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4月23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三原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镇(办)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是指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10月份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县财政局负责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 (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咸政办发〔2019〕41号)在各镇(办)开展目标考核,综合考核情况推选受激励的镇(办)、村候选名单,县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三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县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
第五条根据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在全县141个行政村中择优选取5个耕地保护激励村,每个村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全县每年确定3个镇(办) (略) 激励奖励对象, (略) 级奖励1个镇, (略) 级奖励2个镇。 (略) 级激励的镇(办)省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 (略) 级激励的镇(办)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
(五)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措施创新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镇(办)在推荐县级激励村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田长制”工作落实等情况 。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办)、村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或破坏耕地现象的。
(三)有新增非粮化现象或新增违法设农用地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4月23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三原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镇(办)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是指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10月份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县财政局负责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 (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咸政办发〔2019〕41号)在各镇(办)开展目标考核,综合考核情况推选受激励的镇(办)、村候选名单,县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三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县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
第五条根据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在全县141个行政村中择优选取5个耕地保护激励村,每个村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全县每年确定3个镇(办) (略) 激励奖励对象, (略) 级奖励1个镇, (略) 级奖励2个镇。 (略) 级激励的镇(办)省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 (略) 级激励的镇(办)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
(五)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措施创新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镇(办)在推荐县级激励村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田长制”工作落实等情况 。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办)、村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或破坏耕地现象的。
(三)有新增非粮化现象或新增违法设农用地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