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省纳雍至兴义国家高速公路纳雍至晴隆段第T13合同段项目临时用地(二)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省纳雍至兴义国家高速公路纳雍至晴隆段第T13合同段项目临时用地(二)的批复
贵州 (略) 纳雍至晴隆高速公路第T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报来《临时用地申请》,经我局资料审核,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水城区猴场乡猴场村、猴场乡双贡村土地11.9141公顷,使用期限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具体用途及面积为:地块一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面积1.2337公顷;地块二工棚,面积0.4246公顷;地块三取土场,面积1.4282公顷;地块四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面积4.9108公顷;地块五钢筋加工厂场,面积1.2753公顷;地块六钢筋加工厂场,面积1.2328公顷;地块七工棚,面积0.3476公顷;地块八材料堆场,面积1.0611公顷。
请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验收。请水城区自然资源局加强日常监管,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8日
贵州 (略) 纳雍至晴隆高速公路第T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报来《临时用地申请》,经我局资料审核,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水城区猴场乡猴场村、猴场乡双贡村土地11.9141公顷,使用期限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具体用途及面积为:地块一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面积1.2337公顷;地块二工棚,面积0.4246公顷;地块三取土场,面积1.4282公顷;地块四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面积4.9108公顷;地块五钢筋加工厂场,面积1.2753公顷;地块六钢筋加工厂场,面积1.2328公顷;地块七工棚,面积0.3476公顷;地块八材料堆场,面积1.0611公顷。
请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验收。请水城区自然资源局加强日常监管,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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