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溪东乡人民政府,县水利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
《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松溪县周墩水库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略)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告》(松政〔2016〕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拆迁主体
松溪县周墩水库征地拆迁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项目指挥部协调指导,溪东乡政府组织实施,被征地拆迁户为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所有产权人。
三、权属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林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建房)文书的,均为合法权源,依照本实施方案补偿安置。
(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山林权属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由征地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部门代为保管。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落实征迁工作。溪东乡政府成立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征迁组),负责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
五、征地程序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县政府确定要开展征收土地工作,以项目建议书、工作计划等为依据,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
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征迁单位应组织乡、村、勘测资质单位、农户等进行拟征地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启动后,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征迁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县政府对评估报告认定为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征收。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权属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受委托的征迁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并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县政府在公告期(不少于30日)结束后,应取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
(五)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有关规定执行;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应继续予以协调。
(六)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七)签订征地协议
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把关,并留档备存。其中,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必须达100%,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必须达90%以上。
(八)征收申请
县政府完成上述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九)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征收土地决定并发布公告,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并同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和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支付。
(十一)涉及林地办理林地征占审核手续
征占林地的,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 (略) 财政厅、 (略) 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执行。
六、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松政〔2016〕182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郑墩镇三和园C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20〕45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耕地〔耕地包含水田、水浇地、旱地、田坎、菜地、鱼塘(地类为耕地改建的鱼塘,其他鱼塘按坑塘水面补偿)〕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40000元/亩(60元/平方米);
(二)园地、内*滩涂、坑塘水面、沟渠(园地包含果园、油茶园、茶园、药材、竹林、其他园地等内*滩涂包含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亩(30元/平方米);
(三)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林地包含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1200元/亩(16.8元/平方米);
(四)河流水面、水库水面、草地、裸地、空闲地、水工建筑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不含农村道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800元/亩(4.2元/平方米)。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耕地
耕地上的农作物青苗补偿按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即每亩1300元;
2.菜地
菜地上的青苗补偿按统一年产值的1.5倍补偿:
1300元×1.5倍= 1950元/亩。
3.果园、茶园、药材等经济林地
(1)果园地上附着物补偿
①一类果园(盛产):6000元/亩;
②二类果园(初产):4800元/亩;
③三类果园(老化、衰退):3600元/亩;
④四类果园(未产):2400元/亩;
⑤五类果园(荒废和失管):1800元/亩;
(2)茶园地上附着物补偿
①一类茶园(盛产):8000元/亩;
②二类茶园(初产):7200元/亩;
③三类茶园(老化):5400元/亩;
④四类茶园(幼茶):4500元/亩;
⑤五类茶园(荒废和失管):2400元/亩。
4.竹林地上附着物补偿
(1)一类毛竹(成片竹林):3200元/亩;
(2)二类毛竹(毛竹占60%以上):2300元/亩;
(3)三类毛竹(毛竹占60%以下): 1900元/亩;
(4)小径竹:1800元/亩。
5.非经济林地
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林造林地、幼林按其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1)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①1-3年:1900元/亩;
②4-5年:2300元/亩;
③6-10年:2800元/亩。
(2)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
①杉 木:1920元/亩;
②马尾松:1440元/亩;
③阔叶树:2000元/亩;
④混交林: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3)成、过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①杉 木:1440元/亩;
②马尾松:1080元/亩;
③阔叶树:1500元/亩;
④混交林: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4)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0%补偿。
(5)生态林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倍补偿。
(6)疏林地按同类林种的70%补偿,灌木林按阔叶树的60%补偿。
上述以外的地类,参照上述相近地类(等级)协商补偿。
6.本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临时征用土地
本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均为林地,补偿费用包括临时征用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林木补偿费(5736元/亩):
1. 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4296元/亩;
2.地上附着林木补偿费:1440元/亩。
上述补偿标准未涉及到的,另行补充通知。
七、其他补偿
(一)红线内坟墓。坟墓每座补1000元,按协议时限迁移的,每座奖500元,原则上迁移至公共墓地。在限定日期内不搬迁的,按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溪东乡政府组织搬迁埋葬,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红线内电力设施等。在工程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设施,采用迁移或者一次性货币补偿。如采取迁移,由权属单位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迁移,迁移费用由周墩水库建设指挥部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如采取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为电线杆1000元/根,输变电线路30万元/千米,具体数量、长度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红线内其它建(构)筑物参照附件二进行补偿,未涉及到的另行补充通知。
八、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指挥部、溪东乡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二)其他补偿费支付。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单位或个人。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的乡、村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
九、征地补偿费监管
(一)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二)水库建设征迁工作期间和任务完成后,县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对征迁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征迁资金安全运行。
(三)征迁补偿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认真执行“三公开”制度,即征迁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设立廉政建设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溪东乡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松溪县周墩水库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任何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溪东乡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四)溪东乡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松溪县周墩水库建设的非法行为,为水库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水库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有未列入补充标准的项目和其他特殊个案,其补偿标准由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的规定另行确定。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周墩水库工程建设,由松溪县周墩水库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各类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备注 | ||
耕地 | 耕地 | 40000 | 1300 | 41300 | |||
鱼 塘 | 一类 | 40000 | 3500 | 43500 | 以石、砖或水泥浇筑围埂 | ||
二类 | 40000 | 2500 | 42500 | 以竹、木、袋、土围埂 | |||
菜地 | 40000 | 1950 | 41950 | ||||
果 园 | 一类 | 40000 | 6000 | 46000 | 盛产 | ||
二类 | 40000 | 4800 | 44800 | 初产 | |||
三类 | 40000 | 3600 | 43600 | 老化、衰退 | |||
四类 | 40000 | 2400 | 42400 | 未产 | |||
五类 | 40000 | 1800 | 41800 | 荒废、失管 | |||
茶园 | 一类 | 40000 | 8000 | 48000 | 盛产 | ||
二类 | 40000 | 7200 | 47200 | 初产 | |||
三类 | 40000 | 5400 | 45400 | 老化 | |||
四类 | 40000 | 4500 | 44500 | 幼茶 | |||
五类 | 40000 | 2400 | 42400 | 荒废、失管 | |||
经济林地 | 果园 | 一类 | 20000 | 6000 | 26000 | 盛产 | |
二类 | 20000 | 4800 | 24800 | 初产 | |||
三类 | 20000 | 3600 | 23600 | 老化、衰退 | |||
四类 | 20000 | 2400 | 22400 | 未产 | |||
五类 | 20000 | 1800 | 21800 | 荒废、失管 | |||
茶园 | 一类 | 20000 | 8000 | 28000 | 盛产 | ||
二类 | 20000 | 7200 | 27200 | 初产 | |||
三类 | 20000 | 5400 | 25400 | 老化 | |||
四类 | 20000 | 4500 | 24500 | 幼茶 | |||
五类 | 20000 | 2400 | 22400 | 荒废、失管 | |||
药村 | 一类 | 20000 | 6000 | 26000 | 盛产 | ||
二类 | 20000 | 4800 | 24800 | 初产 |
类别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备注 | ||
毛竹 | 一类 | 20000 | 3200 | 23200 | 成片毛竹 | ||
二类 | 20000 | 2300 | 22300 | 毛竹占60%以上 | |||
三类 | 20000 | 1900 | 21900 | 毛竹占60%以下 | |||
小径竹 | 20000 | 1800 | 21800 | ||||
非经济林地 | 幼林 | 1-3年 | 11200 | 1900 | 13100 | ||
4-5年 | 11200 | 2300 | 13500 | ||||
6-10年 | 11200 | 2800 | 14000 | ||||
中近熟林 | 杉木 | 11200 | 1920 | 13120 | |||
马尾松 | 11200 | 1440 | 12640 | ||||
阔叶树 | 11200 | 2000 | 13200 | ||||
混交林 | 11200 | 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 |||||
成过 熟林 | 杉木 | 11200 | 1440 | 12640 | |||
马尾松 | 11200 | 1080 | 12280 | ||||
阔叶树 | 11200 | 1500 | 12700 | ||||
混交林 | 11200 | 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 |||||
薪炭林 | 11200 | 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0% | |||||
生态林 | 11200 | 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倍 | |||||
农村道路 | 11200 | 11200 | |||||
未利用土地 | 2800 | 2800 |
附件2
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各类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围墙 | 米 | 160 | 12砖砌 | |
米 | 200 | 24砖砌 | ||
米 | 130 | 土筑 | ||
米 | 80 | 只有基础没墙 | ||
厕所、牲畜圈 | 平方米 | 120 | 一级地面、屋顶及围护结构完整,排污良好,水电照齐全。 | |
平方米 | 80 | 二级地面、屋面及围护结构完整 | ||
平方米 | 70 | 三级机构不完整 | ||
房前屋后零星经济作物 | 果树 | 株 | 50 | 产果 |
20 | 未产果 | |||
绿化树 | 株 | 50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
20 | 2-9厘米 | |||
水泥坪 | 平方米 | 45 | 10厘米厚水泥坪,±1㎝,按每平方米±2元 | |
烤烟房 | 座 | 2800 | 土墙结构 | |
座 | 4000 | 砖墙结构 | ||
座 | 10000 | 密集式 | ||
宅基地 | 平方米 | 200 | 土地证所载明的用地面积 | |
坟墓 | 座 | 1000 | 按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奖励500元 | |
水井 | 米 | 200 | ||
水塔 | 个 | 1600 | 砖砌 | |
水箱 | 个 | 300 | 不锈钢 | |
沼气池 | 口 | 2000 | 容量8m3,正常使用 | |
1000 | 容量8m3,废置不用 | |||
化粪池 | 口 | 1500 | ||
电线杆 | 根 | 1000 |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迁移 | |
输变电线路 | KM | * |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迁移 |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印发
溪东乡人民政府,县水利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
《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松溪县周墩水库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略)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告》(松政〔2016〕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拆迁主体
松溪县周墩水库征地拆迁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项目指挥部协调指导,溪东乡政府组织实施,被征地拆迁户为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所有产权人。
三、权属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林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建房)文书的,均为合法权源,依照本实施方案补偿安置。
(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山林权属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由征地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部门代为保管。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落实征迁工作。溪东乡政府成立松溪县溪东乡周墩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征迁组),负责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
五、征地程序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县政府确定要开展征收土地工作,以项目建议书、工作计划等为依据,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
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征迁单位应组织乡、村、勘测资质单位、农户等进行拟征地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启动后,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征迁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县政府对评估报告认定为低风险的,可以实施征收。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权属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受委托的征迁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并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县政府在公告期(不少于30日)结束后,应取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
(五)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有关规定执行;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应继续予以协调。
(六)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七)签订征地协议
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把关,并留档备存。其中,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必须达100%,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必须达90%以上。
(八)征收申请
县政府完成上述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九)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征收土地决定并发布公告,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并同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和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支付。
(十一)涉及林地办理林地征占审核手续
征占林地的,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 (略) 财政厅、 (略) 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执行。
六、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松政〔2016〕182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郑墩镇三和园C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20〕45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耕地〔耕地包含水田、水浇地、旱地、田坎、菜地、鱼塘(地类为耕地改建的鱼塘,其他鱼塘按坑塘水面补偿)〕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40000元/亩(60元/平方米);
(二)园地、内*滩涂、坑塘水面、沟渠(园地包含果园、油茶园、茶园、药材、竹林、其他园地等内*滩涂包含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亩(30元/平方米);
(三)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林地包含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1200元/亩(16.8元/平方米);
(四)河流水面、水库水面、草地、裸地、空闲地、水工建筑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不含农村道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800元/亩(4.2元/平方米)。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耕地
耕地上的农作物青苗补偿按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即每亩1300元;
2.菜地
菜地上的青苗补偿按统一年产值的1.5倍补偿:
1300元×1.5倍= 1950元/亩。
3.果园、茶园、药材等经济林地
(1)果园地上附着物补偿
①一类果园(盛产):6000元/亩;
②二类果园(初产):4800元/亩;
③三类果园(老化、衰退):3600元/亩;
④四类果园(未产):2400元/亩;
⑤五类果园(荒废和失管):1800元/亩;
(2)茶园地上附着物补偿
①一类茶园(盛产):8000元/亩;
②二类茶园(初产):7200元/亩;
③三类茶园(老化):5400元/亩;
④四类茶园(幼茶):4500元/亩;
⑤五类茶园(荒废和失管):2400元/亩。
4.竹林地上附着物补偿
(1)一类毛竹(成片竹林):3200元/亩;
(2)二类毛竹(毛竹占60%以上):2300元/亩;
(3)三类毛竹(毛竹占60%以下): 1900元/亩;
(4)小径竹:1800元/亩。
5.非经济林地
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林造林地、幼林按其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1)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①1-3年:1900元/亩;
②4-5年:2300元/亩;
③6-10年:2800元/亩。
(2)中、近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
①杉 木:1920元/亩;
②马尾松:1440元/亩;
③阔叶树:2000元/亩;
④混交林: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3)成、过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①杉 木:1440元/亩;
②马尾松:1080元/亩;
③阔叶树:1500元/亩;
④混交林: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4)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0%补偿。
(5)生态林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倍补偿。
(6)疏林地按同类林种的70%补偿,灌木林按阔叶树的60%补偿。
上述以外的地类,参照上述相近地类(等级)协商补偿。
6.本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临时征用土地
本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均为林地,补偿费用包括临时征用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林木补偿费(5736元/亩):
1. 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4296元/亩;
2.地上附着林木补偿费:1440元/亩。
上述补偿标准未涉及到的,另行补充通知。
七、其他补偿
(一)红线内坟墓。坟墓每座补1000元,按协议时限迁移的,每座奖500元,原则上迁移至公共墓地。在限定日期内不搬迁的,按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溪东乡政府组织搬迁埋葬,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红线内电力设施等。在工程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设施,采用迁移或者一次性货币补偿。如采取迁移,由权属单位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迁移,迁移费用由周墩水库建设指挥部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如采取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为电线杆1000元/根,输变电线路30万元/千米,具体数量、长度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红线内其它建(构)筑物参照附件二进行补偿,未涉及到的另行补充通知。
八、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指挥部、溪东乡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二)其他补偿费支付。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单位或个人。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的乡、村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
九、征地补偿费监管
(一)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二)水库建设征迁工作期间和任务完成后,县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对征迁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征迁资金安全运行。
(三)征迁补偿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认真执行“三公开”制度,即征迁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设立廉政建设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溪东乡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松溪县周墩水库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任何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溪东乡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四)溪东乡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松溪县周墩水库建设的非法行为,为水库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水库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有未列入补充标准的项目和其他特殊个案,其补偿标准由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的规定另行确定。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周墩水库工程建设,由松溪县周墩水库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各类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备注 | ||
耕地 | 耕地 | 40000 | 1300 | 41300 | |||
鱼 塘 | 一类 | 40000 | 3500 | 43500 | 以石、砖或水泥浇筑围埂 | ||
二类 | 40000 | 2500 | 42500 | 以竹、木、袋、土围埂 | |||
菜地 | 40000 | 1950 | 41950 | ||||
果 园 | 一类 | 40000 | 6000 | 46000 | 盛产 | ||
二类 | 40000 | 4800 | 44800 | 初产 | |||
三类 | 40000 | 3600 | 43600 | 老化、衰退 | |||
四类 | 40000 | 2400 | 42400 | 未产 | |||
五类 | 40000 | 1800 | 41800 | 荒废、失管 | |||
茶园 | 一类 | 40000 | 8000 | 48000 | 盛产 | ||
二类 | 40000 | 7200 | 47200 | 初产 | |||
三类 | 40000 | 5400 | 45400 | 老化 | |||
四类 | 40000 | 4500 | 44500 | 幼茶 | |||
五类 | 40000 | 2400 | 42400 | 荒废、失管 | |||
经济林地 | 果园 | 一类 | 20000 | 6000 | 26000 | 盛产 | |
二类 | 20000 | 4800 | 24800 | 初产 | |||
三类 | 20000 | 3600 | 23600 | 老化、衰退 | |||
四类 | 20000 | 2400 | 22400 | 未产 | |||
五类 | 20000 | 1800 | 21800 | 荒废、失管 | |||
茶园 | 一类 | 20000 | 8000 | 28000 | 盛产 | ||
二类 | 20000 | 7200 | 27200 | 初产 | |||
三类 | 20000 | 5400 | 25400 | 老化 | |||
四类 | 20000 | 4500 | 24500 | 幼茶 | |||
五类 | 20000 | 2400 | 22400 | 荒废、失管 | |||
药村 | 一类 | 20000 | 6000 | 26000 | 盛产 | ||
二类 | 20000 | 4800 | 24800 | 初产 |
类别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备注 | ||
毛竹 | 一类 | 20000 | 3200 | 23200 | 成片毛竹 | ||
二类 | 20000 | 2300 | 22300 | 毛竹占60%以上 | |||
三类 | 20000 | 1900 | 21900 | 毛竹占60%以下 | |||
小径竹 | 20000 | 1800 | 21800 | ||||
非经济林地 | 幼林 | 1-3年 | 11200 | 1900 | 13100 | ||
4-5年 | 11200 | 2300 | 13500 | ||||
6-10年 | 11200 | 2800 | 14000 | ||||
中近熟林 | 杉木 | 11200 | 1920 | 13120 | |||
马尾松 | 11200 | 1440 | 12640 | ||||
阔叶树 | 11200 | 2000 | 13200 | ||||
混交林 | 11200 | 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 |||||
成过 熟林 | 杉木 | 11200 | 1440 | 12640 | |||
马尾松 | 11200 | 1080 | 12280 | ||||
阔叶树 | 11200 | 1500 | 12700 | ||||
混交林 | 11200 | 参照各树种混交比例同等标准补偿 | |||||
薪炭林 | 11200 | 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0% | |||||
生态林 | 11200 | 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4倍 | |||||
农村道路 | 11200 | 11200 | |||||
未利用土地 | 2800 | 2800 |
附件2
松溪县周墩水库项目各类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围墙 | 米 | 160 | 12砖砌 | |
米 | 200 | 24砖砌 | ||
米 | 130 | 土筑 | ||
米 | 80 | 只有基础没墙 | ||
厕所、牲畜圈 | 平方米 | 120 | 一级地面、屋顶及围护结构完整,排污良好,水电照齐全。 | |
平方米 | 80 | 二级地面、屋面及围护结构完整 | ||
平方米 | 70 | 三级机构不完整 | ||
房前屋后零星经济作物 | 果树 | 株 | 50 | 产果 |
20 | 未产果 | |||
绿化树 | 株 | 50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
20 | 2-9厘米 | |||
水泥坪 | 平方米 | 45 | 10厘米厚水泥坪,±1㎝,按每平方米±2元 | |
烤烟房 | 座 | 2800 | 土墙结构 | |
座 | 4000 | 砖墙结构 | ||
座 | 10000 | 密集式 | ||
宅基地 | 平方米 | 200 | 土地证所载明的用地面积 | |
坟墓 | 座 | 1000 | 按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奖励500元 | |
水井 | 米 | 200 | ||
水塔 | 个 | 1600 | 砖砌 | |
水箱 | 个 | 300 | 不锈钢 | |
沼气池 | 口 | 2000 | 容量8m3,正常使用 | |
1000 | 容量8m3,废置不用 | |||
化粪池 | 口 | 1500 | ||
电线杆 | 根 | 1000 |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迁移 | |
输变电线路 | KM | * |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迁移 |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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