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监管的意见》(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监管的意见》(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督促县(市、区)、乡(镇)建立巡查、制止、查处、关闭取缔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的工作体系和制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维护国家利益和良好生态环境, (略) 自然资源局组织对 (略) 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监管意见》(岩委办〔2011〕92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电话(传真):*,邮箱:*@*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监管的意见》(送审稿)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监管的意见
(送审稿)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为保护稀土资源,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矿产资源法》和《 (略) 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 (略)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维护国家权益和良好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全面消除非法开采状态, 保护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三)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职责。
县(市、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稀土资源保护和监管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建立巡查、制止、查处、关闭取缔、责任追究等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制度,重点解决好发现难的问题,确保非法采矿关闭取缔率达100%。
(四)明确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工作,负责对乡镇上报、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星遥感影像等发现的稀土非法开采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建立档案,对符合追究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公安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追究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非法开采稀土案件,从重从严从快办理,提高司法打击的威慑力。
3.工信部门。负责加强稀土开采用电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开采稀土提供或转供电违法行为。加强对稀土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的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查处。
4.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破坏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林地承包经营人将承包经营的林地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并申请依法注销承包人林权证。对各级护林员在巡山护林工作职责之外增加巡矿护矿的职责,并实行绩效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5.其他相关部门: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的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稀土车辆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联合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重点矿区、重点乡镇开展重点督查,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林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执法,通力合作、同向发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
三、多措并举,强化发现机制
(六)加强动态巡查。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 (略)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略) 废弃矿山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对护林员巡山护林增加巡矿护矿的职责;发挥村级组织基层战斗堡垒作用,村两委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对进入本村的外来人员要进行排查登记,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稀土资源重点乡镇、重点矿区每个月要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2次,其他乡镇每个月排查不少于1次。对巡查和排查发现的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矿点要及时打击取缔。
(七)加强信息共享。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通过铁塔视频、用电、用工、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函告职能部门处理。
(八)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矿产品溯源制度,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结合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数据,定期开展核查,严禁“赃矿” (略) 场流通。
(九)落实有奖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集并及时受理非法采矿问题的举报线索,建立稀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2000元—10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十)采用高科技监管。利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检查机制,采用卫星遥感和“互联网+”相结合技术,内业提取疑似违法图斑,外业在线举证拍照和调查核实,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实现精准高效监管。积极探索利用无人机速度快、覆盖面广、不受地形地貌限制等优点,加大对重点乡镇、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力争早发现、早打击。
行刑衔接,打击违法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取缔。各级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从快从严顶格查处,及时通报查处结果;需关闭取缔的矿山和非法采矿点,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闭井口,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
(十二)做好行刑衔接。对非法开采稀土数额达到5万元的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三)构建信用约束制度。严格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关于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因非法采矿等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强化保障,推动长效监管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稀土监管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 (略) 长为组长,自然资源、公安、工信、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成的稀土资源监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
(十五)强化督查问责。市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稀土资源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发现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或有生产迹象的,予以问责(当地政府自查发现并及时打击取缔的,不列入问责范围):
1.一个乡镇发现1起,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向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书面 (略) 政府;一个县(市、区)发现2起,县(市、区) (略) 政府作书面检查。
2.一个乡镇发现2起,一个县(市、区)发现3起,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3.对违法批准、暗中参股或支持、庇护非法开采稀土以及支持配偶、子女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的的党员、干部,对非法开采稀土监管不到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媒介,及时曝光非法开采稀土等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下发之日,《 (略) 委公室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监管意见的通知》(岩委办〔2011〕92号)同时废止。
(略) 稀土资源监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略) 长
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市工信局分管领导
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
市林业局分管领导
市水利局分管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督促县(市、区)、乡(镇)建立巡查、制止、查处、关闭取缔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的工作体系和制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维护国家利益和良好生态环境, (略) 自然资源局组织对 (略) 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监管意见》(岩委办〔2011〕92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电话(传真):*,邮箱:*@*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监管的意见》(送审稿)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监管的意见
(送审稿)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为保护稀土资源,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矿产资源法》和《 (略) 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 (略)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维护国家权益和良好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全面消除非法开采状态, 保护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三)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职责。
县(市、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稀土资源保护和监管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建立巡查、制止、查处、关闭取缔、责任追究等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制度,重点解决好发现难的问题,确保非法采矿关闭取缔率达100%。
(四)明确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工作,负责对乡镇上报、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星遥感影像等发现的稀土非法开采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建立档案,对符合追究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公安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追究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非法开采稀土案件,从重从严从快办理,提高司法打击的威慑力。
3.工信部门。负责加强稀土开采用电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开采稀土提供或转供电违法行为。加强对稀土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的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查处。
4.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破坏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林地承包经营人将承包经营的林地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并申请依法注销承包人林权证。对各级护林员在巡山护林工作职责之外增加巡矿护矿的职责,并实行绩效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5.其他相关部门: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的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稀土车辆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联合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重点矿区、重点乡镇开展重点督查,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林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执法,通力合作、同向发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
三、多措并举,强化发现机制
(六)加强动态巡查。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 (略)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略) 废弃矿山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对护林员巡山护林增加巡矿护矿的职责;发挥村级组织基层战斗堡垒作用,村两委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对进入本村的外来人员要进行排查登记,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稀土资源重点乡镇、重点矿区每个月要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2次,其他乡镇每个月排查不少于1次。对巡查和排查发现的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矿点要及时打击取缔。
(七)加强信息共享。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通过铁塔视频、用电、用工、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函告职能部门处理。
(八)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矿产品溯源制度,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结合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数据,定期开展核查,严禁“赃矿” (略) 场流通。
(九)落实有奖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集并及时受理非法采矿问题的举报线索,建立稀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2000元—10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十)采用高科技监管。利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检查机制,采用卫星遥感和“互联网+”相结合技术,内业提取疑似违法图斑,外业在线举证拍照和调查核实,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实现精准高效监管。积极探索利用无人机速度快、覆盖面广、不受地形地貌限制等优点,加大对重点乡镇、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力争早发现、早打击。
行刑衔接,打击违法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取缔。各级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从快从严顶格查处,及时通报查处结果;需关闭取缔的矿山和非法采矿点,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闭井口,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
(十二)做好行刑衔接。对非法开采稀土数额达到5万元的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三)构建信用约束制度。严格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关于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因非法采矿等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强化保障,推动长效监管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稀土监管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 (略) 长为组长,自然资源、公安、工信、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成的稀土资源监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
(十五)强化督查问责。市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稀土资源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发现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或有生产迹象的,予以问责(当地政府自查发现并及时打击取缔的,不列入问责范围):
1.一个乡镇发现1起,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向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书面 (略) 政府;一个县(市、区)发现2起,县(市、区) (略) 政府作书面检查。
2.一个乡镇发现2起,一个县(市、区)发现3起,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3.对违法批准、暗中参股或支持、庇护非法开采稀土以及支持配偶、子女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的的党员、干部,对非法开采稀土监管不到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媒介,及时曝光非法开采稀土等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下发之日,《 (略) 委公室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监管意见的通知》(岩委办〔2011〕92号)同时废止。
(略) 稀土资源监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略) 长
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市工信局分管领导
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
市林业局分管领导
市水利局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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