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崇明区港西镇专项规划02-01地块(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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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崇明区港西镇专项规划02-01地块(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略) 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沪崇协示字(2023)第1号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面积(公顷)

容积率(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出让价格

(万元)

意向用地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崇明区

崇明区港西镇专项规划02-01地块(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东至水沟、南至林地边缘,西至厂房,北至2/3丘

九级

0.53

0.5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50年

1083.00

上 (略)

1、本 (略) 的有关标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本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区(管委会)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或《 (略) 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

3、本地块应根据《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 (略) 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9)、《 (略)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DGTJ08-2108《出租汽车站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4、本合同项下第十条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须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5、本地块应设置四分类垃圾回收点容器间,四分类垃圾回收点容器间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并设置四分类垃圾桶、洗手池等设施。

6、本地块应设置道路废物箱按道路200米间隔配备一个的标准设置。

7、意向单位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8、本地块考虑到光伏发电其他必要设施设置的特殊需求,场地内避雷针等构筑物的高度不受建筑10米限高的控制要求。

本出让宗地中建筑应满足《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等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1月28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97号

单位: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蔡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01月18日

填报单位:(盖章)

(略) 崇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沪崇协示字(2023)第1号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面积(公顷)

容积率(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出让价格

(万元)

意向用地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崇明区

崇明区港西镇专项规划02-01地块(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东至水沟、南至林地边缘,西至厂房,北至2/3丘

九级

0.53

0.5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50年

1083.00

上 (略)

1、本 (略) 的有关标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本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区(管委会)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或《 (略) 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

3、本地块应根据《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 (略) 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9)、《 (略)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DGTJ08-2108《出租汽车站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4、本合同项下第十条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须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5、本地块应设置四分类垃圾回收点容器间,四分类垃圾回收点容器间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并设置四分类垃圾桶、洗手池等设施。

6、本地块应设置道路废物箱按道路200米间隔配备一个的标准设置。

7、意向单位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8、本地块考虑到光伏发电其他必要设施设置的特殊需求,场地内避雷针等构筑物的高度不受建筑10米限高的控制要求。

本出让宗地中建筑应满足《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等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1月28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97号

单位: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蔡先生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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