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朱家角镇复兴路西侧33-05、34-01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朱家角镇复兴路西侧33-05、34-01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33-05地块须配建居委会用房不少于300?O、活动室用房不少于300?O,34-01地块须配建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O。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33-05、34-01地块内各设置1条宽度不小于6米的南北向公共(步行)通道,公共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公共通道宽度不可变,端口、线型可变,可结合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2、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 项目应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住宅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提高建设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3、通信管理要求:受让人应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19)要求,在33-05、34-01地块内各设置2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输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在地下室及电梯井道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4、租赁住宅相关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住房用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2)套型要求:33、34、36、38、39街坊内套型面积 70 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总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总和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第八条户型标准的要求。 (3) 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4)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凭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年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5)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5、其他要求: (1)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根据《 (略)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配建。 (2)按每300户不低于25?O的标准配建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优先设置在小区出入口。 (3)按照合理便民的原则,上述公建用房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3月21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 (略)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单位: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 超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33-05地块须配建居委会用房不少于300?O、活动室用房不少于300?O,34-01地块须配建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O。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33-05、34-01地块内各设置1条宽度不小于6米的南北向公共(步行)通道,公共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公共通道宽度不可变,端口、线型可变,可结合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2、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 项目应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住宅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提高建设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3、通信管理要求:受让人应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19)要求,在33-05、34-01地块内各设置2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输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在地下室及电梯井道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4、租赁住宅相关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住房用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2)套型要求:33、34、36、38、39街坊内套型面积 70 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总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总和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第八条户型标准的要求。 (3) 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4)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凭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年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5)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5、其他要求: (1)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根据《 (略)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配建。 (2)按每300户不低于25?O的标准配建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优先设置在小区出入口。 (3)按照合理便民的原则,上述公建用房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3月21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 (略)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单位: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 超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