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广源售电有限公司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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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广源售电有限公司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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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广源售电有限公司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3 11:48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 (略) (略) )拟公开出租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况;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青阳广源售电有限公司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通过开展 (略) 售电业务及日常经营活动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出租标的涉及售电业务基本情况:

1、 (略) 成立于2019年1月,注册资本4000万元,属于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公告的《 (略) 名单》内,拥有售电业务经营权。公司经营范围为:售电;电力供应;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设备销售;电力能源技术研究服务;节能技术咨询、开发、推广服务;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公司售电业务范围 (略) 内区域,年交易电量超20亿千瓦时,服务客户超400余户。

2、关于本次出租标的评估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 (略) 拟出租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而涉及的 (略) 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成文评报字[2023]第1002号)。

(三)租赁期: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须在报名前对售电业务进行调研,由安徽长江 (略) 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调研时间,并填写《售电业务调研确认单》,经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参与竞租。

三、出租方

(略) (略) 。

四、出租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标的的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略) (略) 。

2、评估机构:安徽成文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略) 拟出租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而涉及的 (略) 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成文评报字[2023]第1002号)。

5、评估对象: (略) 所属的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价值。

6、评估结果:基于被评估单位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 (略) 拟出租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 (略) 场价值为169.35万元。

7、评估备案机构:青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经营权租金底价:人民币4,884,1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涉及的售电业务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出租方授予承租方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

(3)意向竞租方承诺:自承租方取得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经营权期限内 (略) 售电业务及日常经营活动;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售电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合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

(4)意向竞租方承诺: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具体事项如与《资产评估报告》(皖成文评报字[2023]第1002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租金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根据电力交易管理部门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承租方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 (略) 原有售电业务及优惠政策由承租方承继并保持延续,承租方不得利用 (略) 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涉及重大事项( (略) 资质管理、合同签署、工商、税务等事项)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对电力交易进行投保,保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涉及与发电企业购电业务需出租方协调的,出租方予以配合。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全部或部分售电业务经营权,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 (略) 的名义及任何有关形式开展项目担保、抵押、保证等融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非出租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承租方不得连续停止经营三个月以上、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产生严 (略) 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自身经营行为导致出租方或 (略) 违约所造成的赔偿责任、或给出租方、 (略) 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誉、行政处罚和监管、涉诉、用户投诉和安全问题等),出租方有权直接在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因情节严重,给出租方或 (略)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 (略) 自身经营售电业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出租方承担,具体以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涉及 (略) 工作人员由出租方负责安排;出租方授予承租方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后承租方经营售电业务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配备专业人员。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维护 (略) 声誉, (略) 形象及利益;承租方应严格执行、遵守企 (略) 各项管理制度, (略) 经营目标,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照工商、税务、电力管理等相关部门 (略) 年检(检验),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风险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 (略) 售电业务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归承租方所有,在每个年度财务审计后予以分配,具体以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出租方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不得丢失、损毁;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将移交前及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全部移交出租方,不得保留。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因行业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利于双方经营发展,需提前终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期结算。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管理部门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售电业务减少、客户流失等情况,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 (略) 售电相关业务。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如《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 (略) 售电相关业务,租赁期计算到承租方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的当日。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时,如有未履行完毕的合作项目,由 (略) 承继,收益归出租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4,884,1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且具有售电经营范围。

2、意向竞租方成立时间须在2016年4月30日(含)之前,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3、意向竞租 (略) 场信用 (略) 。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8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8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2楼( (略) 人社局原办公楼))。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66-*

传真:0566-*

联系地址: (略) 池阳路2号2楼( (略) 人社局原办公楼)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 (略)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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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广源售电有限公司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3 11:48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 (略) (略) )拟公开出租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况;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青阳广源售电有限公司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通过开展 (略) 售电业务及日常经营活动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出租标的涉及售电业务基本情况:

1、 (略) 成立于2019年1月,注册资本4000万元,属于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公告的《 (略) 名单》内,拥有售电业务经营权。公司经营范围为:售电;电力供应;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设备销售;电力能源技术研究服务;节能技术咨询、开发、推广服务;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公司售电业务范围 (略) 内区域,年交易电量超20亿千瓦时,服务客户超400余户。

2、关于本次出租标的评估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 (略) 拟出租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而涉及的 (略) 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成文评报字[2023]第1002号)。

(三)租赁期: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须在报名前对售电业务进行调研,由安徽长江 (略) 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调研时间,并填写《售电业务调研确认单》,经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参与竞租。

三、出租方

(略) (略) 。

四、出租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标的的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略) (略) 。

2、评估机构:安徽成文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略) 拟出租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而涉及的 (略) 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成文评报字[2023]第1002号)。

5、评估对象: (略) 所属的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价值。

6、评估结果:基于被评估单位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 (略) 拟出租2024年至2028年售电业务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 (略) 场价值为169.35万元。

7、评估备案机构:青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经营权租金底价:人民币4,884,1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涉及的售电业务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出租方授予承租方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

(3)意向竞租方承诺:自承租方取得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经营权期限内 (略) 售电业务及日常经营活动;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售电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合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

(4)意向竞租方承诺: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具体事项如与《资产评估报告》(皖成文评报字[2023]第1002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租金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根据电力交易管理部门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承租方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 (略) 原有售电业务及优惠政策由承租方承继并保持延续,承租方不得利用 (略) 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涉及重大事项( (略) 资质管理、合同签署、工商、税务等事项)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对电力交易进行投保,保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涉及与发电企业购电业务需出租方协调的,出租方予以配合。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全部或部分售电业务经营权,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 (略) 的名义及任何有关形式开展项目担保、抵押、保证等融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非出租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承租方不得连续停止经营三个月以上、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产生严 (略) 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自身经营行为导致出租方或 (略) 违约所造成的赔偿责任、或给出租方、 (略) 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誉、行政处罚和监管、涉诉、用户投诉和安全问题等),出租方有权直接在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因情节严重,给出租方或 (略)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 (略) 自身经营售电业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出租方承担,具体以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涉及 (略) 工作人员由出租方负责安排;出租方授予承租方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后承租方经营售电业务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配备专业人员。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维护 (略) 声誉, (略) 形象及利益;承租方应严格执行、遵守企 (略) 各项管理制度, (略) 经营目标,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照工商、税务、电力管理等相关部门 (略) 年检(检验),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风险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 (略) 售电业务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归承租方所有,在每个年度财务审计后予以分配,具体以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出租方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不得丢失、损毁;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将移交前及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全部移交出租方,不得保留。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因行业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利于双方经营发展,需提前终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期结算。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管理部门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售电业务减少、客户流失等情况,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 (略) 售电相关业务。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如《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 (略) 售电相关业务,租赁期计算到承租方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的当日。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本次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交还出租方时,如有未履行完毕的合作项目,由 (略) 承继,收益归出租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4,884,1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且具有售电经营范围。

2、意向竞租方成立时间须在2016年4月30日(含)之前,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3、意向竞租 (略) 场信用 (略) 。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8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8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2楼( (略) 人社局原办公楼))。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66-*

传真:0566-*

联系地址: (略) 池阳路2号2楼( (略) 人社局原办公楼)

(略) 售电业务5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 (略)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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