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湖区朝阳片区A02-05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预公告
关于西湖区朝阳片区A02-05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预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8〕281号)有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经市土地储备中心研究决定,拟对西湖区朝阳片区A02-05地块中约15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东至空地、南至九洲物流、西至观洲公寓、北至云天路,面积约15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一年 。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建设项目配套搭建临时板房设施;
四、临时利用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按2000元/亩/月标准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
五、临时利用单位报名
(一)报名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及建设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单位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或临时利用期间如因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因素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或合同期满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3年6月1日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熊燕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3年5月26日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8〕281号)有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经市土地储备中心研究决定,拟对西湖区朝阳片区A02-05地块中约15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东至空地、南至九洲物流、西至观洲公寓、北至云天路,面积约15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一年 。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建设项目配套搭建临时板房设施;
四、临时利用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按2000元/亩/月标准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
五、临时利用单位报名
(一)报名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及建设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单位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或临时利用期间如因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因素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或合同期满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3年6月1日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熊燕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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