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黎城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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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黎城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

   (略) :
  你局《关于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黎公字〔2015〕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复函如下:
  一、 (略) 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百日百项工程”开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电〔2014〕 (略) )和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黎城县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长发改投发〔2011〕 (略) )精神,同意 (略) 新建公安业务技术用房。
  二、该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黎城县停河铺乡靳家街村,拟用地总面积0.7715公顷,其中农用地0.7685公顷(耕地0.4009公顷、林地0.32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3公顷),建设用地0.0030公顷。
  三、该项目符合《停河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符合用地标准,不占用基本农田,原则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同意你单位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委托黎城 (略) 补充耕地0.4009公顷。该部分耕地现已经长治 (略) 《关于对黎城县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长国土资发〔2013〕 (略) )通过验收。同时,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 (略) 落实补偿安置资金。
  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开工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17年2月26日。
  
  
  长治 (略)
  2015年2月27日
  
  
   (略) :
  你局《关于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黎公字〔2015〕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复函如下:
  一、 (略) 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百日百项工程”开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电〔2014〕 (略) )和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黎城县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长发改投发〔2011〕 (略) )精神,同意 (略) 新建公安业务技术用房。
  二、该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黎城县停河铺乡靳家街村,拟用地总面积0.7715公顷,其中农用地0.7685公顷(耕地0.4009公顷、林地0.32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3公顷),建设用地0.0030公顷。
  三、该项目符合《停河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符合用地标准,不占用基本农田,原则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同意你单位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委托黎城 (略) 补充耕地0.4009公顷。该部分耕地现已经长治 (略) 《关于对黎城县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长国土资发〔2013〕 (略) )通过验收。同时,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 (略) 落实补偿安置资金。
  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开工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17年2月26日。
  
  
  长治 (略)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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