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梧采告字〔2023〕1号)
岑溪市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梧采告字〔2023〕1号)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梧采告字〔2023〕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实施“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二)出让人: (略) 自然资源局。
(三)地理位置: (略) 糯垌镇海杰村。
(四)出让开采的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五)资源储量:本次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属于整合矿山。采矿权储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另一部分为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内的原开采标高以外的新增资源储量及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外的新增资源储量,该部分储量未进行有偿处置。两部分整合为一个矿权进行出让。
本次出让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的整合矿山,整合区涉及 (略) 西冲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略) (略) 永裕花岗 (略) 糯垌大福花岗岩矿共3个矿业权,经评估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共计人民币49395.1665万元。
整合区内保有饰面用花岗岩矿石量(控制+推断)8703.77万立方米,荒料量1854.77万立方米。可利用饰面用花岗岩矿矿石量(控制+推断)7401.15万立方米,荒料量为1577.22万立方米。上述资源量已包含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387.74万立方米,其中饰面用花岗岩荒料103.08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284.66万立方米。整合区新增饰面用花岗岩矿石量(控制+推断)7835.79万立方米,荒料量1671.04万立方米。其中控制的资源量5769.13万立方米,荒料量1230.63万立方米;推断的资源量 2066.66万立方米,荒料量440.41万立方米。
(六)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七)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八)开采标高:+446.90m至+230.00m标高。
(九)开采规模:60万立方米/年(荒料)。
(十)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1.1330平方公里,矿区坐标为:
拐点编号 | 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 |
X | Y | |
1 | *.309 | *.324 |
2 | *.737 | *.944 |
3 | *.029 | *.802 |
4 | *.673 | *.973 |
5 | *.116 | *.954 |
6 | *.373 | *.385 |
7 | *.409 | *.178 |
8 | *.082 | *.114 |
9 | *.707 | *.560 |
10 | *.398 | *.337 |
11 | *.577 | *.690 |
12 | *.186 | *.570 |
13 | *.641 | *.523 |
14 | *.325 | *.801 |
15 | *.278 | *.327 |
16 | *.483 | *.899 |
17 | *.093 | *.998 |
18 | *.506 | *.689 |
19 | *.266 | *.899 |
20 | *.401 | *.961 |
21 | *.522 | *.548 |
22 | *.211 | *.092 |
23 | *.082 | *.336 |
24 | *.953 | *.924 |
25 | *.991 | *.024 |
26 | *.373 | *.892 |
27 | *.765 | *.653 |
28 | *.513 | *.156 |
29 | *.336 | *.806 |
30 | *.521 | *.944 |
31 | *.197 | *.157 |
32 | *.134 | *.952 |
33 | *.186 | *.967 |
34 | *.566 | *.239 |
35 | *.037 | *.573 |
36 | *.539 | *.034 |
37 | *.766 | *.196 |
38 | *.317 | *.502 |
39 | *.758 | *.757 |
40 | *.080 | *.100 |
41 | *.977 | *.422 |
面积:1.1330km2,勘查标高:+446.9m至+230m |
二、出让方式、起始价、收益缴纳方式、期限
(一)出让方式:净采矿权挂牌方式出让,不设底价,以最高报价者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出让起始价: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小写487,929,500.00元整),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1、出让收益以分期方式缴纳,首次缴纳的收益不低于总出让收益的20%。首期缴纳的收益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缴清,其余部分平均分5年5期缴纳,第二期缴纳的收益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完成缴纳,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缴纳的收益时间以此类推。
2、竞得人如需使用履约保函金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竞得人如有违约应先扣除违约金),需先缴清成交价超出起始价部分金额以及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金额后,方可申请将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出让期限:27年(含矿山基建期2年),自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三、竞买人申请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 (略) 、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本次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二)竞买人须要求出具银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三)竞买申请人须提供具有良好企业信誉,有竞得履约能力和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列入经营异常、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且未移出的矿业权人。
2、曾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约定签订或履行《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曾因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国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被列入其他部门违法名录、黑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的;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略) 。
4、拖欠税费和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出现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五)银行担保函要求
(略) 范围有网点的银行出具一定额度且合法有效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受 (略) 自然资源局。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内容包括:
1、竞买人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的额度包括挂牌出让起始价的20%金额(折合人民币9758.59万元),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49395.1665万元与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486.33万元,共计59640.0865万元;整合区原 (略) 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的额度包括挂牌出让起始价的20%金额(折合人民币9758.59万元)与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486.33万元,共计10244.92万元。
2、期限为9个月。
3、竞买人出现违约责任的任何一项违约或无效情形时,均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买人,按该条款违约或无效情形须扣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见索即付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履行支付给出让方。
四、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16:00时止。
(二)挂牌时间:2023年4月25日9时起至2023年5月11日10:00时。
(三)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5月9日10:00时止。
(四)报名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红岭大厦)。
五、申请和竞买资格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一)挂牌文件取得
挂牌出让文件从网上下载获取。意向人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直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登录网页浏览和下载采矿权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矿业权挂牌出让公告;
2.矿业权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授权委托书;
5.成交确认书;
6.其他。
(二)提交申请
挂牌出让申请:有意向者请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5月9日10 (略)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经核准资格后,可申请参与竞买。
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所提交的复印件需要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接受竞买人报名、报价,其竞价方式采取有挂牌起始价的“增价竞买”,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出让原则和“价高者得”的竞买原则;
(二)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在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人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竞得人。
(三)竞得人应在确定成交后立即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在出让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用地、用林指标承诺
(一) (略) 人民政府承诺协调解决拟出让矿区范围用地、用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等事项处理。
(二) (略) 人民政府承诺根据矿山开采用地需要提前完成林地指标调整,逐年根据矿山采矿生产需要解决用地用林指标,并协助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工作。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三) (略) 人民政府承诺协调处理影响矿区建设已存在的矿山开采、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项目通信光缆、电力线路、电缆和电缆桥架等,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八、特别约定
(一)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
本次出让整合区涉及 (略) 西冲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略) (略) 永裕花岗 (略) 糯垌大福花岗岩矿共3个矿业权,经评估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共计人民币49395.1665万元。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自然资源局账户, (略) 自然资源局依法转给相关权属人。如由整合区原 (略) 竞得,则不需支付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49395.1665万元。
(二)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
(略) 人民政 (略) 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采矿权前期工作,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共计人民币486.33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自然资源局账户。
(三)整合区土地权属
本次出让的整合区矿区范围的土地权属包括 (略) 西冲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名下的828.11亩国有建设用地(采矿用地)、 (略) (略) 永裕花岗岩矿名下的388.514亩国有建设用地(采矿用地) (略) 糯垌大福花岗岩矿名下租用的174.43亩集体土地,均列入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值确认范围,已包含在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内。除上述已列入资产确认的土地权属外,另有308.446亩集体土地,已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与土地相关权属人签订《林地租赁意向协议书》,最终以实际丈量登记确认的数据核算实施补偿为准。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与相关权属人签订正式的《土地租赁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确定,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土地租赁等费用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账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土地权属人。
竞得人办理临时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后续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发生的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解决。
(四)竞得人应于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如不按时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经出让人责令缴交,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缴交的,出让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
(五)竞得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进行实质性建设或者生产的,或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64号)等整改方案要求对矿山进行开采利用,并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七)竞得人须与出让人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三方”协议》《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八)竞得人(采矿权人)需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在矿山建设生产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经评审后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设定要求实施;
2、矿山的建设生产严格执行经过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各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各项指标,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专门账户资金管控协议》的各项规定;
3、矿山承诺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并在生产期间接受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听从自然资源部门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整治,若拒不整治或整治验收不达标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
(九)竞得人须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并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生产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及验收工作。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方即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
九、其他要求
(一)矿山开采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固废加工区必须修建环保型钢架结构全封闭选矿、破碎厂房,使整个选矿、破碎筛分等加工生产线布置在采用钢结构全封闭室内,安装自动化先进水洗碎石设备、废气收集装置和除尘设施,建成各项排放达标的先进碎石生产线,打造成为露天开采、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的标杆。
(二)竞得人需确保矿山产品外运符合环保、交通、应急等有关要求。
(三)矿业权人必须按照国家、 (略) 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略) 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和实施。竞得人必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和开发矿区,矿山需在投产后即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矿山未在投产后即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出让人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后方 (略) 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十、风险提示
矿山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竞买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设采矿权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
(一)本次出让的是矿产资源储量。虽然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及部分影响范围内的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问题, (略) 人民政府已委托属地镇政府与相关权属人签订初步协议,待签订出让合同后协助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正式协议。但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 (略) 规划、安全生产、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及进场配置基础设施建设、“三废”等相关手续办理事项,由采矿权竞得人向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自行负责,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包括矿区进场道路以及矿山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项目通信光缆、电力线路、电缆和电缆桥架等固定资产,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采矿权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租赁或补偿协议,土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临时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矿山所需要配套用的土地,因规划限制、土地征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给采矿权竞得人,矿山无法开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负担。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等的,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三)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自动成为采矿权人。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 (略) 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会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采矿的风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采矿权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五)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成交金额为采矿权收益,不包含其他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办理林业、工商、生态、水利、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相关证照及所需的各项资料,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六)该采矿权到期或出让资源开采完后是否继续设置,由审批发证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决定。
(七)竞得人在开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采矿权出让成交后,遇国土空间或环保规划调整、国家政策变更或新政策出台、环保标准提高等,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竞得人有下列违约或无效情形之一的,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得人,按竞得人违约或无效情形,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直接将竞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扣划支付给出让人,竞得人构成解除合同违约的,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出现无效情形的,采矿权出让成交自行终止:
(一)竞得人不按挂牌公告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竞买申请人资格事实的,采矿权出让成交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效,并自行终止。
(二)竞得人未按挂牌公告规定时间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应按出让收益成交价总额的3%计,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三)竞得人未按《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支付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的,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买人,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直接扣划 (略)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逾期付款期间应按逾期付款额的每日1‰计算违约金。
(四)在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日前仍未支付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的,视为拒绝支付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采矿权出让成交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效,并自行终止。
(五)竞得人未按挂牌公告规定时间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应按出让收益成交价总额的3%计,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但竞得人逾期超过30天仍未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采矿权出让成交自行终止。
(六)竞得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的,应按逾期付款额的每日2‰计,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但竞得人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首期逾期未支付的,直接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直接将竞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扣划支付给出让人;后续分期缴纳逾期未支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缴竞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采矿权出让成交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效,并自行终止。
(八)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或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已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但因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被登记机关退件,再次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时已超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的,采矿权出让成交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出让服务费等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九)竞得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矿区采矿的、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出让标的物、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予退还,并重新依法依规组织出让活动;有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竞得人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导致矿山被关闭的,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以及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等均不退还。
十二、注意事项
(一)出让人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自行实地勘察。
(二)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
(三)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四)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三、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存在的失信行为,或列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三)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4.在矿业权挂牌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不按时参加挂牌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两年内禁 (略) 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
联系人:邓女士向女士
联系电话:0774-*
(略)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24日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梧采告字〔2023〕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实施“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二)出让人: (略) 自然资源局。
(三)地理位置: (略) 糯垌镇海杰村。
(四)出让开采的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五)资源储量:本次 (略) 糯垌镇新村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属于整合矿山。采矿权储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另一部分为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内的原开采标高以外的新增资源储量及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外的新增资源储量,该部分储量未进行有偿处置。两部分整合为一个矿权进行出让。
本次出让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的整合矿山,整合区涉及 (略) 西冲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略) (略) 永裕花岗 (略) 糯垌大福花岗岩矿共3个矿业权,经评估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共计人民币49395.1665万元。
整合区内保有饰面用花岗岩矿石量(控制+推断)8703.77万立方米,荒料量1854.77万立方米。可利用饰面用花岗岩矿矿石量(控制+推断)7401.15万立方米,荒料量为1577.22万立方米。上述资源量已包含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387.74万立方米,其中饰面用花岗岩荒料103.08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284.66万立方米。整合区新增饰面用花岗岩矿石量(控制+推断)7835.79万立方米,荒料量1671.04万立方米。其中控制的资源量5769.13万立方米,荒料量1230.63万立方米;推断的资源量 2066.66万立方米,荒料量440.41万立方米。
(六)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七)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八)开采标高:+446.90m至+230.00m标高。
(九)开采规模:60万立方米/年(荒料)。
(十)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1.1330平方公里,矿区坐标为:
拐点编号 | 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 |
X | Y | |
1 | *.309 | *.324 |
2 | *.737 | *.944 |
3 | *.029 | *.802 |
4 | *.673 | *.973 |
5 | *.116 | *.954 |
6 | *.373 | *.385 |
7 | *.409 | *.178 |
8 | *.082 | *.114 |
9 | *.707 | *.560 |
10 | *.398 | *.337 |
11 | *.577 | *.690 |
12 | *.186 | *.570 |
13 | *.641 | *.523 |
14 | *.325 | *.801 |
15 | *.278 | *.327 |
16 | *.483 | *.899 |
17 | *.093 | *.998 |
18 | *.506 | *.689 |
19 | *.266 | *.899 |
20 | *.401 | *.961 |
21 | *.522 | *.548 |
22 | *.211 | *.092 |
23 | *.082 | *.336 |
24 | *.953 | *.924 |
25 | *.991 | *.024 |
26 | *.373 | *.892 |
27 | *.765 | *.653 |
28 | *.513 | *.156 |
29 | *.336 | *.806 |
30 | *.521 | *.944 |
31 | *.197 | *.157 |
32 | *.134 | *.952 |
33 | *.186 | *.967 |
34 | *.566 | *.239 |
35 | *.037 | *.573 |
36 | *.539 | *.034 |
37 | *.766 | *.196 |
38 | *.317 | *.502 |
39 | *.758 | *.757 |
40 | *.080 | *.100 |
41 | *.977 | *.422 |
面积:1.1330km2,勘查标高:+446.9m至+230m |
二、出让方式、起始价、收益缴纳方式、期限
(一)出让方式:净采矿权挂牌方式出让,不设底价,以最高报价者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出让起始价: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小写487,929,500.00元整),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1、出让收益以分期方式缴纳,首次缴纳的收益不低于总出让收益的20%。首期缴纳的收益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缴清,其余部分平均分5年5期缴纳,第二期缴纳的收益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完成缴纳,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缴纳的收益时间以此类推。
2、竞得人如需使用履约保函金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竞得人如有违约应先扣除违约金),需先缴清成交价超出起始价部分金额以及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金额后,方可申请将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出让期限:27年(含矿山基建期2年),自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三、竞买人申请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 (略) 、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本次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二)竞买人须要求出具银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三)竞买申请人须提供具有良好企业信誉,有竞得履约能力和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列入经营异常、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且未移出的矿业权人。
2、曾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约定签订或履行《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曾因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国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被列入其他部门违法名录、黑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的;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略) 。
4、拖欠税费和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出现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五)银行担保函要求
(略) 范围有网点的银行出具一定额度且合法有效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受 (略) 自然资源局。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内容包括:
1、竞买人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的额度包括挂牌出让起始价的20%金额(折合人民币9758.59万元),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49395.1665万元与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486.33万元,共计59640.0865万元;整合区原 (略) 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的额度包括挂牌出让起始价的20%金额(折合人民币9758.59万元)与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486.33万元,共计10244.92万元。
2、期限为9个月。
3、竞买人出现违约责任的任何一项违约或无效情形时,均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买人,按该条款违约或无效情形须扣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见索即付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履行支付给出让方。
四、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16:00时止。
(二)挂牌时间:2023年4月25日9时起至2023年5月11日10:00时。
(三)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5月9日10:00时止。
(四)报名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红岭大厦)。
五、申请和竞买资格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一)挂牌文件取得
挂牌出让文件从网上下载获取。意向人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直 (略) 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登录网页浏览和下载采矿权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矿业权挂牌出让公告;
2.矿业权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授权委托书;
5.成交确认书;
6.其他。
(二)提交申请
挂牌出让申请:有意向者请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5月9日10 (略)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经核准资格后,可申请参与竞买。
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所提交的复印件需要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接受竞买人报名、报价,其竞价方式采取有挂牌起始价的“增价竞买”,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出让原则和“价高者得”的竞买原则;
(二)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在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人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竞得人。
(三)竞得人应在确定成交后立即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在出让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用地、用林指标承诺
(一) (略) 人民政府承诺协调解决拟出让矿区范围用地、用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等事项处理。
(二) (略) 人民政府承诺根据矿山开采用地需要提前完成林地指标调整,逐年根据矿山采矿生产需要解决用地用林指标,并协助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工作。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三) (略) 人民政府承诺协调处理影响矿区建设已存在的矿山开采、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项目通信光缆、电力线路、电缆和电缆桥架等,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八、特别约定
(一)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
本次出让整合区涉及 (略) 西冲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略) (略) 永裕花岗 (略) 糯垌大福花岗岩矿共3个矿业权,经评估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共计人民币49395.1665万元。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自然资源局账户, (略) 自然资源局依法转给相关权属人。如由整合区原 (略) 竞得,则不需支付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49395.1665万元。
(二)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
(略) 人民政 (略) 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采矿权前期工作,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共计人民币486.33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自然资源局账户。
(三)整合区土地权属
本次出让的整合区矿区范围的土地权属包括 (略) 西冲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名下的828.11亩国有建设用地(采矿用地)、 (略) (略) 永裕花岗岩矿名下的388.514亩国有建设用地(采矿用地) (略) 糯垌大福花岗岩矿名下租用的174.43亩集体土地,均列入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值确认范围,已包含在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内。除上述已列入资产确认的土地权属外,另有308.446亩集体土地,已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与土地相关权属人签订《林地租赁意向协议书》,最终以实际丈量登记确认的数据核算实施补偿为准。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与相关权属人签订正式的《土地租赁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确定,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土地租赁等费用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账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土地权属人。
竞得人办理临时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后续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发生的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解决。
(四)竞得人应于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如不按时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经出让人责令缴交,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缴交的,出让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
(五)竞得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进行实质性建设或者生产的,或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64号)等整改方案要求对矿山进行开采利用,并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七)竞得人须与出让人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三方”协议》《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八)竞得人(采矿权人)需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在矿山建设生产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经评审后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设定要求实施;
2、矿山的建设生产严格执行经过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各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各项指标,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专门账户资金管控协议》的各项规定;
3、矿山承诺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并在生产期间接受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听从自然资源部门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整治,若拒不整治或整治验收不达标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
(九)竞得人须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并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生产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及验收工作。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方即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
九、其他要求
(一)矿山开采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固废加工区必须修建环保型钢架结构全封闭选矿、破碎厂房,使整个选矿、破碎筛分等加工生产线布置在采用钢结构全封闭室内,安装自动化先进水洗碎石设备、废气收集装置和除尘设施,建成各项排放达标的先进碎石生产线,打造成为露天开采、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的标杆。
(二)竞得人需确保矿山产品外运符合环保、交通、应急等有关要求。
(三)矿业权人必须按照国家、 (略) 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略) 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和实施。竞得人必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和开发矿区,矿山需在投产后即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矿山未在投产后即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出让人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后方 (略) 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十、风险提示
矿山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竞买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设采矿权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
(一)本次出让的是矿产资源储量。虽然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及部分影响范围内的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问题, (略) 人民政府已委托属地镇政府与相关权属人签订初步协议,待签订出让合同后协助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正式协议。但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 (略) 规划、安全生产、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及进场配置基础设施建设、“三废”等相关手续办理事项,由采矿权竞得人向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自行负责,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包括矿区进场道路以及矿山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项目通信光缆、电力线路、电缆和电缆桥架等固定资产,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采矿权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租赁或补偿协议,土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临时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矿山所需要配套用的土地,因规划限制、土地征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给采矿权竞得人,矿山无法开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负担。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等的,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三)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自动成为采矿权人。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 (略) 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会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采矿的风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采矿权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五)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成交金额为采矿权收益,不包含其他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办理林业、工商、生态、水利、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相关证照及所需的各项资料,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六)该采矿权到期或出让资源开采完后是否继续设置,由审批发证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决定。
(七)竞得人在开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采矿权出让成交后,遇国土空间或环保规划调整、国家政策变更或新政策出台、环保标准提高等,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竞得人有下列违约或无效情形之一的,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得人,按竞得人违约或无效情形,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直接将竞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扣划支付给出让人,竞得人构成解除合同违约的,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出现无效情形的,采矿权出让成交自行终止:
(一)竞得人不按挂牌公告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竞买申请人资格事实的,采矿权出让成交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效,并自行终止。
(二)竞得人未按挂牌公告规定时间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应按出让收益成交价总额的3%计,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三)竞得人未按《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支付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的,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买人,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直接扣划 (略)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逾期付款期间应按逾期付款额的每日1‰计算违约金。
(四)在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日前仍未支付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的,视为拒绝支付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采矿权出让成交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效,并自行终止。
(五)竞得人未按挂牌公告规定时间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应按出让收益成交价总额的3%计,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但竞得人逾期超过30天仍未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采矿权出让成交自行终止。
(六)竞得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的,应按逾期付款额的每日2‰计,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但竞得人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首期逾期未支付的,直接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直接将竞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扣划支付给出让人;后续分期缴纳逾期未支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缴竞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采矿权出让成交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效,并自行终止。
(八)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或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已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但因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被登记机关退件,再次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时已超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的,采矿权出让成交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出让服务费等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九)竞得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矿区采矿的、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出让标的物、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予退还,并重新依法依规组织出让活动;有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竞得人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导致矿山被关闭的,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以及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等均不退还。
十二、注意事项
(一)出让人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自行实地勘察。
(二)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
(三)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四)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三、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存在的失信行为,或列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三)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4.在矿业权挂牌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不按时参加挂牌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两年内禁 (略) 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
联系人:邓女士向女士
联系电话:0774-*
(略)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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