 | 3 | 0.2722 | 0.2722 | 0.2722 | 64.2 | ||||||
合 计 | 34.0078 | 29.0487 | 27.3383 | 0.0833 | 1.3398 | 0.2873 | 4.9591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位置、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 号)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阆府办发〔2015〕3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阆府函〔2020〕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用。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相关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果树、林木等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日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1〕858号), (略) 河溪街道回龙观村1、2、3社;五马镇东木门村3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 用地 (公顷) | 未利 用地 (公顷) | 统一年产值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 ||||||
街道 (乡镇) | 社区 | 组(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河溪 | 回龙观 | 1 | 10.0780 | 7.8795 | 7.5101 | 0.2588 | 0.1106 | 2.1985 | 2.82 | 68.1 | ||
2 | 6.0838 | 6.0797 | 5.6535 | 0.2495 | 0.1767 | 0.0041 | ||||||
3 | 17.5738 | 14.8173 | 13.9025 | 0.0833 | 0.8315 | 2.7565 | ||||||
五马 | 东木门 | 3 | 0.2722 | 0.2722 | 0.2722 | 64.2 | ||||||
合 计 | 34.0078 | 29.0487 | 27.3383 | 0.0833 | 1.3398 | 0.2873 | 4.9591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位置、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 号)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阆府办发〔2015〕3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阆府函〔2020〕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用。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相关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果树、林木等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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