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一宗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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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一宗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的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一宗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的公告

( (略) 场2022第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 (略) 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一宗其他住宅用地(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接受用地申请。具体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详见附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土地坐落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基于XM92坐标)

地上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上限)

户型配比要求

2022-07

翔安新浦嘉园安商房B1

翔安区洞庭路与鸿翔东路交叉口西北侧B1地块

居住、商业、 (略) 便利店、社区电商物流配送终端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开闭所

40505.551

*

本地块住宅总套数1384套:一房户型(50-60平方米)180套;二房户型(65-90平方米)844套;三房户型(100-120平方米)273套;四房户型(120-140 平方米)87套。

二、申请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提出用地申请。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提交用地申请要求:

(一)提交用地申请时间

本公告发布后30天内,截止时间为**日下午5:00。

(二)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格式详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用地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等,应加盖单位印章);

3.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三)联系方式

1、了解地块信息联系方式:鉴于安置型商品房项目 (略) 征收项目安置需求的,请各意向人在提交用地申请前先行对接项目所在区政府详细了解项目情况。

(1)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2)联系电话:0592-*(翔安区)

2、提交用地申请联系方式:

(1)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7:40;

(2)地点: (略) 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15层;

(3)电话:0592-*、*。

(四)确定供地方式

在接受用地申请期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资源规划局将与意向用地者洽谈明确最终出让方案及规划指标,并签订出让意向书;在接受用地申请期内地块如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具体事项另行公告确定。

四、拟出让用地的建设要求:

1.开竣工时间: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交付条件。

2.建设标准:地块项目须严格按照《 (略) 建设局关于印发安置房建设标准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住[2020]24号)要求执行。

3.建设监管:为确保安置房建设标准,在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中,竞得人须 (略) (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监管内容包含进度管理、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验收、项目移交等。项目竣工验收后,须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交付验收。

4.交付验收要求:受让人须按项目竣工时间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验收起6个月内, (略)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交付验收。项目逾期交付的,受让人应当从逾期之日起,向区政府支付因项目逾期产生的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以总计容建筑面积乘以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逐月支付至项目完成交付验收。

5.受让人需承诺地块项目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片区被拆迁人集体确认后(由所属街道、片区指挥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盖章确认),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受让人若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设计方案变更。

6.信息系统管理:受让人须根据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完成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安全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

五、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条件:

1.住宅部分

销售价格:按照《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 (略) (略) 更新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机制的通知》(厦财综〔2020〕27号)文件要求,根据区政府在征收实施时组织评 (略) 场评估价格确定。

销售对象:用于安置给被征收户的房源由竞得人、被征收户、街道、代建单位四方签订销售合同,剩余房源按照《 (略)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文件要求执行。

2.商业、停车位等配套设施,竞得人须按项目设计方案要求,建成后按照《 (略)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文件要求处置。

3.销售期限: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征收主体取得房源调拨手续后,由征收主体、竞得方、代建单位以及安置户对应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的安置房源签订四方销售协议,在交付验收后付清销售款。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公告时间:**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一宗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的公告

( (略) 场2022第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 (略) 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一宗其他住宅用地(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接受用地申请。具体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详见附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土地坐落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基于XM92坐标)

地上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上限)

户型配比要求

2022-07

翔安新浦嘉园安商房B1

翔安区洞庭路与鸿翔东路交叉口西北侧B1地块

居住、商业、 (略) 便利店、社区电商物流配送终端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开闭所

40505.551

*

本地块住宅总套数1384套:一房户型(50-60平方米)180套;二房户型(65-90平方米)844套;三房户型(100-120平方米)273套;四房户型(120-140 平方米)87套。

二、申请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提出用地申请。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提交用地申请要求:

(一)提交用地申请时间

本公告发布后30天内,截止时间为**日下午5:00。

(二)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格式详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用地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等,应加盖单位印章);

3.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三)联系方式

1、了解地块信息联系方式:鉴于安置型商品房项目 (略) 征收项目安置需求的,请各意向人在提交用地申请前先行对接项目所在区政府详细了解项目情况。

(1)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2)联系电话:0592-*(翔安区)

2、提交用地申请联系方式:

(1)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7:40;

(2)地点: (略) 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15层;

(3)电话:0592-*、*。

(四)确定供地方式

在接受用地申请期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资源规划局将与意向用地者洽谈明确最终出让方案及规划指标,并签订出让意向书;在接受用地申请期内地块如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具体事项另行公告确定。

四、拟出让用地的建设要求:

1.开竣工时间: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交付条件。

2.建设标准:地块项目须严格按照《 (略) 建设局关于印发安置房建设标准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住[2020]24号)要求执行。

3.建设监管:为确保安置房建设标准,在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中,竞得人须 (略) (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监管内容包含进度管理、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验收、项目移交等。项目竣工验收后,须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交付验收。

4.交付验收要求:受让人须按项目竣工时间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验收起6个月内, (略)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交付验收。项目逾期交付的,受让人应当从逾期之日起,向区政府支付因项目逾期产生的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以总计容建筑面积乘以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逐月支付至项目完成交付验收。

5.受让人需承诺地块项目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片区被拆迁人集体确认后(由所属街道、片区指挥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盖章确认),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受让人若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设计方案变更。

6.信息系统管理:受让人须根据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完成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安全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

五、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条件:

1.住宅部分

销售价格:按照《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 (略) (略) 更新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机制的通知》(厦财综〔2020〕27号)文件要求,根据区政府在征收实施时组织评 (略) 场评估价格确定。

销售对象:用于安置给被征收户的房源由竞得人、被征收户、街道、代建单位四方签订销售合同,剩余房源按照《 (略)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文件要求执行。

2.商业、停车位等配套设施,竞得人须按项目设计方案要求,建成后按照《 (略)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文件要求处置。

3.销售期限: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征收主体取得房源调拨手续后,由征收主体、竞得方、代建单位以及安置户对应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的安置房源签订四方销售协议,在交付验收后付清销售款。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公告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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