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迎宾路中段学校(三亚市迎宾路小学、三亚市第九中学)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迎宾路中段学校(三亚市迎宾路小学、三亚市第九中学)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 (略) 迎宾路中段学校( (略)
迎宾路小学、 (略) 第九中学)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3年4月4日
(略) 迎宾路中段学校( (略) 迎宾路小学、 (略) 第九中学)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迎宾路中段学校( (略) 迎宾路小学、 (略) 第九中学)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2〕135号)精神,为做好该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片区征地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该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辖区,拟用地面积约*平方米(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土地权属情况为海罗村委会集体土地约70097平方米、临春社区集体土地约23668平方米、海螺村委会集体土地约643平方米、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9643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及坐 (略) 中心城区控规YBLZD02-02-06地块用地界址图)。
拟征收土地上房屋面积约1500平方米,涉及被征收户约6户(实际数据以签约补偿数据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唯一宅基地被征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
1.指户籍在被征地村委会(指在征地项目用地范围内或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内),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2.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被征地村委会调查上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和安置标准进行补偿;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满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安置范围。
(二)转户村民
包含以下两类情况:
1.户籍从外地转入被征地村委会,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被征地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具有本村户籍,但不具有本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也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且长期在本村生活,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四)外出工作人员
指原是被征地村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在被征地村内有自有独立住房, (略) 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配偶子女(不含子女所生后代子孙)。
(五)其他情形人员
指符合下列条件,在被征地村有自有独立住房, (略) 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集体安置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安置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下列人员:
有被征地村户籍且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户籍人口信息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人必须一致)的人员,或有本村户籍但没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没有本村户籍但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被征地村委会调查上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补偿安置,按相应标准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征收房屋比应得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依据《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一)安置房安置
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从吉阳区辖区范围内的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交付前向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对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
安置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第三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安排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已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的,不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已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的,纳入征地安置留用地台账管理,按等值原则抵扣征地留用地面积,即以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按照同一片区相同用途用地的基准地价(土地单价),等值换算抵扣国有性质征地安置留用地面积。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4.对本方案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由区政府按程序确定。
(二)货币补偿
安置面积和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第三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货币补偿单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安排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货币补偿单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安置房,货币补偿单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
4.对本方案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补偿单价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三)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一)、(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一)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四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每户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略) 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标准结清差价。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略) 场评估价格结算。
(三)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被征收人超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不能超过15平方米。
七、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或有偿收回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即每亩*元;
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线外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
八、在征收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不具有被征地村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并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及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补助面积525平方米;
(二)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或安居房的申购条件的可优先配租或购买。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征地范围内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按第八条标准补助材料费;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十、按时搬迁奖励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3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以签订的协议书的被征收人为准)。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费、生活补贴及搬迁补助
(一)在安置房交付安置对象前,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临时过渡期暂定3个月(实际临时过渡期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视为交付安置房并不予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实施房屋搬迁的,给予3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方式补偿的,按迁出和回迁两次搬迁的标准一次性补助搬迁费6000元。
十二、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7天内。
十三、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不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用地补偿主体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 (略) 迎宾路中段学校( (略)
迎宾路小学、 (略) 第九中学)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3年4月4日
(略) 迎宾路中段学校( (略) 迎宾路小学、 (略) 第九中学)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迎宾路中段学校( (略) 迎宾路小学、 (略) 第九中学)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2〕135号)精神,为做好该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片区征地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该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辖区,拟用地面积约*平方米(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土地权属情况为海罗村委会集体土地约70097平方米、临春社区集体土地约23668平方米、海螺村委会集体土地约643平方米、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9643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及坐 (略) 中心城区控规YBLZD02-02-06地块用地界址图)。
拟征收土地上房屋面积约1500平方米,涉及被征收户约6户(实际数据以签约补偿数据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独立住房、唯一宅基地被征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
1.指户籍在被征地村委会(指在征地项目用地范围内或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内),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2.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被征地村委会调查上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和安置标准进行补偿;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满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安置范围。
(二)转户村民
包含以下两类情况:
1.户籍从外地转入被征地村委会,具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被征地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具有本村户籍,但不具有本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也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且长期在本村生活,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四)外出工作人员
指原是被征地村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在被征地村内有自有独立住房, (略) 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配偶子女(不含子女所生后代子孙)。
(五)其他情形人员
指符合下列条件,在被征地村有自有独立住房, (略) 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集体安置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安置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下列人员:
有被征地村户籍且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户籍人口信息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人必须一致)的人员,或有本村户籍但没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没有本村户籍但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被征地村委会调查上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补偿安置,按相应标准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征收房屋比应得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依据《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一)安置房安置
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从吉阳区辖区范围内的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交付前向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对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
安置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第三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安排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已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的,不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已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的,纳入征地安置留用地台账管理,按等值原则抵扣征地留用地面积,即以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按照同一片区相同用途用地的基准地价(土地单价),等值换算抵扣国有性质征地安置留用地面积。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4.对本方案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由区政府按程序确定。
(二)货币补偿
安置面积和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第三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货币补偿单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安排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货币补偿单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安置房,货币补偿单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
4.对本方案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补偿单价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三)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一)、(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一)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四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每户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 (略) 场评估单价的标准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略) 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标准结清差价。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略) 场评估价格结算。
(三)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被征收人超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不能超过15平方米。
七、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或有偿收回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即每亩*元;
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线外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
八、在征收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不具有被征地村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并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及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补助面积525平方米;
(二)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或安居房的申购条件的可优先配租或购买。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征地范围内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按第八条标准补助材料费;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十、按时搬迁奖励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3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以签订的协议书的被征收人为准)。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费、生活补贴及搬迁补助
(一)在安置房交付安置对象前,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临时过渡期暂定3个月(实际临时过渡期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视为交付安置房并不予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二)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实施房屋搬迁的,给予3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方式补偿的,按迁出和回迁两次搬迁的标准一次性补助搬迁费6000元。
十二、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7天内。
十三、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不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用地补偿主体依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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