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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阆中市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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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阆中市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略) 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3〕789号), (略) 江南街道眉山社区1组,千佛岩村8社;七里街道张公桥社区5、7组,长安社区12、13、14组,鲜于社区1、2组,合计11.215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位置、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统一年产值

区片综合地价

备注

街道

村(居)

组(社)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江南

眉山

1

1.9522

1.9522

1.6958


0.1948


0.0616



3.06

68.10


千佛岩

8

0.7240

0.7240

0.5840


0.0950

0.0299

0.0151




七里

张公桥

5

2.7877

2.7510

0.4862

0.0100

2.2548



0.0367



7

0.4629

0.4629

0.4629








长安

12

0.6014

0.6014

0.0101

0.5869

0.0034


0.0010




13

1.2727

1.1908

0.3232

0.5299

0.3197


0.0180

0.0819



14

0.9536

0.8416


0.7801



0.0615

0.1120



鲜于

1

2.4169

2.4169

1.1322

1.1552



0.1295




2

0.0445

0.0445


0.0445







合计

11.2159

10.9853

4.6944

3.1066

2.8677

0.0299

0.2867

0.2306





三、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将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阆府办发〔2015〕3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阆府函〔2020〕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用。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相关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果树、林木等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略) 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3〕789号), (略) 江南街道眉山社区1组,千佛岩村8社;七里街道张公桥社区5、7组,长安社区12、13、14组,鲜于社区1、2组,合计11.215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位置、面积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统一年产值

区片综合地价

备注

街道

村(居)

组(社)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江南

眉山

1

1.9522

1.9522

1.6958


0.1948


0.0616



3.06

68.10


千佛岩

8

0.7240

0.7240

0.5840


0.0950

0.0299

0.0151




七里

张公桥

5

2.7877

2.7510

0.4862

0.0100

2.2548



0.0367



7

0.4629

0.4629

0.4629








长安

12

0.6014

0.6014

0.0101

0.5869

0.0034


0.0010




13

1.2727

1.1908

0.3232

0.5299

0.3197


0.0180

0.0819



14

0.9536

0.8416


0.7801



0.0615

0.1120



鲜于

1

2.4169

2.4169

1.1322

1.1552



0.1295




2

0.0445

0.0445


0.0445







合计

11.2159

10.9853

4.6944

3.1066

2.8677

0.0299

0.2867

0.2306





三、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将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阆府办发〔2015〕3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阆府函〔2020〕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用。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相关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果树、林木等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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