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丰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泉自然资告字〔2023〕6号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丰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泉自然资告字〔2023〕6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丰2022-4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泉自然资告字〔2023〕6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 (略) (略) 区统管区1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地块 编号 | 地块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及出让年限 |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供地条件 | 出让 方式 | 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高度 | 绿地率 | ||||||||
丰2022-41号地块 | 丰泽区城东街,道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北侧,安吉路南段西侧、东星路南侧 | 62553.6平方米(约93.83合亩) | 居住—城镇住宅70年、居住—城镇社区服务设施70年、商业服务业—商业40年 | 18%以下 | 2.9以下1.0以上 | 100米以下 | 35%以上 | 现状 | 拍卖 | *万元 | 43000万元 |
(二)相关要求说明
1.上述地块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38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227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3.丰2022-41号地块内有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2宗,即凤园古地和东星路599-2号闽南特色建筑民房,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原址保护(相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东星路599-2号须进行保护性修缮,修缮费用由竞得者负责,修缮方案 (略) 城建 (略) 同意,修缮后无偿 (略) 城建 (略) 。地块内有需保留的古榕树3棵,竞得人在方案设计、施工建设等环节中,应与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统筹规划和保护,确保树体有足够的生长保护空间[具体规划要求详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38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补充通知》(泉资规〔2023〕144号)]。
4.丰2022-41号地块内有1宗面积280平方米民俗建筑凤园祖厝及2宗总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民俗配套设施用房需就近迁建。竞得人须同意所属社区在地块红线外临近地块处自行建设一处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民俗建筑凤园祖厝;竞得人须同意所属社区结合竞得人设计方案在地块内自行建设2宗总占地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民俗配套设施用房(相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竞得人方案设计应考虑周边居民使用民俗建筑及民俗配套设施用房时的合理通行。
5.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应在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城建 (略) 签订该地块安置型商品房回购协议。回购住宅面积为4万平方米,回购价格为7699元/平方米;车位需先预留不少于100位安置型商品房非人防车位供回购,剩余车位按需回购,待全部安置回购后方可对外销售,回购价格为标准位16万元/位。
6.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应建设集中商业,并进行整体经营,不可分割销售、不可分割转让。
7.丰2022-41号地 (略) 丰泽区法人竞得的, (略) (略) ,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8.丰2022-41号地块商品房的业主直系子女可申请就读丰泽区东星实验小学(具体以当年小学的招生政策为准)。
9.丰2022-41号地块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竞得地块,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售条件时,同意该项目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受政府调控。该地块30%可售住宅面积(误差不得超过1‰)用于配建住房户型18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成栋、相对集中的改善型商品房,改善型商品房预售备案价在“限房价”〔24980元/平方米(毛坯)〕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由竞得人自行销售;剩余可售非改善型商品房最高销售均价为24980元/平方米(毛坯),该部分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需提供20%面积的房源优先用于房票方式购房,并与高层次人才房源在同一时间公示、报名(3天)、选房,剩余的未选房源转为刚需房源、非刚需房源公开对外销售。
10.上述地块的可销售房源应全部按程序办理预售手续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全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公开销售,否则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11.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股东违规提供的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不是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是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是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事项的承诺书及《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并主动配合出让人及组织方进行资金审查。若竞买人资金来源未通过审查的,同意出让人或组织方取消竞买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竞买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解除,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12.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上述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
13.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上述地块的建筑单体质量要 (略) 优质工程及以上。
14.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上述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要求。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 (略) 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 (略) 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 (略)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同一企 (略) ,不得参与同一宗地的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限房价、限地价、摇号”方式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保留价;当拍卖溢价率达到15%时(即丰2022-41号地块总价*万元,平均楼面地价13528.3元/平方米),采取熔断机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对于有意向的多个竞买人,当即现场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23年7月6日至7月24日(工作日)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 (略) 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购买索取,电话:0595-*。
(二)竞买人须在2023年7月24日17时前(工作日)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及其他相关要求材料等,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 (略) 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办理报名手续。电话:059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17时前( (略) (略) 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略) (略) 将在报名结束后1日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7月12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拍卖时间:2023年7月26日9:00。
拍卖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幢442室(地址: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2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 (略) 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成交价款。 (略) 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上述地块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十、注意事项
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 (略) (略) 、我局自然资源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95-*、0595-*,传真:0595-*,网址:http://**。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5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丰2022-4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泉自然资告字〔2023〕6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 (略) (略) 区统管区1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地块 编号 | 地块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及出让年限 |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供地条件 | 出让 方式 | 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高度 | 绿地率 | ||||||||
丰2022-41号地块 | 丰泽区城东街,道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北侧,安吉路南段西侧、东星路南侧 | 62553.6平方米(约93.83合亩) | 居住—城镇住宅70年、居住—城镇社区服务设施70年、商业服务业—商业40年 | 18%以下 | 2.9以下1.0以上 | 100米以下 | 35%以上 | 现状 | 拍卖 | *万元 | 43000万元 |
(二)相关要求说明
1.上述地块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38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227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3.丰2022-41号地块内有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2宗,即凤园古地和东星路599-2号闽南特色建筑民房,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原址保护(相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东星路599-2号须进行保护性修缮,修缮费用由竞得者负责,修缮方案 (略) 城建 (略) 同意,修缮后无偿 (略) 城建 (略) 。地块内有需保留的古榕树3棵,竞得人在方案设计、施工建设等环节中,应与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统筹规划和保护,确保树体有足够的生长保护空间[具体规划要求详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38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补充通知》(泉资规〔2023〕144号)]。
4.丰2022-41号地块内有1宗面积280平方米民俗建筑凤园祖厝及2宗总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民俗配套设施用房需就近迁建。竞得人须同意所属社区在地块红线外临近地块处自行建设一处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民俗建筑凤园祖厝;竞得人须同意所属社区结合竞得人设计方案在地块内自行建设2宗总占地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民俗配套设施用房(相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竞得人方案设计应考虑周边居民使用民俗建筑及民俗配套设施用房时的合理通行。
5.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应在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城建 (略) 签订该地块安置型商品房回购协议。回购住宅面积为4万平方米,回购价格为7699元/平方米;车位需先预留不少于100位安置型商品房非人防车位供回购,剩余车位按需回购,待全部安置回购后方可对外销售,回购价格为标准位16万元/位。
6.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应建设集中商业,并进行整体经营,不可分割销售、不可分割转让。
7.丰2022-41号地 (略) 丰泽区法人竞得的, (略) (略) ,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8.丰2022-41号地块商品房的业主直系子女可申请就读丰泽区东星实验小学(具体以当年小学的招生政策为准)。
9.丰2022-41号地块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竞得地块,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售条件时,同意该项目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受政府调控。该地块30%可售住宅面积(误差不得超过1‰)用于配建住房户型18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成栋、相对集中的改善型商品房,改善型商品房预售备案价在“限房价”〔24980元/平方米(毛坯)〕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由竞得人自行销售;剩余可售非改善型商品房最高销售均价为24980元/平方米(毛坯),该部分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需提供20%面积的房源优先用于房票方式购房,并与高层次人才房源在同一时间公示、报名(3天)、选房,剩余的未选房源转为刚需房源、非刚需房源公开对外销售。
10.上述地块的可销售房源应全部按程序办理预售手续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全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公开销售,否则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11.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股东违规提供的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不是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是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是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事项的承诺书及《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并主动配合出让人及组织方进行资金审查。若竞买人资金来源未通过审查的,同意出让人或组织方取消竞买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竞买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解除,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12.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上述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
13.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上述地块的建筑单体质量要 (略) 优质工程及以上。
14.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上述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要求。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 (略) 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 (略) 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 (略)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同一企 (略) ,不得参与同一宗地的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限房价、限地价、摇号”方式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保留价;当拍卖溢价率达到15%时(即丰2022-41号地块总价*万元,平均楼面地价13528.3元/平方米),采取熔断机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对于有意向的多个竞买人,当即现场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23年7月6日至7月24日(工作日)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 (略) 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购买索取,电话:0595-*。
(二)竞买人须在2023年7月24日17时前(工作日)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及其他相关要求材料等,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 (略) 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办理报名手续。电话:059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17时前( (略) (略) 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略) (略) 将在报名结束后1日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7月12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拍卖时间:2023年7月26日9:00。
拍卖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幢442室(地址: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丰2022-41号地块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2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 (略) 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成交价款。 (略) 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上述地块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十、注意事项
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 (略) (略) 、我局自然资源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95-*、0595-*,传真:0595-*,网址:http://**。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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