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自贸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区F08-03、F09-08、F09-09、F10-03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自贸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区F08-03、F09-08、F09-09、F10-03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住宅管理要求:该项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执行。房型设计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 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2、自持物业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3、根据环保部门意见,该地块已按规定完成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拟同意出让。 4、运营管理要求:(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2)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3)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5、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F08-03地块新增面积36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邮政支局面积1500平方米,回车场地面积500平方米,社区管理设施面积200平方米,警务站面积20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面积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面积300平方米,健身点面积300平方米,便利店面积100平方米,社区食堂面积300平方米,院前急救分站1处。F09-08地块新增面积17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设施面积200平方米,警务站面积200平方米,健身点面积300平方米,通信机房面积1000平方米。F10-03地块新增面积47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交枢纽面积4000平方米,社区管理设施面积200平方米,警务站面积200平方米,健身点面积300平方米。除公交枢纽和邮政支局外,其他社区公共 (略) 政设施位置可结合实际开发情况在F08、F09、F10街坊内调整,院前急救分站提供管理用房、救护车停放场地,并配置24小时救护车、自动心肺复苏机、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等抢救设备和急救人员。设施位置结合卫生服务站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由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1月28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张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住宅管理要求:该项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执行。房型设计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 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2、自持物业要求:(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3、根据环保部门意见,该地块已按规定完成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拟同意出让。 4、运营管理要求:(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2)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3)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5、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F08-03地块新增面积36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邮政支局面积1500平方米,回车场地面积500平方米,社区管理设施面积200平方米,警务站面积20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面积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面积300平方米,健身点面积300平方米,便利店面积100平方米,社区食堂面积300平方米,院前急救分站1处。F09-08地块新增面积17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设施面积200平方米,警务站面积200平方米,健身点面积300平方米,通信机房面积1000平方米。F10-03地块新增面积47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交枢纽面积4000平方米,社区管理设施面积200平方米,警务站面积200平方米,健身点面积300平方米。除公交枢纽和邮政支局外,其他社区公共 (略) 政设施位置可结合实际开发情况在F08、F09、F10街坊内调整,院前急救分站提供管理用房、救护车停放场地,并配置24小时救护车、自动心肺复苏机、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等抢救设备和急救人员。设施位置结合卫生服务站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由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1月28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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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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