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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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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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市政办〔2023〕15号

各片区、乡(镇)、街道,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市直属机构、大中型企业:

《 (略) 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略)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阿克苏地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阿行署办〔2022〕44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在新疆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地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 (略) 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 (略) 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以自治区、地区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划分方案划定范围和纳入自治区、地区、 (略) 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阿克苏河及支流、湖泊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上述范围内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各片区、乡(镇)、街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上报至各行业主管单位。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辖区重点河流干流及支流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做好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工作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全覆盖监测,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确定的排污口管理台账、责任主体清单、监测结果报送至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进行汇总。

2.明确整治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规范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和季节性河流上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取缔。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督促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 (略)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职责,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草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整治落实。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监督监测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

4.严格环境执法。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乡(镇)、街道、片区,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5.加强信息运用。依托自治区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排污口数据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以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责任分工

(一)各片区、乡(镇)、街道是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开展好本辖区内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二)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开展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四)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开展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工业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开展城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养护站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七)市水利局负责开展灌区骨干渠系、泄洪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灌区农田沟渠、水产养殖散排口、畜禽养殖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九)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十)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片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片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林草局等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对接、沟通、报送工作进展,并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反馈至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

(二)严格考核问责。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要严格考核奖惩,定期组织督查,对排污口摸排情况不彻底、排污口清单名录不详实、排污口整治进度不达标、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在排污口摸排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略) 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考核内容。

(三)加强公众监督。各乡(镇)、街道、片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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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政办〔2023〕15号

各片区、乡(镇)、街道,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市直属机构、大中型企业:

《 (略) 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略)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阿克苏地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阿行署办〔2022〕44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在新疆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地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 (略) 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 (略) 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以自治区、地区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划分方案划定范围和纳入自治区、地区、 (略) 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阿克苏河及支流、湖泊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上述范围内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各片区、乡(镇)、街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上报至各行业主管单位。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辖区重点河流干流及支流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做好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工作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全覆盖监测,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确定的排污口管理台账、责任主体清单、监测结果报送至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进行汇总。

2.明确整治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规范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和季节性河流上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取缔。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督促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 (略)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职责,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草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整治落实。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监督监测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

4.严格环境执法。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乡(镇)、街道、片区,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5.加强信息运用。依托自治区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排污口数据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以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责任分工

(一)各片区、乡(镇)、街道是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开展好本辖区内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二)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开展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四)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开展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工业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开展城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养护站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七)市水利局负责开展灌区骨干渠系、泄洪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灌区农田沟渠、水产养殖散排口、畜禽养殖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九)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十)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片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片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林草局等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对接、沟通、报送工作进展,并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反馈至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

(二)严格考核问责。地区生态环 (略) 分局要严格考核奖惩,定期组织督查,对排污口摸排情况不彻底、排污口清单名录不详实、排污口整治进度不达标、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在排污口摸排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略) 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考核内容。

(三)加强公众监督。各乡(镇)、街道、片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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