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三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9号
[征收公告]三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9号
三元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福建 (略) 预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申根钛业(福建)有限公司预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福建 (略) 预申请工业用地项目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2〕698号
批准时间:2022年7月29日
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征收单位: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
四至范围:
地块1:东 (略) ,西、南 (略) ,北 (略) (略) 交界;地块2:东、南 (略) ,西至自然山体,北 (略) ;地块3:东 (略) ,西、南、北至自然山体,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征收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水田0.0097公顷、园地0.3826公顷、林地8.6778公顷、草地1.23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3782公顷, 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元政文〔2017〕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 (略) 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后,由三元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2〕698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莘口镇、黄砂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政府批复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三元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福建 (略) 预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申根钛业(福建)有限公司预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福建 (略) 预申请工业用地项目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2〕698号
批准时间:2022年7月29日
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征收单位: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
四至范围:
地块1:东 (略) ,西、南 (略) ,北 (略) (略) 交界;地块2:东、南 (略) ,西至自然山体,北 (略) ;地块3:东 (略) ,西、南、北至自然山体,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征收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水田0.0097公顷、园地0.3826公顷、林地8.6778公顷、草地1.23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3782公顷, 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元政文〔2017〕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 (略) 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后,由三元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2〕698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莘口镇、黄砂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政府批复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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