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 (略) 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崖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崖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略) 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崖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按审批权限由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崖州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 (略) 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部门(单位)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农田整治等农业投资类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为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除农业投资和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以外所有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不能作为其批复类别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作为项目业主:
(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等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领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
(二)除第一项之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公路道路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区住建局(区交通局)作为项目业主;
(三)政府其它部门原则上不再担任项目业主实施项目推进和建设。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担任项目业主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审议确定;
(四)不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企业或单位实施代建或代管。
第七条实施代建制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区属国有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实施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二)代建单位应由项目业主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三)代建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业主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分阶段的代建方式主要分为前期阶段代建和施工阶段代建,前期阶段代建指项目立项批复后至获取施工许可之间的各项前期工作的代建管理;施工阶段代建指施工许可获取后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代建管理。
第八条实施代管制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都应当实行代管制。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区属国有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实施的项目可不实行代管制。
(二)代管单位应由项目业主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比选方式择优产生。
(三)项目代管原则上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实施代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始实施代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市总体规划、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 (略) 、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类以(崖州府办〔2021〕95号)文件为准)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集中讨论审定。
区投资主管部门对审定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在项目谋划阶段或编制项目建议书时,须充分核查规划性质、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及征地拆迁费用估算, (略) 、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报请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业主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技术成果编制不符合现场实际或规范要求,造成审查时间延误的,未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无条件更换,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追加处罚措施,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中明确。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拆迁户数达一定数量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同意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有关专项规划、 (略) 规划建设管理提升三年(2021-2023)行动、 (略) 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提升三年(2021-2023)及区级相关规划等,或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以落实项目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计划批复代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除本条一、二、三款情形外的总投资小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项目不需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区间的项目,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情形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和程序组织施工图审查后,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作为项目投资预算控制的依据,预算评审结果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招标事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须进行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采购;
(六)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区间的建设项目立项后,可不再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七)以设备采购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按照设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八)除规划、用地、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外,其他材料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辅助要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已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土地不涉及农(林)转用或农(林)转用手续已办理完成、市政府已同意启动征地拆迁的,视为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不再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
(九)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红线内建设用于项目开发服务辅助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以及项目红线内的施工单位工棚等辅助性临时设施,承诺项目建成后自行拆除,不再单独审批,建设前向规划审批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临时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或项目红线范围难以保障施工辅助性临时设施的,报规划审批部门审批。临时建筑需符合《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容市貌;
(十)承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招标事项采取公开招标的,不需再办理事项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
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落实限额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财政预算评审)时间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反馈修编次数超过三次或修编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审核单位可按照单项造价指标直接出具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不含征地拆迁费)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及限额设计的原则,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区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后执行。
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各类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等事项;
(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加强项目前期谋划的科学性和项目落地的可操作性。在项目立项或列入年度计划前,应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概念方案、要素保障、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集中讨论审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业主的项目调整需求,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区常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需要临时增加的项目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确需紧急实施而临时增加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资金限额报区政府分类审定。
(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区长办公会审定;
(二)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需经过分管区长办公会审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经过分管区长办公会审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项目建设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由项目业主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业主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四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二十七条区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常态化监督方式,压实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做好公共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代建(代管)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并受项目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竣工经审计结(决)算后交付给项目业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实行代建(代管)制的项目,其代建(代管)管理费根据代建(代管)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代管)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实行代建(代管)制的项目,其项目业主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履行相应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预算资金或承诺落实资金后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对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依法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项目业主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定的合约价格开展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
项目业主应严格履行相关项目招投标事项义务,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评、水保、用地、用林、用海等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按照规定不需办理以上审批事项的项目除外。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
因项目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实施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对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项目建设期间,因项目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前提条件及分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业主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或代管单位(实施代建或代管的项目)等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及时组织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同时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再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见证单须由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的见证人员签字确认,现场见证只证实变更理由的真实性,不视为批准变更或允许实施变更;
(二)项目原审批部门针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核,项目原审批部门或财政部门在办理设计变更过程中,需再次进行现场见证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见证;
(三)对于涉及到结构调整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报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审查变更方案,并出具对应的审查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意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调整,连同其他资料按设计变更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办理;其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按设计变更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办理;
(四)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由具有造价咨询能力的承包人或项目业主、造价咨询企业提交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项目原审批部门可结合项目业主申报的材料,委托中介机构对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五)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甩项造价)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后,再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六)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甩项造价),为二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七)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不含甩项造价)区间的,为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八)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不含甩项造价),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四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九)项目建安费100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不增加投资额,但建设内容调整超建安费达50%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单纯工程甩项不纳入设计变更程序管理。确需进行工程甩项的项目,由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代理或代管)、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同意,随后逐一报项目业主单位分管区领导审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待除甩项内容外的其他建设内容完成后,可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现状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工程签证实行现场见证制度。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因特殊情况不属施工单位原因需办理工程签证的,项目业主须组织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参与共同见证,工程签证需保留现场材料和影像资料。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一)设计变更书面申请;
(二)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
(三)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及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单;
(四)设计变更责任认定说明;
(五)根据设计变更的具体情况补充资料,如参建单位信用承诺函、变更通知单、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
项目业主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凡属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道路损毁、水、电抢修、抢通等紧急工程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参建单位、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拍摄影像资料,并现场认定可实施后,一个月内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项目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讨论,按确定的最优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主体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不符合上述调整概算情形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调整。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且事后要求见证的,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经审批部门评审后报分管领导审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一律由项目单位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第三十九条项目开工前,因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变更部分在项目总投资30%以内的(含30%),且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未发生改变的,由项目业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调整部分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且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未发生改变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三)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调整部分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或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建设地点发生改变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副区长审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重新立项。
第四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自行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查作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格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核,中介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报备。初审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见面和沟通。初审完成后,项目业主可组织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等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的决(结)算报告报分管审计部门区领导审定,重大项目决(结)算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项目业主应及时将结算审核工作的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汇总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存档。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办理决(结)算,并对出具的决(结)算报告负责。若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实或错误的结算审核结论,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将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项目业主根据审定的决(结)算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时 (略) 、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可实施工过程结算。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进行过程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归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代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招投标采购信息及相关凭证、签证等文件、资料档案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附则
(略) 、市级投资的项目,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 (略) 崖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 (略) 崖州区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崖州办发〔2016〕12号)废止。
(略) 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 (略) 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崖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崖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略) 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崖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按审批权限由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崖州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 (略) 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部门(单位)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农田整治等农业投资类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为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除农业投资和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以外所有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不能作为其批复类别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作为项目业主:
(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等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领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
(二)除第一项之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公路道路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区住建局(区交通局)作为项目业主;
(三)政府其它部门原则上不再担任项目业主实施项目推进和建设。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担任项目业主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审议确定;
(四)不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企业或单位实施代建或代管。
第七条实施代建制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区属国有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实施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二)代建单位应由项目业主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三)代建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业主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分阶段的代建方式主要分为前期阶段代建和施工阶段代建,前期阶段代建指项目立项批复后至获取施工许可之间的各项前期工作的代建管理;施工阶段代建指施工许可获取后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代建管理。
第八条实施代管制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都应当实行代管制。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区属国有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实施的项目可不实行代管制。
(二)代管单位应由项目业主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比选方式择优产生。
(三)项目代管原则上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实施代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始实施代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市总体规划、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 (略) 、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类以(崖州府办〔2021〕95号)文件为准)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集中讨论审定。
区投资主管部门对审定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在项目谋划阶段或编制项目建议书时,须充分核查规划性质、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及征地拆迁费用估算, (略) 、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报请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业主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技术成果编制不符合现场实际或规范要求,造成审查时间延误的,未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无条件更换,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追加处罚措施,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中明确。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拆迁户数达一定数量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同意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有关专项规划、 (略) 规划建设管理提升三年(2021-2023)行动、 (略) 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提升三年(2021-2023)及区级相关规划等,或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以落实项目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计划批复代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除本条一、二、三款情形外的总投资小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项目不需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区间的项目,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情形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和程序组织施工图审查后,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作为项目投资预算控制的依据,预算评审结果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招标事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须进行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采购;
(六)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区间的建设项目立项后,可不再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七)以设备采购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按照设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八)除规划、用地、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外,其他材料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辅助要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已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土地不涉及农(林)转用或农(林)转用手续已办理完成、市政府已同意启动征地拆迁的,视为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不再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
(九)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红线内建设用于项目开发服务辅助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以及项目红线内的施工单位工棚等辅助性临时设施,承诺项目建成后自行拆除,不再单独审批,建设前向规划审批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临时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或项目红线范围难以保障施工辅助性临时设施的,报规划审批部门审批。临时建筑需符合《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容市貌;
(十)承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招标事项采取公开招标的,不需再办理事项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
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落实限额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财政预算评审)时间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反馈修编次数超过三次或修编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审核单位可按照单项造价指标直接出具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不含征地拆迁费)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及限额设计的原则,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区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后执行。
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各类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等事项;
(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加强项目前期谋划的科学性和项目落地的可操作性。在项目立项或列入年度计划前,应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概念方案、要素保障、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集中讨论审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业主的项目调整需求,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区常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需要临时增加的项目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确需紧急实施而临时增加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资金限额报区政府分类审定。
(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区长办公会审定;
(二)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需经过分管区长办公会审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经过分管区长办公会审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项目建设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由项目业主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业主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四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二十七条区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常态化监督方式,压实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做好公共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代建(代管)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并受项目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竣工经审计结(决)算后交付给项目业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实行代建(代管)制的项目,其代建(代管)管理费根据代建(代管)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代管)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实行代建(代管)制的项目,其项目业主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履行相应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预算资金或承诺落实资金后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对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依法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项目业主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定的合约价格开展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
项目业主应严格履行相关项目招投标事项义务,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评、水保、用地、用林、用海等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按照规定不需办理以上审批事项的项目除外。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
因项目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实施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对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项目建设期间,因项目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前提条件及分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业主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或代管单位(实施代建或代管的项目)等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及时组织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同时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再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见证单须由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的见证人员签字确认,现场见证只证实变更理由的真实性,不视为批准变更或允许实施变更;
(二)项目原审批部门针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核,项目原审批部门或财政部门在办理设计变更过程中,需再次进行现场见证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见证;
(三)对于涉及到结构调整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报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审查变更方案,并出具对应的审查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意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调整,连同其他资料按设计变更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办理;其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按设计变更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办理;
(四)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由具有造价咨询能力的承包人或项目业主、造价咨询企业提交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项目原审批部门可结合项目业主申报的材料,委托中介机构对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五)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甩项造价)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后,再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六)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甩项造价),为二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七)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不含甩项造价)区间的,为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八)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不含甩项造价),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四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九)项目建安费100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不增加投资额,但建设内容调整超建安费达50%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单纯工程甩项不纳入设计变更程序管理。确需进行工程甩项的项目,由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代理或代管)、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同意,随后逐一报项目业主单位分管区领导审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待除甩项内容外的其他建设内容完成后,可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现状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工程签证实行现场见证制度。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因特殊情况不属施工单位原因需办理工程签证的,项目业主须组织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参与共同见证,工程签证需保留现场材料和影像资料。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一)设计变更书面申请;
(二)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
(三)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及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单;
(四)设计变更责任认定说明;
(五)根据设计变更的具体情况补充资料,如参建单位信用承诺函、变更通知单、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
项目业主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凡属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道路损毁、水、电抢修、抢通等紧急工程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参建单位、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拍摄影像资料,并现场认定可实施后,一个月内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项目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讨论,按确定的最优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主体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不符合上述调整概算情形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调整。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且事后要求见证的,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经审批部门评审后报分管领导审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一律由项目单位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第三十九条项目开工前,因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变更部分在项目总投资30%以内的(含30%),且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未发生改变的,由项目业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调整部分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且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未发生改变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三)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调整部分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或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建设地点发生改变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副区长审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重新立项。
第四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自行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查作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格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核,中介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报备。初审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见面和沟通。初审完成后,项目业主可组织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等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的决(结)算报告报分管审计部门区领导审定,重大项目决(结)算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项目业主应及时将结算审核工作的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汇总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存档。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办理决(结)算,并对出具的决(结)算报告负责。若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实或错误的结算审核结论,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将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项目业主根据审定的决(结)算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时 (略) 、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可实施工过程结算。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进行过程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归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代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招投标采购信息及相关凭证、签证等文件、资料档案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附则
(略) 、市级投资的项目,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 (略) 崖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 (略) 崖州区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崖州办发〔2016〕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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