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济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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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济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日,我 (略) (略) 进行检查时,在该单位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正在经营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6瓶,其中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沐浴露有5瓶,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沐浴露有1瓶。执法人员检查时,通过对上述两种批号的沐浴露对比,发现上述两个批次的化妆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标示字体及颜色不一致,标示中的人物图形不一致,“成分”标注的位置不一致,批号:*的背面有阿迪达斯标识,批号:*的背面无阿迪达斯标识。由于本局无法辨别上述两种批号沐浴露的真伪,现场抽取两种批号沐浴露各一瓶进行协查。**日,我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的复函(苏药监苏检函[2022]157号),复函显示: (略) 为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与科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该公司生产过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未生产过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日,我局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未再发现标示生产单位为 (略) ,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依据协查函复函判定该单位经营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3“裁量阶次:从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沐浴露(详见财物清单);二、没收违法所得:点击查看>>元(¥46.00);三、处罚款:*万元整(¥10000.00);罚没款合计:*万零点击查看>>元(¥10046.00)。


**日,我 (略) (略) 进行检查时,在该单位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正在经营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6瓶,其中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沐浴露有5瓶,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沐浴露有1瓶。执法人员检查时,通过对上述两种批号的沐浴露对比,发现上述两个批次的化妆品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标示字体及颜色不一致,标示中的人物图形不一致,“成分”标注的位置不一致,批号:*的背面有阿迪达斯标识,批号:*的背面无阿迪达斯标识。由于本局无法辨别上述两种批号沐浴露的真伪,现场抽取两种批号沐浴露各一瓶进行协查。**日,我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的复函(苏药监苏检函[2022]157号),复函显示: (略) 为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与科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该公司生产过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未生产过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日,我局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未再发现标示生产单位为 (略) ,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依据协查函复函判定该单位经营的阿迪达斯女士焕彩健肤沐浴露-牛奶净润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3“裁量阶次:从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沐浴露(详见财物清单);二、没收违法所得:点击查看>>元(¥46.00);三、处罚款:*万元整(¥10000.00);罚没款合计:*万零点击查看>>元(¥10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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