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东坑储备粮库扩建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东坑储备粮库扩建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平和县东坑储备粮库扩建工程,位于平和县坂仔镇东坑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2.4511公顷,拟将农用地2.4511公顷(其中耕地0.093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拟征收平和县坂仔镇东坑村水田0.0939公顷、园地1.8650 公顷、林地0.4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511公顷。以上涉及集体土地,均已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平政〔2017〕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坂仔镇东坑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及其他农用地0.6,林地0.33。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各辖区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坂仔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4
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文〔2009〕122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的补充通知》(平政办〔2012〕13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8〕12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8〕12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坂仔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坂仔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2日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平和县东坑储备粮库扩建工程,位于平和县坂仔镇东坑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2.4511公顷,拟将农用地2.4511公顷(其中耕地0.093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拟征收平和县坂仔镇东坑村水田0.0939公顷、园地1.8650 公顷、林地0.4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511公顷。以上涉及集体土地,均已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平政〔2017〕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坂仔镇东坑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及其他农用地0.6,林地0.33。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各辖区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坂仔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4
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文〔2009〕122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的补充通知》(平政办〔2012〕13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8〕12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8〕12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坂仔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坂仔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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