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莘庄镇莘庄社区01单元13A-08A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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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莘庄镇莘庄社区01单元13A-08A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闵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沪闵协信示字(2022)第1号

(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

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要求

1

莘庄镇莘庄社区01单元13A-08A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东至规划红线、南至战斗河,西至规划绿带, (略)

五级

1.2

2.5

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70年

(一)住宅建设和管理要求

根据《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及区房管局回复意见,设定如下出让条件: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住房用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2、装修及套型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100%。租赁住房套均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米左右,本地块内套型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70%,具体以区房管局审定为准。

3、其他相关要求:(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2)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 (略) 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3)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二)其他建设和管理要求

1、公共建筑及空间方面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地块公共建筑及空间方面要求如下:(1)地块内配建公建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计容)。包含:室内运动场30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36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100平方米;物业用房130平方米;小型垃圾房70平方米、社区食堂200平方米;便利店240平方米。(2)地块内设置室外运动场300平方米。地块南侧沿地块边界控制一条宽度6米防汛通道(*域控制线范围内), (略) 政公共开放空间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围墙等设施。

2、装配式及绿色建筑方面

该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基本级。

3、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要求

根据《 (略) 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住宅工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安总造价的1.25%。

4、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等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20日,本公示在2022年10月09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闵 (略) 600号

单位: (略)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王晓璇

四、意向用地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市或区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式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 (略) 规划和自 (略) 站(http://**.cn) (略) 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略) (略) 201号)予以发布。

(略)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09月19日

(略) 闵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沪闵协信示字(2022)第1号

(略) 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

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要求

1

莘庄镇莘庄社区01单元13A-08A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东至规划红线、南至战斗河,西至规划绿带, (略)

五级

1.2

2.5

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70年

(一)住宅建设和管理要求

根据《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及区房管局回复意见,设定如下出让条件: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住房用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2、装修及套型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100%。租赁住房套均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米左右,本地块内套型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70%,具体以区房管局审定为准。

3、其他相关要求:(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2)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 (略) 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3)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二)其他建设和管理要求

1、公共建筑及空间方面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地块公共建筑及空间方面要求如下:(1)地块内配建公建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计容)。包含:室内运动场30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36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100平方米;物业用房130平方米;小型垃圾房70平方米、社区食堂200平方米;便利店240平方米。(2)地块内设置室外运动场300平方米。地块南侧沿地块边界控制一条宽度6米防汛通道(*域控制线范围内), (略) 政公共开放空间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围墙等设施。

2、装配式及绿色建筑方面

该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基本级。

3、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要求

根据《 (略) 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住宅工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安总造价的1.25%。

4、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等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20日,本公示在2022年10月09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闵 (略) 600号

单位: (略)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王晓璇

四、意向用地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市或区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式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 (略) 规划和自 (略) 站(http://**.cn) (略) 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略) (略) 201号)予以发布。

(略) 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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