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扩权强区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等12个扩权强区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海府办〔2022〕28号)等规定, (略) 实际,我局草拟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公共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25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电子邮箱:*@*ttp://**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3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扩权强区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等12个扩权强区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海府办〔2022〕2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预征收
(一)启动条件
项目建设 (略) 总体规划用途,对 (略) 总体规划用途的, (略) 政府批示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附图承诺”意见,或提供总体规划调整落实方案。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后,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拟征收集体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 (略) 总体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申请集体土地预征收需提供如下材料:
划拨类建设项目需符合《划拨供地目录》(附件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依据文件,节地评价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专章(针对能源、交通、水利等线性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情形),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上述材料齐全后,建设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集体土地预征收申请。
出让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供首页、目录页、相关内容业),且纳入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上述材料齐全后,各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可根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集体土地预征收申请。
(二)审查报批
对满足启动预征收条件的项目,经地类核查和权属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和 (略) 政府启动集体土地预征收工作,并按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19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6.4万元/亩下达征地包干经费,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 (略) 政府对《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海土资征收字〔2014〕1141号)批示意见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启动集体土地预征收工作后,以区政府名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 (略) 资规厅提供的模板(附件2),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区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核实确认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查明农村村民住宅户数、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做好调查确认登记等工作,填写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略) 资规厅提供的模板(附件3)。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附件4)、《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附件5)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应组织对符合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农用地农户进行调查,不论征地面积多少,以家庭为单位核定,查明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做好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户数、人数等调查登记工作。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区政府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 (略) 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字〔2022〕72号,附件6)要求,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征收土地审批的必备材料。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各区政府应组织编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待完成方案编制后,由属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区政府的名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 (略) 资规厅提供的模板(附件7),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由区政府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经评估协会 (略) 政府下达概算资金。
六、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区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订,附件8)组织听证,听证机构可以由区政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听证主持人由经办机构的负责人承担,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机构应在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送达《听证通知书》(参照模板,附件9),并制作听证笔录(参照模板,附件10)。经听证后,需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附具 (略) 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调查确认书(省厅模板,附件11)。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负责出具说明,注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已签订补偿协议面积占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已签订补偿协议权属单位占拟征收权属单位的比例。对已签订补偿协议面积和权属单位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将未签约部分的权属单位纳入征地申请范围。
八、提出征地申请
完成上述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与农用地转用材料一并报批。依据扩权强区精神,除跨管辖区域的项目,由各区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工作。
九、发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参照模板,附件12),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参照模板,附件13)。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征收土地经批准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各区政府应根据调查登记情况与所有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支付补偿资金及社保落实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各区政府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各区政府应根据前期调查情况,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需落实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情况。经核查,拟申请补贴农用地面积未超过征收农用地面积的,由市自然资源和 (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十一、收储入库和变更登记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各区政府应收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凭证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地上青苗及附属物清表照片或附具区政府已清表说明、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等材料,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集体土地收储入库和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满足上述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程序完成收储入库和注销变更登记。
十二、集体土地征收流程简介
启动预征收→ 发布预征收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保人数调查、风险评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依申请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转组卷报批→ 发布征地公告→ 支付补偿资金及社保落实→ 办理收储入库和注销变更登记。
附件:1.《划拨供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地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省厅模板)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4.《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
5.《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
6.《 (略) 委政府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字〔2022〕72号)
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地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省厅模板)
8.《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订)
9.《听证通知书》(参照模板)
10.制作听证笔录(参照模板)
11.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省厅模板)
12.征收土地公告(参照模板)
1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参照模板)
(略)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扩权强区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等12个扩权强区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海府办〔2022〕28号)等规定, (略) 实际,我局草拟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公共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25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电子邮箱:*@*ttp://**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3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扩权强区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等12个扩权强区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海府办〔2022〕2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预征收
(一)启动条件
项目建设 (略) 总体规划用途,对 (略) 总体规划用途的, (略) 政府批示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附图承诺”意见,或提供总体规划调整落实方案。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后,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拟征收集体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 (略) 总体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申请集体土地预征收需提供如下材料:
划拨类建设项目需符合《划拨供地目录》(附件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依据文件,节地评价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专章(针对能源、交通、水利等线性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情形),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上述材料齐全后,建设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集体土地预征收申请。
出让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供首页、目录页、相关内容业),且纳入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上述材料齐全后,各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可根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集体土地预征收申请。
(二)审查报批
对满足启动预征收条件的项目,经地类核查和权属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和 (略) 政府启动集体土地预征收工作,并按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19万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6.4万元/亩下达征地包干经费,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 (略) 政府对《 (略) 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海土资征收字〔2014〕1141号)批示意见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启动集体土地预征收工作后,以区政府名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 (略) 资规厅提供的模板(附件2),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区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核实确认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查明农村村民住宅户数、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做好调查确认登记等工作,填写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略) 资规厅提供的模板(附件3)。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附件4)、《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附件5)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应组织对符合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农用地农户进行调查,不论征地面积多少,以家庭为单位核定,查明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做好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户数、人数等调查登记工作。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区政府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 (略) 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字〔2022〕72号,附件6)要求,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征收土地审批的必备材料。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各区政府应组织编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待完成方案编制后,由属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区政府的名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 (略) 资规厅提供的模板(附件7),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由区政府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经评估协会 (略) 政府下达概算资金。
六、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区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订,附件8)组织听证,听证机构可以由区政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听证主持人由经办机构的负责人承担,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机构应在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送达《听证通知书》(参照模板,附件9),并制作听证笔录(参照模板,附件10)。经听证后,需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附具 (略) 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调查确认书(省厅模板,附件11)。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负责出具说明,注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已签订补偿协议面积占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已签订补偿协议权属单位占拟征收权属单位的比例。对已签订补偿协议面积和权属单位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将未签约部分的权属单位纳入征地申请范围。
八、提出征地申请
完成上述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与农用地转用材料一并报批。依据扩权强区精神,除跨管辖区域的项目,由各区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工作。
九、发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参照模板,附件12),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参照模板,附件13)。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征收土地经批准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各区政府应根据调查登记情况与所有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支付补偿资金及社保落实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各区政府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各区政府应根据前期调查情况,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需落实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情况。经核查,拟申请补贴农用地面积未超过征收农用地面积的,由市自然资源和 (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十一、收储入库和变更登记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各区政府应收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凭证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地上青苗及附属物清表照片或附具区政府已清表说明、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等材料,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集体土地收储入库和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满足上述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程序完成收储入库和注销变更登记。
十二、集体土地征收流程简介
启动预征收→ 发布预征收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保人数调查、风险评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依申请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转组卷报批→ 发布征地公告→ 支付补偿资金及社保落实→ 办理收储入库和注销变更登记。
附件:1.《划拨供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地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省厅模板)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4.《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
5.《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
6.《 (略) 委政府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字〔2022〕72号)
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地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省厅模板)
8.《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订)
9.《听证通知书》(参照模板)
10.制作听证笔录(参照模板)
11.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省厅模板)
12.征收土地公告(参照模板)
1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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