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建设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建设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建设项目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3年4月18日
(略) (略) 建设项目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
2008年 (略) 政府下发《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略)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08〕45号),该项目用地面积约300亩,原田独镇政府于2008年7月完成征收土地221亩,涉及永桂水泥制品厂55亩国有土地至今仍未完成收回。为继续 (略) (略) 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推进该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第77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08〕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地上附属物基本情况
拟征收土 (略) 荔枝沟抱坡岭东南侧,被征收 (略) 永桂 (略) ,拟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8)字第0622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收回土地面积约55亩,拟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842平方米及相关附着物、地下隐蔽工程及机械设备。具体用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为战略目标,不断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略) 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装修、其他地上附着物、地下隐蔽工程及机械设备统一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具体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给予适当损失补助。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按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营业额为准。
(三)对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地下隐蔽工程及机械设备等价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吉阳区政府申请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最终评估价格以鉴定结果为准。
六、评估时点
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七、签约期限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方案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未按期办理补偿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单位应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被征收单位对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二)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单位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并交付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单位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九、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二)被征收单位在原有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债权债务等方面弄虚作假的,骗取补偿利益的,由被征收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有市政府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市政府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市政府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建设项目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3年4月18日
(略) (略) 建设项目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
2008年 (略) 政府下发《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略)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府办〔2008〕45号),该项目用地面积约300亩,原田独镇政府于2008年7月完成征收土地221亩,涉及永桂水泥制品厂55亩国有土地至今仍未完成收回。为继续 (略) (略) 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推进该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第77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08〕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地上附属物基本情况
拟征收土 (略) 荔枝沟抱坡岭东南侧,被征收 (略) 永桂 (略) ,拟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8)字第0622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收回土地面积约55亩,拟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842平方米及相关附着物、地下隐蔽工程及机械设备。具体用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为战略目标,不断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略) 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装修、其他地上附着物、地下隐蔽工程及机械设备统一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具体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给予适当损失补助。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按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营业额为准。
(三)对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地下隐蔽工程及机械设备等价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吉阳区政府申请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最终评估价格以鉴定结果为准。
六、评估时点
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七、签约期限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方案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未按期办理补偿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单位应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被征收单位对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二)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单位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并交付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单位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九、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二)被征收单位在原有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债权债务等方面弄虚作假的,骗取补偿利益的,由被征收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有市政府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市政府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市政府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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