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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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出让

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出

交易公告

公告文号:黑自然交告字〔2023〕006号

根据《 (略)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水务局委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对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

2.地理位置: (略) 西安区温 (略) 东侧主江道内。

3.开采河道长度:约900米。

4.开采面积:54100平方米。

5.开采深度:2.1米。

6.开采总量:*立方米(2023年60000立方米)。

7.开采时限:2年。

8.禁采期:主汛期间(7月1日-8月31日)或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为禁采期:由权威部门发布应对突发事件影响期。

9.禁采区:(1)三调公布的一般湿地区域;

(2)下游公路桥上游50m范围;

(3)堤防迎水面50m范围。

10.开采方式:旱采、水采。

11.评估值: 126.56万元;评估基准日:2023年2月17日。

12.挂牌价格:126.56万元。

13.其他:详见《 (略) 水务局拟确定拍卖资产价值涉及的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黑金评报字2023第009号)等出让材料。

二、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无违法采砂记录。

三、出让方式及公告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4日

报名时间:2023年4月12日9:00至2023年4月23日17:00止。

网上地址:http://**

四、竞买人申请报名的时间及方式

1.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日17时(即2023年4月23日17:00)前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按照要求进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出让标的提交竞买申请,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竞买人须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参与竞买的内部决议文件(加盖公章);

(4)竞买申请书(签字盖章);

(5)交易须知(加盖公章);

(6)无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加盖公章)。

2.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由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竞买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4月24日9:00至2023年4月24日17:00止。资格审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可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买人自行下载《竞买资格确认书》,并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服务指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视频进行操作。

五、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

竞买保证金交纳:30万元人民币。获得竞买资格后,请于2023年4月23日17:00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如下银行账户(以资金到账为准):

开户名:黑龙江自然和生态 (略)

账 号:*

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行 号:*

竞买保证金处置:受让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成交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出让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挂牌价格,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是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受让人。具体报价程序详见附件《交易须知》。

自由竞价期:2023年4月25日9:00-15:00

延时报价周期:300秒

加价幅度:0.5万元

七、出让有关事项

1.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到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2.缴纳价款和费用。受让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3.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

4.价款划转。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在《采砂权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受让人违约,将取消受让资格,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受让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受让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的;3.受让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4.受让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出让不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费用自理。联系人:谷先生,*。

2.河道采砂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得后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地方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继续开采的,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清场,做好砂场恢复治理工作,无补偿。竞买人应认真评估风险,慎重决策。

3.出让人提供的出让标的相关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有关标的物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出让人及交易机构对出让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出让人按照现状进行交接,如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4.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标的物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以及竞买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出让公告(包括附件)和出让标的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受让人全部承担。

5.受让人成功受让后,需按照《 (略)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进行开采作业。

6.受让人应按照《 (略)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经批准的开采实施方案,严格按许可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开采量等要求进行开采。开采期间确保河势稳定,河道河行洪及沿河设施安全。开采结束后及时将采砂设备撤离河道, (略) 水务局验收。

7.因开采、运输等行为涉及道路,青苗、建筑等附着物等影响第三者利益的全部事宜均由受让人自行协调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法律、经济等责任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8.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作业,采砂机械必须停止作业,采砂器械应在指定地点停放靠岸,以保证汛期的行洪和防洪安全。如遇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让人使用的采砂工具必须符合许可的开采方式,用船舶采砂的,采砂船舶的有关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9.受让人应加强采砂河段环境监测,一旦发现采砂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水环境及水生态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停止采砂作业。

10.在采砂权出让期限内,如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基础设施建设要占用采砂区的河道、岸线,或因其他政府重大决策不适宜再进行采砂工作,受让人必须按照出让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停止采砂作业,所有生产设施、设备自行无条件拆离采砂现场,双方提前终止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权出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禁采期提前或者推后及电站调峰等不可抗拒因素对采砂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11.在采砂权出让期限内,若受让人砂石开采量提前达到本次出让砂石开采总量,则采砂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在采砂权出让期限内未完成采砂或采砂量不足,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后果。

12.若受让人未按许可的规定进行开采或者出现其他违规开采行为,受让人缴纳的出让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3.本次出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出让人只向受让人出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14.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15.公告时间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十、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略) 松北区世茂大道66号

联系人:尹先生;崔女士

联系电话:0451-*,*

附件:1.交易须知.doc

2.竞买申请书.doc

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出

交易公告

公告文号:黑自然交告字〔2023〕006号

根据《 (略)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水务局委托,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对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牡丹江干流温春段河道采砂权。

2.地理位置: (略) 西安区温 (略) 东侧主江道内。

3.开采河道长度:约900米。

4.开采面积:54100平方米。

5.开采深度:2.1米。

6.开采总量:*立方米(2023年60000立方米)。

7.开采时限:2年。

8.禁采期:主汛期间(7月1日-8月31日)或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为禁采期:由权威部门发布应对突发事件影响期。

9.禁采区:(1)三调公布的一般湿地区域;

(2)下游公路桥上游50m范围;

(3)堤防迎水面50m范围。

10.开采方式:旱采、水采。

11.评估值: 126.56万元;评估基准日:2023年2月17日。

12.挂牌价格:126.56万元。

13.其他:详见《 (略) 水务局拟确定拍卖资产价值涉及的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黑金评报字2023第009号)等出让材料。

二、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无违法采砂记录。

三、出让方式及公告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4日

报名时间:2023年4月12日9:00至2023年4月23日17:00止。

网上地址:http://**

四、竞买人申请报名的时间及方式

1.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日17时(即2023年4月23日17:00)前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按照要求进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出让标的提交竞买申请,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竞买人须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参与竞买的内部决议文件(加盖公章);

(4)竞买申请书(签字盖章);

(5)交易须知(加盖公章);

(6)无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加盖公章)。

2.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由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竞买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4月24日9:00至2023年4月24日17:00止。资格审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可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买人自行下载《竞买资格确认书》,并按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服务指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权交易竞买人操作视频进行操作。

五、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

竞买保证金交纳:30万元人民币。获得竞买资格后,请于2023年4月23日17:00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如下银行账户(以资金到账为准):

开户名:黑龙江自然和生态 (略)

账 号:*

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行 号:*

竞买保证金处置:受让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成交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出让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挂牌价格,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是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受让人。具体报价程序详见附件《交易须知》。

自由竞价期:2023年4月25日9:00-15:00

延时报价周期:300秒

加价幅度:0.5万元

七、出让有关事项

1.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到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2.缴纳价款和费用。受让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3.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

4.价款划转。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在《采砂权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受让人违约,将取消受让资格,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受让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受让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的;3.受让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4.受让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出让不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费用自理。联系人:谷先生,*。

2.河道采砂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得后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地方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继续开采的,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清场,做好砂场恢复治理工作,无补偿。竞买人应认真评估风险,慎重决策。

3.出让人提供的出让标的相关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有关标的物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出让人及交易机构对出让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出让人按照现状进行交接,如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4.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标的物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以及竞买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出让公告(包括附件)和出让标的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受让人全部承担。

5.受让人成功受让后,需按照《 (略)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进行开采作业。

6.受让人应按照《 (略)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经批准的开采实施方案,严格按许可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开采量等要求进行开采。开采期间确保河势稳定,河道河行洪及沿河设施安全。开采结束后及时将采砂设备撤离河道, (略) 水务局验收。

7.因开采、运输等行为涉及道路,青苗、建筑等附着物等影响第三者利益的全部事宜均由受让人自行协调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法律、经济等责任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8.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作业,采砂机械必须停止作业,采砂器械应在指定地点停放靠岸,以保证汛期的行洪和防洪安全。如遇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让人使用的采砂工具必须符合许可的开采方式,用船舶采砂的,采砂船舶的有关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9.受让人应加强采砂河段环境监测,一旦发现采砂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水环境及水生态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停止采砂作业。

10.在采砂权出让期限内,如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基础设施建设要占用采砂区的河道、岸线,或因其他政府重大决策不适宜再进行采砂工作,受让人必须按照出让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停止采砂作业,所有生产设施、设备自行无条件拆离采砂现场,双方提前终止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权出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禁采期提前或者推后及电站调峰等不可抗拒因素对采砂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11.在采砂权出让期限内,若受让人砂石开采量提前达到本次出让砂石开采总量,则采砂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在采砂权出让期限内未完成采砂或采砂量不足,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后果。

12.若受让人未按许可的规定进行开采或者出现其他违规开采行为,受让人缴纳的出让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3.本次出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出让人只向受让人出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14.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15.公告时间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十、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略) (略) 松北区世茂大道66号

联系人:尹先生;崔女士

联系电话: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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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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