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思化六建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梧采告字〔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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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思化六建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梧采告字〔2020〕20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实施“ (略) 龙圩区广平镇思化六建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 (略) 龙圩区广平镇思化六建峡建筑用花岗岩矿。

(二)发证机关: (略) 自然资源局。

(三)地理位置: (略) 龙圩区广平镇思化村境内。

(四)拟出让开采的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五)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六)开采标高:+326米至+150米。

(七)开采规模:建筑用花岗岩*吨/年,伴生建筑用石英砂*吨/年。

(八)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6242平方公里,矿区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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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让方式、条件、期限

(一)出让方式: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本次挂牌不设底价,以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

(二)出让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未满2年的不得转让采矿权。

2.出让收益缴纳要求:竞得人必须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的方式和时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3.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4.竞买人要自行解决好矿区生产、生活用地问题,协调好矿山与周边群众的各种关系,自行承担矿业权出让后因矿区生产生活用地不落实而无法开发等各类风险。

(三)出让期限:16.0年,含基建期1.6年。

(四)采矿权出让收益金起始价:*元,增价幅度:50 万元及其整数倍。

(五)竞买履约保函:

1、金额为人民币*仟零佰零*零万元整(小写¥*元);

2、期限为6个月;

3、竞得人需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收益金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若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银行代竞得人按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的额度履行违约经济责任。

在挂牌交易结束以后,未竞得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竞得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在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然人申请的,必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预先核准登记;

(三) (略) (略)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外,申请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时,均须约定竞买成 (略) 龙圩 (略) (企业), (略) (企业)名义鉴订《釆矿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

(四)不接受企业联合报名,不接受登记采矿权需要军事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企业竞买。

(五)竞买人需出具银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六)本次出让非净矿出让,为确保采矿权出让后尽快实现开采,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不少于本次出让矿区范围内总面积30%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应有当地村委盖章(或出具地村委相关证明材料),或林业部门出具林权证证明材料;竞买人对提供的租地协议(或合同)真实性负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且未移出的矿业权人;

2.曾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约定签订或履行《挂牌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曾因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广西区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被列入其他部门违法名录、黑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四、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2020年12月18日9时起至2021年1月15日16:00时止。

(二)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1月27日16:00时止。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6:00时)。

(三)报名地点: (略) (略) (红岭大厦)。

(四) 报名要求:报名需持竞买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不少于本次出让矿区范围内总面积30%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银行保函等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五、竞买资格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六、挂牌时间、地点

(一)挂牌时间:2021年1月18日9:00时至2021年2月1日10:00时止。

(二)挂牌和报价地点: (略) (略) (红岭大厦)。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不接受分期缴纳。

(二)本次公开挂牌出让一经确定成交,立即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出让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略) (略) 站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三) (略) 自然资源局在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书,竞得人收到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在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本次采矿权出让所收取的出让金额为矿区范围出让年限内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包括下列费用: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环境、林业、应急、水利等部门规定的相关收费、保证金、基金等费用及其他应交国家规定相关税费。

2.矿山用地、用林费用等。

八、特别约定

(一)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略) 自然资源局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竞得 (略) 自然资源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三方”协议》、《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三)该矿区位于少数民族地区,采矿权竞得人需支持少数民族脱贫攻坚工作,需供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岗位数不少于矿山工作岗位总数的10%,底薪不低于2500元/月(优先录用贫困户和脱贫户劳动力)。

(四)因矿山开采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竞得人(采矿权人) (略) 人民政府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分8年(期)支付,每年(期)支付人民币*元;每期缴款时间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可适当向资源所在地倾斜。

(五) (略) 地质灾害治理、扶贫、城市建设等公益事业发展,竞得人(采矿权人)在矿山正常开采年限内需每年支持不少于*元资 (略) 地质灾害治理、扶贫、城市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支持的公益项目由出让人核定。

九、其他要求

(一)为支持梧州地区经济建设,延长产业链,增加矿产品附加值,竞得人必须就地建设骨料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开采的原矿石就地深加工为建筑用骨料、机制砂等矿成品后销售;矿成品 (略) 辖区范围内销售, (略) 辖城区工程建设和新型建材园区的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方可对外售。

(二)矿山生产加工区必须修建环保型钢架结构全封闭选矿、破碎厂房,使整个选矿、破碎筛分等加工生产线布置在采用钢结构全封闭室内,安装自动化先进水洗碎石设备、废气收集装置和除尘设施,建成各项排放达标的先进碎石生产线,打造成为砂石露天开采、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的标杆。

(三)矿山必须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并在生产期间接受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出让人有权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验收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要求矿山停产整顿,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

(四)矿山生产、运输不得影响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竞得人需修建经硬化的专 (略) ,专 (略) 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确保矿山产品外运符合环保、交通、应急等有关要求;道路建设用地、工程建设费用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竞得人应自行评估投资费用。

(五)竞得人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略) 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和开采。矿山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

(六)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后方可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十、风险提示

(一)竞得人因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当地村、小组及村民无法达成协议而导致矿山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属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并自愿承担因无法履行本公告“九、特别约定”的事项而导致的违约责任,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二)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三)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及开采所需的要件,如生态、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特殊要求编制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报告,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自动成为采矿权人。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采矿权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五)本采矿权属非“净矿”出让,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山林、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使用和补偿由竞得人自行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自行理顺与周边村民、工矿企业的关系。

(六)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其他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办理林业、工商、生态、水利、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相关证照及所需的各项资料,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七)该采矿权到期或出让资源开采完后是否继续设置,由审批发证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决定。

十一、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有下列违反《矿业权交易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由提供履约保函的银行按保函金额代为支付违约金:

1.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的;

3.不按挂牌公告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没收竞买履约保证金的其他行为。

(二)竞得人必须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采矿权新立登记所需的材料要件,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竞得人有以下情形时,视为根本性违约,已缴纳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略) 自然资源局有权单方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对标的物重新组织出让:

1.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未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

2.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已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但因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被登记机关退件,再次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时已超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的。

(三)竞得人逾期不按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标的物, (略) 自然资源局有权对标的物再次组织出让,由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银行代竞得人履行违约经济责任。

(四)竞得人不遵守本公告“八、特别约定”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出让标的物,并重新组织出让活动,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公告废止。

(五)竞得人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矿区采矿的、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回收出让标的物、不予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并重新依法依规组织出让活动;有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竞得人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导致矿山被关闭的,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退还。

十二、注意事项

(一)出让人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自行实地勘察。

(二)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

(三)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在挂牌期限届满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五)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六)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挂牌出让须知。

联系人:邓小姐 李小姐

联系电话:0774-*

(略) (略)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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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实施“ (略) 龙圩区广平镇思化六建峡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 (略) 龙圩区广平镇思化六建峡建筑用花岗岩矿。

(二)发证机关: (略) 自然资源局。

(三)地理位置: (略) 龙圩区广平镇思化村境内。

(四)拟出让开采的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五)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六)开采标高:+326米至+150米。

(七)开采规模:建筑用花岗岩*吨/年,伴生建筑用石英砂*吨/年。

(八)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6242平方公里,矿区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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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让方式、条件、期限

(一)出让方式: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本次挂牌不设底价,以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

(二)出让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未满2年的不得转让采矿权。

2.出让收益缴纳要求:竞得人必须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的方式和时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3.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4.竞买人要自行解决好矿区生产、生活用地问题,协调好矿山与周边群众的各种关系,自行承担矿业权出让后因矿区生产生活用地不落实而无法开发等各类风险。

(三)出让期限:16.0年,含基建期1.6年。

(四)采矿权出让收益金起始价:*元,增价幅度:50 万元及其整数倍。

(五)竞买履约保函:

1、金额为人民币*仟零佰零*零万元整(小写¥*元);

2、期限为6个月;

3、竞得人需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收益金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若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银行代竞得人按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的额度履行违约经济责任。

在挂牌交易结束以后,未竞得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竞得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在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然人申请的,必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预先核准登记;

(三) (略) (略)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外,申请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时,均须约定竞买成 (略) 龙圩 (略) (企业), (略) (企业)名义鉴订《釆矿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

(四)不接受企业联合报名,不接受登记采矿权需要军事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企业竞买。

(五)竞买人需出具银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六)本次出让非净矿出让,为确保采矿权出让后尽快实现开采,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不少于本次出让矿区范围内总面积30%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应有当地村委盖章(或出具地村委相关证明材料),或林业部门出具林权证证明材料;竞买人对提供的租地协议(或合同)真实性负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且未移出的矿业权人;

2.曾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约定签订或履行《挂牌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曾因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广西区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被列入其他部门违法名录、黑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四、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2020年12月18日9时起至2021年1月15日16:00时止。

(二)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1月27日16:00时止。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6:00时)。

(三)报名地点: (略) (略) (红岭大厦)。

(四) 报名要求:报名需持竞买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不少于本次出让矿区范围内总面积30%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银行保函等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五、竞买资格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六、挂牌时间、地点

(一)挂牌时间:2021年1月18日9:00时至2021年2月1日10:00时止。

(二)挂牌和报价地点: (略) (略) (红岭大厦)。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不接受分期缴纳。

(二)本次公开挂牌出让一经确定成交,立即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出让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略) (略) 站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三) (略) 自然资源局在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书,竞得人收到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在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本次采矿权出让所收取的出让金额为矿区范围出让年限内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包括下列费用: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环境、林业、应急、水利等部门规定的相关收费、保证金、基金等费用及其他应交国家规定相关税费。

2.矿山用地、用林费用等。

八、特别约定

(一)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略) 自然资源局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竞得 (略) 自然资源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三方”协议》、《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三)该矿区位于少数民族地区,采矿权竞得人需支持少数民族脱贫攻坚工作,需供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岗位数不少于矿山工作岗位总数的10%,底薪不低于2500元/月(优先录用贫困户和脱贫户劳动力)。

(四)因矿山开采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竞得人(采矿权人) (略) 人民政府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分8年(期)支付,每年(期)支付人民币*元;每期缴款时间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可适当向资源所在地倾斜。

(五) (略) 地质灾害治理、扶贫、城市建设等公益事业发展,竞得人(采矿权人)在矿山正常开采年限内需每年支持不少于*元资 (略) 地质灾害治理、扶贫、城市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支持的公益项目由出让人核定。

九、其他要求

(一)为支持梧州地区经济建设,延长产业链,增加矿产品附加值,竞得人必须就地建设骨料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开采的原矿石就地深加工为建筑用骨料、机制砂等矿成品后销售;矿成品 (略) 辖区范围内销售, (略) 辖城区工程建设和新型建材园区的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方可对外售。

(二)矿山生产加工区必须修建环保型钢架结构全封闭选矿、破碎厂房,使整个选矿、破碎筛分等加工生产线布置在采用钢结构全封闭室内,安装自动化先进水洗碎石设备、废气收集装置和除尘设施,建成各项排放达标的先进碎石生产线,打造成为砂石露天开采、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的标杆。

(三)矿山必须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并在生产期间接受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出让人有权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验收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要求矿山停产整顿,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

(四)矿山生产、运输不得影响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竞得人需修建经硬化的专 (略) ,专 (略) 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确保矿山产品外运符合环保、交通、应急等有关要求;道路建设用地、工程建设费用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竞得人应自行评估投资费用。

(五)竞得人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略) 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和开采。矿山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

(六)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后方可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十、风险提示

(一)竞得人因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当地村、小组及村民无法达成协议而导致矿山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属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并自愿承担因无法履行本公告“九、特别约定”的事项而导致的违约责任,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二)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三)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及开采所需的要件,如生态、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特殊要求编制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报告,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自动成为采矿权人。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采矿权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五)本采矿权属非“净矿”出让,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山林、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使用和补偿由竞得人自行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自行理顺与周边村民、工矿企业的关系。

(六)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其他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办理林业、工商、生态、水利、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相关证照及所需的各项资料,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七)该采矿权到期或出让资源开采完后是否继续设置,由审批发证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决定。

十一、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有下列违反《矿业权交易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由提供履约保函的银行按保函金额代为支付违约金:

1.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的;

3.不按挂牌公告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没收竞买履约保证金的其他行为。

(二)竞得人必须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采矿权新立登记所需的材料要件,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竞得人有以下情形时,视为根本性违约,已缴纳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略) 自然资源局有权单方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对标的物重新组织出让:

1.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未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

2.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已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但因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被登记机关退件,再次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时已超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的。

(三)竞得人逾期不按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标的物, (略) 自然资源局有权对标的物再次组织出让,由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银行代竞得人履行违约经济责任。

(四)竞得人不遵守本公告“八、特别约定”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出让标的物,并重新组织出让活动,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公告废止。

(五)竞得人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矿区采矿的、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回收出让标的物、不予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并重新依法依规组织出让活动;有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竞得人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导致矿山被关闭的,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退还。

十二、注意事项

(一)出让人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自行实地勘察。

(二)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

(三)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在挂牌期限届满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五)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六)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挂牌出让须知。

联系人:邓小姐 李小姐

联系电话:0774-*

(略) (略)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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