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租赁公告
松滋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租赁公告
松滋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租赁公告<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略) 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租赁方式供应1(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G2023-BZ-22号地块基本情况
该宗 (略) 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宗地面积2844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年限2年,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建筑控制高度≤24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产税收不低于15万/亩。租金标准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的项目类型,按实际规划指标等要求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
二、意向用地者报名时间
2023年6月12至2023年6月21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意向用地者申请方式
公告时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者除外)对本公告所列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本次报名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申请。
四、意向用地者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申请书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以上证件审核原件同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报名地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交易中心
地址: (略) 新江口街道白云路318号
联系电话:0716-*
六、确定供地方式
1、公告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挂牌方式租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告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协议方式租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七、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告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组织实施。
八、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1、该宗土地 (略) 工业“标准地”相关要求进行对外租赁,租赁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同 (略)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投资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2、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租金。
3、该宗地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承租人须将相关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出租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4、本租赁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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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租赁方式供应1(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G2023-BZ-22号地块基本情况
该宗 (略) 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宗地面积2844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年限2年,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建筑控制高度≤24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产税收不低于15万/亩。租金标准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的项目类型,按实际规划指标等要求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
二、意向用地者报名时间
2023年6月12至2023年6月21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意向用地者申请方式
公告时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者除外)对本公告所列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本次报名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申请。
四、意向用地者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申请书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以上证件审核原件同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报名地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交易中心
地址: (略) 新江口街道白云路318号
联系电话:0716-*
六、确定供地方式
1、公告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挂牌方式租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告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协议方式租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七、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告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组织实施。
八、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1、该宗土地 (略) 工业“标准地”相关要求进行对外租赁,租赁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同 (略)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投资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2、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租金。
3、该宗地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承租人须将相关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出租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4、本租赁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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