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内公矿交告〔2023〕1号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文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16号)委托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资源详查探矿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公开出让。
一、出让人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交易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探矿权详情
探矿权详情详见附件1《探矿权项目情况一览表》。
四、竞买人资格条件和要求
1.依法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意向竞买企业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 (略) 参与竞买,其中1家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优先保障非燃料类化工项目用煤需求,已获得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化工项目不再参与本次探矿权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时间安排
(一)公告期:2023年2月7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3月6日17时00分止。
(二)报名期:2023年2月20日09时00分至2023年3月9日17时00分止。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三)资格审查截止时间:2023年3月11日17时00分。
(四)网上挂牌期:
2023年3月13日09时30分起至2023年3月24日09时30分止。竞买人须在网上挂牌期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与限时竞价期报价。
(五)网上询问期:
网上挂牌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挂牌报价的,进入网上询问期。网上询问期为3分钟。
(六)限时竞价期:网上询问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六、挂牌出让文件的发布获取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意向竞买人可登录上述网站获取。
七、网上竞买申请登记
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网上申请登记的方式,竞买人在报名期内插入CA数字证书使用IE浏览器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网址: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行申请资料填写。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八、资格审核
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资格前审形式,以线上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内政发〔2022〕34号)“根据职能职责,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要求,由自治区发改、工信、能源等相关部门梳理本部门已审批化工项目情况,报送自治区发改委牵头汇总形成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根据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牵头组织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查,自治区发改、工信、能源、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意向竞买人需要上传的资格材料:
1.一般情况表;
2.竞买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竞买声明;
5.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6. (略) 章程;
7.银行担保保函;
8.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略) 参与本次出让活动, (略) 各股东公司上述1至6项材料。
符合资格条件的竞买人由交易系统自动颁发资格确认书(个人中心-我的文档-资格确认书获取),可参加探矿权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未通过审核的竞买人可在资格审查截止前重新上传相关资格材料。
上传的资格材料方式详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特别提示:
1.竞买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经审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请竞买人合理安排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事宜,并考虑补充完善材料、再次提交审核所需时间。因竞买人原因造成未及时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导致无法取得挂牌报价资格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九、挂牌起始价
本次探矿权出让交易起始价为¥100.00亿元(人民币*佰亿元)。
十、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挂牌期,竞买人插入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报价。挂牌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报价的,三分钟询问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期。
挂牌期最高报价人,系统将默认进入限时竞价期。非最高报价人,在询问期间选择“是”按钮,进入限时竞价期;选择“否”按钮,不进入限时竞价期;未选择,系统默认进入限时竞价期。
挂牌期未报价的竞买人不具备进入限时竞价期资格。
竞买人可在交易系统设定的4分钟限时竞价倒计时时间内进行报价。一旦产生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将重新开始倒计时。
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具体操作方法及详细情况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十一、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出让不设置底价。
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或人民币5000万元的整数倍,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十二、发放成交确认书
交易系统向预竞得人发放《成交确认书》。预竞得人收到交易系统发放的《成交确认书》后,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可生效。《成交确认书》上盖章法人须与竞买申请书一致。
十三、成交结果公示
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发布媒介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十四、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限和出让收益缴纳时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在收到《成交确认书》2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相关规定,出让矿业权收益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十五、保证金及银行保函要求
本次竞买要求意向竞买人提交银行担保函,担保金额20亿元,担保有效期自报名之日起不低于4个月,担保银行应 (略) 设有营业网点。竞买人在探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银行将担保金额全额赔偿赔付给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在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3.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4.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履行缴纳出让收益等有偿处置义务的。
5.在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CA数字证书的获取、驱动安装及绑定
(一)CA数字证书的获取
竞买人持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执行机构互通名录内的CA数字证书均可参与本次探矿权交易活动(CA数字证书办理目录详见附件4《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注:CA数字证书办理方法及办理时间请咨询附件4中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已在附件4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证书的竞买人,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二)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
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详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十七、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本次探矿权出让范围相较煤炭矿区总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内规划井田(或勘查区)进行了适当调整,下一步需对煤炭矿区总规、矿产资源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本次探矿权出让区域垂直投影范围内油气矿业权设置情况,需竞买人自行了解,承担相应风险。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
3.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4. 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25%。
5.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矿探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6.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竞得人应与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明确化工项目建设、投产时限、逾期未建设的,自治区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协议明确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事项及未按约定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的有关措施。
9.竞得人凭与自然资源厅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和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领取勘查许可证。
10.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经济风险。
十八、联系方式
出让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地址: (略) 赛罕区南二环路11号
联系人:王彦
联系电话:0471-*、*
交易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学波0471-* *
刘浩川0471-*
赵清旭0471-*
技术咨询电话:*、*、*
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须知或向上述联系方式咨询。
附件:
1.《探矿权项目情况一览表》
2.《出让勘查区块范围2000系国家大地坐标》
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4.《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
5.一般情况表
6.竞买声明
7.《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矿区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6日
内公矿交告〔2023〕1号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文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16号)委托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资源详查探矿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公开出让。
一、出让人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交易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探矿权详情
探矿权详情详见附件1《探矿权项目情况一览表》。
四、竞买人资格条件和要求
1.依法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意向竞买企业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 (略) 参与竞买,其中1家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优先保障非燃料类化工项目用煤需求,已获得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化工项目不再参与本次探矿权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时间安排
(一)公告期:2023年2月7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3月6日17时00分止。
(二)报名期:2023年2月20日09时00分至2023年3月9日17时00分止。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三)资格审查截止时间:2023年3月11日17时00分。
(四)网上挂牌期:
2023年3月13日09时30分起至2023年3月24日09时30分止。竞买人须在网上挂牌期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与限时竞价期报价。
(五)网上询问期:
网上挂牌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挂牌报价的,进入网上询问期。网上询问期为3分钟。
(六)限时竞价期:网上询问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六、挂牌出让文件的发布获取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意向竞买人可登录上述网站获取。
七、网上竞买申请登记
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网上申请登记的方式,竞买人在报名期内插入CA数字证书使用IE浏览器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网址:http://**:8090/devops/trade/index)进行申请资料填写。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八、资格审核
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资格前审形式,以线上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内政发〔2022〕34号)“根据职能职责,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要求,由自治区发改、工信、能源等相关部门梳理本部门已审批化工项目情况,报送自治区发改委牵头汇总形成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根据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牵头组织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查,自治区发改、工信、能源、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意向竞买人需要上传的资格材料:
1.一般情况表;
2.竞买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竞买声明;
5.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6. (略) 章程;
7.银行担保保函;
8.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略) 参与本次出让活动, (略) 各股东公司上述1至6项材料。
符合资格条件的竞买人由交易系统自动颁发资格确认书(个人中心-我的文档-资格确认书获取),可参加探矿权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未通过审核的竞买人可在资格审查截止前重新上传相关资格材料。
上传的资格材料方式详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特别提示:
1.竞买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经审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竞买人须在报名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请竞买人合理安排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事宜,并考虑补充完善材料、再次提交审核所需时间。因竞买人原因造成未及时报名及上传资格审查材料,导致无法取得挂牌报价资格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九、挂牌起始价
本次探矿权出让交易起始价为¥100.00亿元(人民币*佰亿元)。
十、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挂牌期,竞买人插入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报价。挂牌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报价的,三分钟询问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期。
挂牌期最高报价人,系统将默认进入限时竞价期。非最高报价人,在询问期间选择“是”按钮,进入限时竞价期;选择“否”按钮,不进入限时竞价期;未选择,系统默认进入限时竞价期。
挂牌期未报价的竞买人不具备进入限时竞价期资格。
竞买人可在交易系统设定的4分钟限时竞价倒计时时间内进行报价。一旦产生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将重新开始倒计时。
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具体操作方法及详细情况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十一、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出让不设置底价。
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或人民币5000万元的整数倍,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十二、发放成交确认书
交易系统向预竞得人发放《成交确认书》。预竞得人收到交易系统发放的《成交确认书》后,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可生效。《成交确认书》上盖章法人须与竞买申请书一致。
十三、成交结果公示
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发布媒介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十四、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限和出让收益缴纳时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在收到《成交确认书》2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相关规定,出让矿业权收益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十五、保证金及银行保函要求
本次竞买要求意向竞买人提交银行担保函,担保金额20亿元,担保有效期自报名之日起不低于4个月,担保银行应 (略) 设有营业网点。竞买人在探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银行将担保金额全额赔偿赔付给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在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3.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4.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履行缴纳出让收益等有偿处置义务的。
5.在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CA数字证书的获取、驱动安装及绑定
(一)CA数字证书的获取
竞买人持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执行机构互通名录内的CA数字证书均可参与本次探矿权交易活动(CA数字证书办理目录详见附件4《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注:CA数字证书办理方法及办理时间请咨询附件4中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已在附件4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证书的竞买人,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二)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
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详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十七、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本次探矿权出让范围相较煤炭矿区总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内规划井田(或勘查区)进行了适当调整,下一步需对煤炭矿区总规、矿产资源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本次探矿权出让区域垂直投影范围内油气矿业权设置情况,需竞买人自行了解,承担相应风险。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
3.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4. 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25%。
5.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矿探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6.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竞得人应与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明确化工项目建设、投产时限、逾期未建设的,自治区暂缓办理煤矿建设核准、批复、备案、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建成投产的,自治区依据协议收回出让矿业权并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协议明确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事项及未按约定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用煤的有关措施。
9.竞得人凭与自然资源厅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和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化工项目建设、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领取勘查许可证。
10.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经济风险。
十八、联系方式
出让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地址: (略) 赛罕区南二环路11号
联系人:王彦
联系电话:0471-*、*
交易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学波0471-* *
刘浩川0471-*
赵清旭0471-*
技术咨询电话:*、*、*
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须知或向上述联系方式咨询。
附件:
1.《探矿权项目情况一览表》
2.《出让勘查区块范围2000系国家大地坐标》
3.《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
4.《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
5.一般情况表
6.竞买声明
7.《内蒙古自治区纳林河矿区巴彦柴达木井田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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