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廉洁性评估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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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廉洁性评估意见的公告


根据《 (略) (市县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情况的通报》(琼反垄断办〔2021〕1号)精神,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和实施以来的情况,我局对《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海府〔2019〕5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附件1), (略) 纪委《关于印发< (略)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纪[2022]156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廉洁性评估意见(详见附件2),征集时间2023年4月20日至4月26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 (略) 秀英区 (略) 政府第二办公区1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经济发展科2043室)或电子邮件(电子邮箱:*@*26.com)的形式向我局反馈,属单位意见建议的,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属个人意见建议的,请属个人真实姓名、个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 (略) 制度廉洁性“1+3”评估标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9日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 (略)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并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略) 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以及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

(略) 财政部门将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兑现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发生的相关工作经费从该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标准制定奖励。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次年,对上一年度发布的上述标准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标准,只奖励一次,对于多家共同参与同一标准制定的,根据主导或参与程度,由其中一家代表或联合申报。

第五条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项目贷款,按如下标准给予上一年度利息补贴:

(一) 项目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利息补贴;

(二) 项目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5%利息补贴;

(三) 项目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利息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鼓励海洋服务体系建设。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海洋经济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 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 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海洋经济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对经有关部委认定的海洋产业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 (略) 设立分支机构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略) 相关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联合工程技术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略) 海洋产业领域 (略) 级、国家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其最高8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将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入股 (略) 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由该知识产权发挥主要支撑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关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的3%对实施转化的单位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每个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九条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及运营,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海洋产业集聚区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 租金补贴。对入驻海洋产业集聚区的涉海企业,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即:财务年度营业收入/当年租赁场地面积)达到2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如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1. 入驻第一年,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达标的,对其自入驻之日起前12个月所缴纳的租金给予100%补贴,最高50万元;

2. 入驻第二年,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达标的,对其入驻集聚区第13~24个月所缴纳的租金给予50%补贴,最高30万元;

3. 入驻第三年,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达标的,对其入驻集聚区第25~36个月所缴纳的租金给予30%补贴,最高20万元。

(二) 运营补贴。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的海洋产业集聚区,当年给予其一次性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60万元;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配合考核评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鼓励开展海洋产业交流活动。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海洋产业高峰论坛、产品及技术展览、行业赛事、产业招商等专题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 (略) 外企业迁入落户和社会力量招商。 (略) 和其他地区 (略) 并实质性运营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迁入当年起算,三年内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次年给予其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该企业由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招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可同步给予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设立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 (略) 市重点扶持的海洋经济领域,以市场化运作模式,重点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海洋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十三条同一项目符 (略) 本级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择一申请,不重复享受政策扶持。对重大的海洋创新发展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申请“一事一议”。

第十四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19〕5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略) 制度廉洁性“1+3”评估标准.pdf


根据《 (略) (市县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情况的通报》(琼反垄断办〔2021〕1号)精神,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和实施以来的情况,我局对《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海府〔2019〕5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附件1), (略) 纪委《关于印发< (略)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纪[2022]156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廉洁性评估意见(详见附件2),征集时间2023年4月20日至4月26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 (略) 秀英区 (略) 政府第二办公区1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经济发展科2043室)或电子邮件(电子邮箱:*@*26.com)的形式向我局反馈,属单位意见建议的,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属个人意见建议的,请属个人真实姓名、个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 (略) 制度廉洁性“1+3”评估标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9日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 (略)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并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略) 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以及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

(略) 财政部门将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兑现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发生的相关工作经费从该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标准制定奖励。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次年,对上一年度发布的上述标准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标准,只奖励一次,对于多家共同参与同一标准制定的,根据主导或参与程度,由其中一家代表或联合申报。

第五条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项目贷款,按如下标准给予上一年度利息补贴:

(一) 项目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利息补贴;

(二) 项目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5%利息补贴;

(三) 项目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利息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鼓励海洋服务体系建设。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海洋经济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 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 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海洋经济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对经有关部委认定的海洋产业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 (略) 设立分支机构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略) 相关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联合工程技术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略) 海洋产业领域 (略) 级、国家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其最高8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将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入股 (略) 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由该知识产权发挥主要支撑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关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的3%对实施转化的单位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每个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九条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及运营,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海洋产业集聚区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 租金补贴。对入驻海洋产业集聚区的涉海企业,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即:财务年度营业收入/当年租赁场地面积)达到2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如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1. 入驻第一年,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达标的,对其自入驻之日起前12个月所缴纳的租金给予100%补贴,最高50万元;

2. 入驻第二年,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达标的,对其入驻集聚区第13~24个月所缴纳的租金给予50%补贴,最高30万元;

3. 入驻第三年,单位面积年度营业收入达标的,对其入驻集聚区第25~36个月所缴纳的租金给予30%补贴,最高20万元。

(二) 运营补贴。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的海洋产业集聚区,当年给予其一次性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60万元;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配合考核评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鼓励开展海洋产业交流活动。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海洋产业高峰论坛、产品及技术展览、行业赛事、产业招商等专题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 (略) 外企业迁入落户和社会力量招商。 (略) 和其他地区 (略) 并实质性运营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迁入当年起算,三年内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次年给予其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该企业由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招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可同步给予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设立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 (略) 市重点扶持的海洋经济领域,以市场化运作模式,重点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海洋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十三条同一项目符 (略) 本级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择一申请,不重复享受政策扶持。对重大的海洋创新发展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申请“一事一议”。

第十四 (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19〕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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