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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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

(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第30期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

(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工作,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顺利推进, (略) 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用地的土地、房屋、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及房屋权属人的安置工作,现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用地范围及基本情况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38.066亩;用地四至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补偿主体实施单位和法律依据

(一)用地补偿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补偿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三)搬迁补偿对象:项目用地范围内红土坎、新村居委会和安罗村委会集体土地权属人及其地上合法房屋、青苗及附着物权属人;项目用地范围内三亚榆亚盐场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合法房屋、青苗及附着物权属人。

(四)用地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 (略) 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办法〉〈 (略) 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19〕8号);

5.《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6.《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三、搬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三)坚持依法实施用地补偿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在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的权属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第一类:原籍村(居)民

1.指户籍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是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在用地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新出生婴儿、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和安罗村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经补偿实施单位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3.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的人员,及其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二)第二类:转户村(居)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备本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居)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指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且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人员。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第五类:外出工作人员

指原户籍是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迁出前属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原籍村民,在用地范围内有自住房,现户籍不在所在村(居)委会,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所在村(居)委会内有自有独立住房的, (略) 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福利房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

(六)第六类:对于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安置对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五、户的认定

原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略)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农规〔2022〕4号)为指导意见,结合现状“一户一宅”为基准,按户籍进行认定,但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具有独栋住房且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具有独栋住房且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备独栋住房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四)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确定。

六、集体土地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偿标准

对用地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房屋权属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二、三、四及第六类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的标准(即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 (略) 场评估价。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五)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 (略) 场评估价。补偿后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二、三、四及第六类人员,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户每人“60”的标准(即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进行安置。安置后房屋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五)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按人均60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安置,若放弃人均60平方米补偿标准的 (略) 场价给予补偿。补偿后房屋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

房屋权属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七、安置房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权属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均价给予补偿。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应置换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房屋权属人按建安成本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房屋权属人按相关 (略) 场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差额最大不能超过15平方米。

八、对集体土地上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一)对于在用地范围内有独立住房且房屋所在土地为唯一宅基地的房屋权属人,房屋权属人属于第一至第六类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房屋权属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户籍,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或不需要政府解决安置房屋权属人,其现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居住房屋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标准补偿,具体如下:

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1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外来人员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

户籍不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也不属于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且未能提供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外来人员的房屋,如被拆迁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且在规定时间签订搬迁协议并主动腾空房屋配合拆迁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搬迁奖励:550元/平方米,搬迁补贴250元/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房屋面积525㎡为补偿上限面积,超出525㎡不给予补偿,且房屋及房屋装饰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九、安置房源

安置房从南新安居工程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户 (略) (略) 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办证费用

房屋权属人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需要费用由政府承担;房屋权属人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房屋权属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房屋权属人承担。

十、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标准补偿。

十一、村集体土地和三亚榆亚盐场用地青苗补偿费

村集体土地、三亚榆亚盐场土地补偿费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给予补偿。

十二、按时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实施后,结合用地补偿实施单位正式通知签订房屋协议时间起计算,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权属人在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房屋权属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超过30天仍未搬迁及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十三、临时过渡安置、搬迁补助及搬迁费用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户/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自符合安置的搬迁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至安置为止。临时过渡期满后因政府原因房屋权属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按月或根据安置房交付进度发放,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房屋权属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房屋权属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权属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四)项目范围内若存堆(垒)放的附着物、养殖池特殊物种或机械设备需搬迁,可按18元/㎡ (略) 场评估给予搬迁费用。协商不成的产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反映合理述求,实施单位可委托相关资质评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方需配合提供评估估价机构所需相关清单。若因被征收方无法提供相关清单的,实施单位可按18元/㎡对室外地上附着物给予产权人搬迁补偿费。

十四、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

十五、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房屋权属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用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附则

(一) (略) 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的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外出工作人员的房屋,对其房屋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

(二)在本方案发布之前与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成员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且项目范围内现有房屋的。经所属村(居)委确认可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

(三)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用地补偿主体 (略) (略) 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本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

(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第30期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

(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用地补偿安置工作,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顺利推进, (略) 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用地的土地、房屋、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及房屋权属人的安置工作,现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用地范围及基本情况

(略) 大茅水综合治理工程(白水桥至入海口段)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38.066亩;用地四至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补偿主体实施单位和法律依据

(一)用地补偿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补偿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三)搬迁补偿对象:项目用地范围内红土坎、新村居委会和安罗村委会集体土地权属人及其地上合法房屋、青苗及附着物权属人;项目用地范围内三亚榆亚盐场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合法房屋、青苗及附着物权属人。

(四)用地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 (略) 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办法〉〈 (略) 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19〕8号);

5.《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6.《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三、搬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三)坚持依法实施用地补偿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在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的权属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第一类:原籍村(居)民

1.指户籍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是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在用地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新出生婴儿、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和安罗村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经补偿实施单位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3.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的人员,及其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二)第二类:转户村(居)民

指户籍关系转户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备本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居)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指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且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落户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的人员。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第五类:外出工作人员

指原户籍是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迁出前属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原籍村民,在用地范围内有自住房,现户籍不在所在村(居)委会,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所在村(居)委会内有自有独立住房的, (略) 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福利房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

(六)第六类:对于第一类至第四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调查上报,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安置对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五、户的认定

原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略)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农规〔2022〕4号)为指导意见,结合现状“一户一宅”为基准,按户籍进行认定,但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单独分户:

(一)本方案发布前,具有独栋住房且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为一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具有独栋住房且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备独栋住房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四)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确定。

六、集体土地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偿标准

对用地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房屋权属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二、三、四及第六类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的标准(即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 (略) 场评估价。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五)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 (略) 场评估价。补偿后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二、三、四及第六类人员,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户每人“60”的标准(即60平方米公寓楼房屋)进行安置。安置后房屋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五)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按人均60平方米公寓楼面积进行安置,若放弃人均60平方米补偿标准的 (略) 场价给予补偿。补偿后房屋权属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政府按程序收回,房屋权属人在村集体不再享有宅基地的安置。

(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

房屋权属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七、安置房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权属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均价给予补偿。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应置换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房屋权属人按建安成本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房屋权属人按相关 (略) 场价格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差额最大不能超过15平方米。

八、对集体土地上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一)对于在用地范围内有独立住房且房屋所在土地为唯一宅基地的房屋权属人,房屋权属人属于第一至第六类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房屋权属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具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户籍,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或不需要政府解决安置房屋权属人,其现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居住房屋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标准补偿,具体如下:

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1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三)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外来人员搬迁奖励及搬迁补贴。

户籍不在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也不属于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且未能提供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外来人员的房屋,如被拆迁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且在规定时间签订搬迁协议并主动腾空房屋配合拆迁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搬迁奖励:550元/平方米,搬迁补贴250元/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房屋面积525㎡为补偿上限面积,超出525㎡不给予补偿,且房屋及房屋装饰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九、安置房源

安置房从南新安居工程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户 (略) (略) 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排顺序。

(二)安置房办证费用

房屋权属人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需要费用由政府承担;房屋权属人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由房屋权属人承担;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房屋权属人承担。

十、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标准补偿。

十一、村集体土地和三亚榆亚盐场用地青苗补偿费

村集体土地、三亚榆亚盐场土地补偿费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给予补偿。

十二、按时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实施后,结合用地补偿实施单位正式通知签订房屋协议时间起计算,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权属人在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房屋权属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超过30天仍未搬迁及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十三、临时过渡安置、搬迁补助及搬迁费用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每户/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自符合安置的搬迁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至安置为止。临时过渡期满后因政府原因房屋权属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按月或根据安置房交付进度发放,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房屋权属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房屋权属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权属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四)项目范围内若存堆(垒)放的附着物、养殖池特殊物种或机械设备需搬迁,可按18元/㎡ (略) 场评估给予搬迁费用。协商不成的产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反映合理述求,实施单位可委托相关资质评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方需配合提供评估估价机构所需相关清单。若因被征收方无法提供相关清单的,实施单位可按18元/㎡对室外地上附着物给予产权人搬迁补偿费。

十四、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

十五、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房屋权属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用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附则

(一) (略) 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的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外出工作人员的房屋,对其房屋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

(二)在本方案发布之前与红土坎社区、新村社区或安罗村委会集体经济成员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且项目范围内现有房屋的。经所属村(居)委确认可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

(三)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用地补偿主体 (略) (略) 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本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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