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金泽镇西岑社区培漾路西侧25-02、25-05地块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金泽镇西岑社区培漾路西侧25-02、25-05地块
(略) 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25-02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8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党建中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居民委员会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约54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社区食堂(红白喜事堂及室内菜场)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建筑面积约18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宜布局在建筑物一层,其余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室内菜场,其余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金泽镇人民政府。 (2)地块内应设置占地面积不小于小区总用地面积的1%(且每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室外硬质公共活动空间,供居民休闲娱乐,建成后产权按《 (略) 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结合小区出入口或公建配套宜设置商业配套,规模不少于地块总计容面积的 1%,可集中设置,单间商业开间不得小于 6 米,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2)在各地块经营性建筑面积总量不突破,且满足各地块建筑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地块间指标可以统筹调整,每个地块的指标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地块原有指标的20%。 (3)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25-01公共绿地,面积1021.8平方米,建设标准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金泽镇人民政府,同步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25-03、25-06、25-07广场用地,面积5860.3平方米,应与25-02、25-05 地块同步实施。25-03地块内设置道路,宽度为9米,满足人车通行需求,车行道距河口线的距离不小于2米,并应24小时对外开放,与培漾路的交叉口位置根据道路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金泽镇人民政府。 (5)由受让人出资建设25-03、25-07之间的桥梁作为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金泽镇人民政府。 3、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 项目应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住宅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提高建设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4、通信管理要求:受让人应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19)要求,25-02、25-05地块内各须设置1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输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在地下室及电梯井道设置室内分布系统。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 5、主管部门意见: (1)该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以不实施装配式。 (2)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根据《 (略)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配建。 (3)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按每300户不低于25?O的标准配建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优先设置在小区出入口。 (4)按照合理便民的原则,上述公建用房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5月15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 (略)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单位: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超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25-02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80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党建中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居民委员会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约54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社区食堂(红白喜事堂及室内菜场)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建筑面积约18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宜布局在建筑物一层,其余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室内菜场,其余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金泽镇人民政府。 (2)地块内应设置占地面积不小于小区总用地面积的1%(且每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室外硬质公共活动空间,供居民休闲娱乐,建成后产权按《 (略) 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结合小区出入口或公建配套宜设置商业配套,规模不少于地块总计容面积的 1%,可集中设置,单间商业开间不得小于 6 米,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2)在各地块经营性建筑面积总量不突破,且满足各地块建筑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地块间指标可以统筹调整,每个地块的指标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地块原有指标的20%。 (3)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25-01公共绿地,面积1021.8平方米,建设标准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金泽镇人民政府,同步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25-03、25-06、25-07广场用地,面积5860.3平方米,应与25-02、25-05 地块同步实施。25-03地块内设置道路,宽度为9米,满足人车通行需求,车行道距河口线的距离不小于2米,并应24小时对外开放,与培漾路的交叉口位置根据道路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金泽镇人民政府。 (5)由受让人出资建设25-03、25-07之间的桥梁作为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金泽镇人民政府。 3、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应低于60%; 项目应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住宅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提高建设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4、通信管理要求:受让人应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19)要求,25-02、25-05地块内各须设置1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输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在地下室及电梯井道设置室内分布系统。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 5、主管部门意见: (1)该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以不实施装配式。 (2)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根据《 (略)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配建。 (3)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按每300户不低于25?O的标准配建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优先设置在小区出入口。 (4)按照合理便民的原则,上述公建用房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3年05月15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 (略)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单位: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超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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