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朱家角镇复兴路西侧34-06、36-07、38-02及地下空间以及淀帆路、俊晖路部分地下空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朱家角镇复兴路西侧34-06、36-07、38-02及地下空间以及淀帆路、俊晖路部分地下空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青浦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 面积 (公顷) | 容积率 (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要求 |
1 | (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550 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34-06地块须配建居委会用房不少于300?O、活动室用房不少于400?O,38-02地块须配建居委会用房不少于250?O,活动室用房不少于400?O,36-07地块须配建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O。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34-06地块内应设置1条南北向公共(步行)通道,38-02地块内应设置1条东西向公共(步行)通道,通道宽度均不小于6米。公共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公共通道宽度不可变,端口、线型可变,可结合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2、保租房相关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住房用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2)套型要求:朱家角项目的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指标,在朱家角项目和西岑项目中统筹平衡计算。 (3)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以此条为准: ①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②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③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3、根据已经批准的青浦区朱家角滨湖片区(QPC1-0001)单元33、34、36、38、39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与青浦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36-0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6-05幼托用地及控规编号34-04、34-05、36-01、36-03、36-06、38-01、38-03、38-04、38-05、38-07的公共绿地以及贤泰路、绿昕路、俊晖路、淀帆路、贤培路、俊悦路,面积以实测为准。相关建设交付标准、建设内容、权属管理以投资框架协议为准,并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 4、受让人应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19)要求,在34-06、38-02地块内各设置2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在36-07地块内设置1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输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在地下室及电梯井道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5、(1)按照《关于进一 (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2) (略) 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9%、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6%,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青浦区(管委会)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3)根据《 (略) 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定,项目应实施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设计,光伏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30%,在满足总量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光伏设计可与华为研发项目统筹安排。 6、本合同第四条出让宗地面积以本条为准:地上出让面积*.9平方米(包括:34-06地块:84276.8平方米、36-07地块:35324.1平方米、38-02地块:52459平方米);地下出让面积*.6平方米(包括:34-06、36-07、38-02地块地上出让面积投影总计:*.9平方米、淀帆路:6801.8平方米、俊晖路:4099.9平方米)。受让人应在出让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且本次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地下空间建筑面积*.6平方米,并可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 7、33、34、36、38、39街坊内,如土地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在满足相关建设要求的条件下,33和34街坊、36和38街坊及街坊之间道路的地下空间宜整体开发,相关建设内容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8、住宅套数下限以审定方案为准。 |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20日,本公示在2023年06月01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 (略)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单位: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超
四、意向用地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市或区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式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cn) (略) 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略) 南泉北路201号)予以发布。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青浦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 面积 (公顷) | 容积率 (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要求 |
1 | (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550 平方米(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34-06地块须配建居委会用房不少于300?O、活动室用房不少于400?O,38-02地块须配建居委会用房不少于250?O,活动室用房不少于400?O,36-07地块须配建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O。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低层及小区便于出行抵达的位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34-06地块内应设置1条南北向公共(步行)通道,38-02地块内应设置1条东西向公共(步行)通道,通道宽度均不小于6米。公共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公共通道宽度不可变,端口、线型可变,可结合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2、保租房相关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住房用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2)套型要求:朱家角项目的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指标,在朱家角项目和西岑项目中统筹平衡计算。 (3)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以此条为准: ①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②受让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 (略) 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③受让人应在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 (略) 、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 (略) 场租金执行。 3、根据已经批准的青浦区朱家角滨湖片区(QPC1-0001)单元33、34、36、38、39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与青浦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由受让人出资建设控规编号36-0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6-05幼托用地及控规编号34-04、34-05、36-01、36-03、36-06、38-01、38-03、38-04、38-05、38-07的公共绿地以及贤泰路、绿昕路、俊晖路、淀帆路、贤培路、俊悦路,面积以实测为准。相关建设交付标准、建设内容、权属管理以投资框架协议为准,并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 4、受让人应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19)要求,在34-06、38-02地块内各设置2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在36-07地块内设置1处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输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在地下室及电梯井道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5、(1)按照《关于进一 (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2) (略) 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9%、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6%,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青浦区(管委会)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3)根据《 (略) 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定,项目应实施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设计,光伏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30%,在满足总量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光伏设计可与华为研发项目统筹安排。 6、本合同第四条出让宗地面积以本条为准:地上出让面积*.9平方米(包括:34-06地块:84276.8平方米、36-07地块:35324.1平方米、38-02地块:52459平方米);地下出让面积*.6平方米(包括:34-06、36-07、38-02地块地上出让面积投影总计:*.9平方米、淀帆路:6801.8平方米、俊晖路:4099.9平方米)。受让人应在出让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且本次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地下空间建筑面积*.6平方米,并可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 7、33、34、36、38、39街坊内,如土地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在满足相关建设要求的条件下,33和34街坊、36和38街坊及街坊之间道路的地下空间宜整体开发,相关建设内容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8、住宅套数下限以审定方案为准。 |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20日,本公示在2023年06月01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 (略)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单位: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超
四、意向用地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市或区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式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cn) (略) 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略) 南泉北路201号)予以发布。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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