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附件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8类 、46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45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情况的对申请单位送达《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文号: (略) 令第55号,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2.《 (略) 土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7年4月 (略)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1、受理: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 (略) 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依据文号:1994年7月26日原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条款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辖区内无森林草原 | |||
8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辖区内无森林草原 | |||
9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 | 行政备案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十九条;《 (略)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行政备案 | 地图样图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64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 | 行政备案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 | 行政备案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行政备案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5 | 行政备案 |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 (略) 令第65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进行虚假登记; 3、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4、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 |
18 | 行政确认 |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文号:1991年4月9日主席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 (略)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 (略)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法发〔2004〕5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依据文号:公通字〔2013〕3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 |
19 | 行政确认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林场发〔2007〕142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行政确认 |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的检疫确认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略) 令第98号修订施行)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 | 行政确认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 (略) 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 | 行政确认 | 采伐更新验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 (略) 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 | 行政裁决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2.法律法规名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公布,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最新修订)第三十八条;《 (略) 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依申请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 | 行政处罚 | 违反《测绘法》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至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处罚 | 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处罚 |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略)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提供他人使用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未经审批,利用或提供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略) 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处罚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公布的《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 (略) 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1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公布的《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强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林业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强制。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林业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强制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 (略) 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检查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九条;《 (略) 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十条;《 (略)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条;《 (略)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取得测绘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航空摄影的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条;《 (略) 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航空摄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检查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略)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取得的测绘成果使用、保管、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检查 | (略) 场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 (略) 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附件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8类 、46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45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情况的对申请单位送达《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文号: (略) 令第55号,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2.《 (略) 土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7年4月 (略)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 1、受理: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 (略) 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依据文号:1994年7月26日原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条款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辖区内无森林草原 | |||
8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辖区内无森林草原 | |||
9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 | 行政备案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十九条;《 (略)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行政备案 | 地图样图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64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 | 行政备案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 | 行政备案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行政备案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5 | 行政备案 |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 (略) 令第65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进行虚假登记; 3、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4、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 |
18 | 行政确认 |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文号:1991年4月9日主席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 (略)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 (略)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法发〔2004〕5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依据文号:公通字〔2013〕3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 |
19 | 行政确认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林场发〔2007〕142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行政确认 |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的检疫确认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略) 令第98号修订施行)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 | 行政确认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 (略) 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 | 行政确认 | 采伐更新验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 (略) 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 | 行政裁决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2.法律法规名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公布,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最新修订)第三十八条;《 (略) 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依申请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询问申请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 | 行政处罚 | 违反《测绘法》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至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处罚 | 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处罚 |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略)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提供他人使用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未经审批,利用或提供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略) 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的;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和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负责指导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除外。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 8、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其履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处罚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公布的《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 (略) 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1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公布的《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强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林业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强制。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制作林业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强制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 (略) 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检查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九条;《 (略) 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十条;《 (略)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条;《 (略)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取得测绘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航空摄影的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条;《 (略) 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航空摄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检查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略)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取得的测绘成果使用、保管、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检查 | (略) 场的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 (略) 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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