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CQ007建筑用石采矿权-05
木兰县CQ007建筑用石采矿权-05
木兰县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拍卖公告
木自然资矿告【202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 (略) (略) 接受委托公开拍卖木兰县建筑用砂石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及编号:木兰县CQ007建筑用石采矿权-05;
2、项目位置:木兰县柳河镇黄木匠屯西北1.2公里处;
3、矿种:建筑用石;
4、可采储量:199.86万立方米;
5、出让期限:5年,起止年限以《采矿许可证》日期为准。
6、起拍价:916.49万元;
7、具体采矿区面积、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年生产规模等相关基本情况见《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05》(附件1-05)。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木兰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安平街280号
2、交易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南岗区长江路130号-6
3、拍卖公司: (略) (略)
地址: (略) 香坊区赣水路30号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均可参加竞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与竞拍者必须是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营业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及加工销售,本次拍卖不接受个人和联合体参与竞拍。
2、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黑名单、“全国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略) 不得参加竞买。
3、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暴力威胁、行贿等非法手段成交的,一经查实,竞买结果无效,取消其竞买资格,解除合同,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和有关规定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拍卖相关事项
1、拍卖公告时间
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18日
2、展样时间、地点
即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在标的所在地展样。
3、报名时间
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至2023年4月18日下午17时止。
4、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登记不受理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形式报名,须携带报名材 (略) 长江路130号-6一楼接待大厅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相关竞买协议等(注:竞买人务必提前电话预约具体登记时间)。
5、报名材料
①、参拍申请人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2)。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③、竞买人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3)。
④、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的第2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⑤、参拍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 (略) 代为办理上传网站报名事宜,也可由竞买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ttp://**/)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自行上传材料的竞买人务必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6、参拍保证金
本次木兰县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拍卖共计分为5个矿区分别依次拍卖。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参拍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可以参与任一矿区的竞拍。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参拍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只能参与起拍价1000万元以下标的竞拍。注:每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功一个矿区,若想竞拍成功多个矿区,须交纳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拍卖时按公告的时间顺序逐一进行拍卖。竞买人的参拍保证金须在2023年4月18日17时 (略) 指定账户。友情提示:跨行转账存在系统延迟、银行间系统差异等原因易造成汇款失败,建议竞买人尽量提前递交报名材料并交纳参拍保证金。
7、资格审查
竞买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4月23日9时至2023年4月24日9时止。资格审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可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买人自行下载《竞买资格确认书》,并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视频进行操作。
8、拍卖时间
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开始。
9、拍卖方式
本次采矿权拍卖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每次竞价阶梯为10万元及10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人须自行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进行竞价。按照拍卖公告公布的时间进入电子竞价阶段,进入竞拍倒计时为300秒,若在该倒计时内无人出价,则项目流拍。若有人出价,则刷新倒计时,直到无人加价为止,拍卖结束,价高者得。竞买人务必按时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交易平台”,按照交易规则出价参与竞价。
五、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即竞买人报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拍卖成交。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拍卖不成交。
六、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2个工作日 (略) (略) 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手续。竞得人拒绝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七、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本次采矿权拍卖结果将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木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付款方式
竞拍成功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竞得人须在拍卖成交7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余款、拍卖佣金及相关 (略) 指定账户。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拍卖各方在公示期内,对拍卖成交信息无异议的,竞得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拍卖出让的仅为规划批准内的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
2、本次拍卖起拍价为经评估的采矿权收益,不包括前期报告的编制费用,具体费用如下:资源储量勘查核实费1.8万元,开发利用方案费2.5万元,采矿权价款评估费2.3万元,合计6.6万元。上述费用由竞得人单独支付给相关单位。
3、竞得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尽快向出让人递交采矿权登记的相关材料,缴纳相关约定的费用,及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竞得人在开采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
4、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且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6个月内,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计的时间节点完成土地复垦及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5、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木兰县的实际情况,竞得人实施开采前必须制定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按约定在银行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足额预存治理恢复基金,并按方案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竞得人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竞得人应将矿区覆盖层剥离物设计用于矿区复垦,不得擅自销售。如有违反上述约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竞得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及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关义务。
7、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的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收归国家所有,采矿权人所投入的设备设施等资产,应及时撤离场地或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如逾期视为放弃,由出让人依法处理。采矿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阻挠出让人继续出让采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8、如因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或国家建设需要的,经木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让人可依法提前收回采矿权。发生的损失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
9、如涉及矿区范围内及周边需迁移地下管线、地上照明线路、通信光缆及高压线等线路的,由竞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0、矿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应建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1、未经出让人批准,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12、竞得人在规定时间未交齐全部价款的,视为违约行为,按《拍卖法》规定,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标的物再次拍卖成交的,其差额部分由违约人承担,溢价部分归木兰县政府所有。
十一、风险提示及瑕疵告知
1、竞买人在竞买前应仔细认真阅读出让采矿权相关资料,自行到采矿权出让区块实地调查了解(费用自理),对出让矿区资源储量及矿区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林权、地表附属物、道路、废土废渣占地堆放、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作业的外部条件作充分的了解,进行专业的判断,充分评估投资风险,涉及上述情况的进场交接及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竞买人参拍即视为对本次拍卖的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拍卖成交后,不得以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本次拍卖标的均按现状拍卖。拍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资料、数据均由出让人提供,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文件与现状不符的,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应自行查验拍卖标的,并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标的相关情况。出让人及拍卖人不对本次出让的建筑用石和建筑用砂质量做任何承诺及保证,拍卖人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的标的实际开采储量、矿区面积、道路管养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周边关系协调、矿山环境恢复及不可预见费用发生等事项或其他权利瑕疵)。竞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款项。
3、竞得人需自行办理矿山立项、用地、设计、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自行解决采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办理矿权登记延误的,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4、采矿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储量估算不足等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自行承担在矿山勘探、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
5、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不能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委托人仅退还竞得人所支付的采矿权出让价款,其他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因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因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造成《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竞得人需自行承担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出让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竞买人对本次采矿权拍卖存在的瑕疵已充分知晓并认可,对解决瑕疵的能力已做好充分准备。拍卖成交后,因瑕疵未能解决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承诺放弃对出让人及拍卖人的追偿。
十二、对拍卖采矿权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次拍卖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木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公司及交易中心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在竞买成交后,竞得人无条件放弃的,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未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者拒绝签订的。
3、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5、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6、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及与本采矿权拍卖交易相关的补充通知、公示等应公开的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木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发布。
2、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3、咨询电话:*。
(略) (略)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05: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05.pdf
附件2:申请人情况表.doc
附件3:竞买人声明.pdf
附件4:授权委托书.doc
木兰县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拍卖公告
木自然资矿告【202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 (略) (略) 接受委托公开拍卖木兰县建筑用砂石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及编号:木兰县CQ007建筑用石采矿权-05;
2、项目位置:木兰县柳河镇黄木匠屯西北1.2公里处;
3、矿种:建筑用石;
4、可采储量:199.86万立方米;
5、出让期限:5年,起止年限以《采矿许可证》日期为准。
6、起拍价:916.49万元;
7、具体采矿区面积、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年生产规模等相关基本情况见《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05》(附件1-05)。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木兰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安平街280号
2、交易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南岗区长江路130号-6
3、拍卖公司: (略) (略)
地址: (略) 香坊区赣水路30号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均可参加竞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与竞拍者必须是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营业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及加工销售,本次拍卖不接受个人和联合体参与竞拍。
2、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黑名单、“全国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略) 不得参加竞买。
3、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暴力威胁、行贿等非法手段成交的,一经查实,竞买结果无效,取消其竞买资格,解除合同,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和有关规定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拍卖相关事项
1、拍卖公告时间
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18日
2、展样时间、地点
即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在标的所在地展样。
3、报名时间
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至2023年4月18日下午17时止。
4、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登记不受理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形式报名,须携带报名材 (略) 长江路130号-6一楼接待大厅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相关竞买协议等(注:竞买人务必提前电话预约具体登记时间)。
5、报名材料
①、参拍申请人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2)。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③、竞买人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3)。
④、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的第2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⑤、参拍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 (略) 代为办理上传网站报名事宜,也可由竞买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ttp://**/)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自行上传材料的竞买人务必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6、参拍保证金
本次木兰县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拍卖共计分为5个矿区分别依次拍卖。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参拍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可以参与任一矿区的竞拍。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参拍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只能参与起拍价1000万元以下标的竞拍。注:每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功一个矿区,若想竞拍成功多个矿区,须交纳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拍卖时按公告的时间顺序逐一进行拍卖。竞买人的参拍保证金须在2023年4月18日17时 (略) 指定账户。友情提示:跨行转账存在系统延迟、银行间系统差异等原因易造成汇款失败,建议竞买人尽量提前递交报名材料并交纳参拍保证金。
7、资格审查
竞买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4月23日9时至2023年4月24日9时止。资格审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可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买人自行下载《竞买资格确认书》,并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视频进行操作。
8、拍卖时间
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开始。
9、拍卖方式
本次采矿权拍卖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每次竞价阶梯为10万元及10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人须自行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进行竞价。按照拍卖公告公布的时间进入电子竞价阶段,进入竞拍倒计时为300秒,若在该倒计时内无人出价,则项目流拍。若有人出价,则刷新倒计时,直到无人加价为止,拍卖结束,价高者得。竞买人务必按时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交易平台”,按照交易规则出价参与竞价。
五、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即竞买人报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拍卖成交。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拍卖不成交。
六、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2个工作日 (略) (略) 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手续。竞得人拒绝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七、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本次采矿权拍卖结果将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木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付款方式
竞拍成功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竞得人须在拍卖成交7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余款、拍卖佣金及相关 (略) 指定账户。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拍卖各方在公示期内,对拍卖成交信息无异议的,竞得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拍卖出让的仅为规划批准内的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
2、本次拍卖起拍价为经评估的采矿权收益,不包括前期报告的编制费用,具体费用如下:资源储量勘查核实费1.8万元,开发利用方案费2.5万元,采矿权价款评估费2.3万元,合计6.6万元。上述费用由竞得人单独支付给相关单位。
3、竞得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尽快向出让人递交采矿权登记的相关材料,缴纳相关约定的费用,及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竞得人在开采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
4、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且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6个月内,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计的时间节点完成土地复垦及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5、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木兰县的实际情况,竞得人实施开采前必须制定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按约定在银行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足额预存治理恢复基金,并按方案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竞得人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竞得人应将矿区覆盖层剥离物设计用于矿区复垦,不得擅自销售。如有违反上述约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竞得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及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关义务。
7、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的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收归国家所有,采矿权人所投入的设备设施等资产,应及时撤离场地或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如逾期视为放弃,由出让人依法处理。采矿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阻挠出让人继续出让采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8、如因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或国家建设需要的,经木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让人可依法提前收回采矿权。发生的损失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
9、如涉及矿区范围内及周边需迁移地下管线、地上照明线路、通信光缆及高压线等线路的,由竞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0、矿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应建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1、未经出让人批准,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12、竞得人在规定时间未交齐全部价款的,视为违约行为,按《拍卖法》规定,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标的物再次拍卖成交的,其差额部分由违约人承担,溢价部分归木兰县政府所有。
十一、风险提示及瑕疵告知
1、竞买人在竞买前应仔细认真阅读出让采矿权相关资料,自行到采矿权出让区块实地调查了解(费用自理),对出让矿区资源储量及矿区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林权、地表附属物、道路、废土废渣占地堆放、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作业的外部条件作充分的了解,进行专业的判断,充分评估投资风险,涉及上述情况的进场交接及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竞买人参拍即视为对本次拍卖的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拍卖成交后,不得以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委托人、拍卖人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本次拍卖标的均按现状拍卖。拍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资料、数据均由出让人提供,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文件与现状不符的,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应自行查验拍卖标的,并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标的相关情况。出让人及拍卖人不对本次出让的建筑用石和建筑用砂质量做任何承诺及保证,拍卖人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的标的实际开采储量、矿区面积、道路管养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周边关系协调、矿山环境恢复及不可预见费用发生等事项或其他权利瑕疵)。竞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款项。
3、竞得人需自行办理矿山立项、用地、设计、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自行解决采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办理矿权登记延误的,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4、采矿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储量估算不足等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自行承担在矿山勘探、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
5、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不能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委托人仅退还竞得人所支付的采矿权出让价款,其他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因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因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造成《采矿权出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竞得人需自行承担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出让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竞买人对本次采矿权拍卖存在的瑕疵已充分知晓并认可,对解决瑕疵的能力已做好充分准备。拍卖成交后,因瑕疵未能解决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承诺放弃对出让人及拍卖人的追偿。
十二、对拍卖采矿权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次拍卖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木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公司及交易中心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在竞买成交后,竞得人无条件放弃的,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未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者拒绝签订的。
3、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5、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6、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及与本采矿权拍卖交易相关的补充通知、公示等应公开的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木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发布。
2、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3、咨询电话:*。
(略) (略)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05:拍卖标的基本情况表05.pdf
附件2:申请人情况表.doc
附件3:竞买人声明.pdf
附件4: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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