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自然资规告[2022]19号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泸市自然资规告[2022]19号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一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承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单位 :平方米、年、%、米、万元/亩、万元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 坐落 | 规划用地 面积 | 规划用地 性质 | 供地 面积 | 土地用途 | 供地 方式 | 使用年限 | 规划条件 | 起始价 | 保证金 | 建设时间 要求 | 备注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 | |||||||||||||
1 | *-2022-B-016 | 云峰路与皇伞坝路交叉口西北侧 | *平方米(合164.5515亩) |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不超过总计容面积3%商业设施和商务设施) | *平方米(合164.5515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 拍卖 | 住宅70年,商业40年 | ≤1.8(且>1) | ≤25 | ≥35 | ≤54 | 228 | 7600 | 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
二、竞买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成立)等内容。
2、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三、竞买申请办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10:00前,有意参与竞买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 (略) 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咨询、索取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须于2022年10月12日10:00前凭竞买保证金交款发票及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对符合竞买条件的将确认其竞买资格。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须经核准竞买保证金到账后才开具正式发票。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开户行: (略) 工行江阳南路支行,账号:*5253。本次拍卖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四、拍卖时间、地点及竞价方式
本次拍卖会于2022年10月12日15: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二号五楼)交易大厅举行。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方式竞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上述宗地按公告之日的现状出让。
2、竞得人需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先与属地政府签订关于配建设施的监管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周边道路由两江新城管委会负责修建,于2023年7月前实现宗地南侧西纬6路道路功能性通车,2024年6月实现宗地西侧西纬3路和北侧西纬7路道路功能性通车。
4、宗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LZSCR*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
5、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
6、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请竞买 (略) 人民政府官网(http://**)、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http://**)以及“健康泸州”微信公众号有关疫情防控要求,提前熟知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 (略) 场网”( http://**)、“ (略) 自然资源厅”http://**)、“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http://**)、“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http://**)、“ (略) 人民政府”http://**)、“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进行查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0)*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0日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履约协议书
*方: (略) XX区人民政府
*方:
*方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得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该宗地出让条件有关要求,为加强配建项目管理,确保配建项目按要求实施,**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就本宗地有关配套设施事宜协定如下: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内容
本协议所指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方作为配建项目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2XXX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自筹出资建设需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二、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本项目涉及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原则应纳入首期建设。
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求(根据不同地块确定)
1.环卫设施:按照一类标准配置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2.养老设施:按计容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配置不低于 平方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托幼设施:按计容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配置不少于 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用房,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4.幼儿园:地块内单独配置1处规模不小于 班的幼儿园,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略) 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略)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9〕126号)要求,同步规划、首期建设、首期验收。
5. (略) 场:需设置独立 (略) 场,建筑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
6.社区阵地:配建 平方米的社区阵地用房。
以上配套设施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建成后(内部装饰为清水房)无偿移交XX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四、报建要求
1.*方必须按照自规、住建等部门的规定程序开展项目报规报建,办理相关手续。
2.本项目配建设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2XXX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进行建设。*、*双方应就本宗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上报规划方案审查。
五、质量监管
*方应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建工程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
六、竣工验收和实物移交
*方负责协调和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监管和移交工作。配建项目原则上应与出让宗地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应当及时将配建项目及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给*方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在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根据出让合同、*方接收意见和项目移交材料,直接将不动产权证办理给*方指定的接收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税费均由*方负责),不得办理给*方。
七、其他要求
1.*方如需在宗地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 (略) ,*方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2.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中独立设置楼栋的,按照一个建筑区划要求进行建设,不纳入开发项目物业管理范围,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
3.*方交付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交付建筑面积超出约定的部分,产权接收方不予补偿,无偿归产权接收方所有(产权移交所发生的税费均由*方负责)。
八、履约责任
*方除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责任:
1.*方凭本协议与宗地出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依法或依约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本协议随之解除。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方所 (略) 起诉解决。
3.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送一份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于2022年 月 日, (略) XX区签订。
*方(章): *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一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承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单位 :平方米、年、%、米、万元/亩、万元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 坐落 | 规划用地 面积 | 规划用地 性质 | 供地 面积 | 土地用途 | 供地 方式 | 使用年限 | 规划条件 | 起始价 | 保证金 | 建设时间 要求 | 备注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 | |||||||||||||
1 | *-2022-B-016 | 云峰路与皇伞坝路交叉口西北侧 | *平方米(合164.5515亩) |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不超过总计容面积3%商业设施和商务设施) | *平方米(合164.5515亩) |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 拍卖 | 住宅70年,商业40年 | ≤1.8(且>1) | ≤25 | ≥35 | ≤54 | 228 | 7600 | 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
二、竞买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成立)等内容。
2、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三、竞买申请办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10:00前,有意参与竞买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 (略) 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咨询、索取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须于2022年10月12日10:00前凭竞买保证金交款发票及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对符合竞买条件的将确认其竞买资格。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须经核准竞买保证金到账后才开具正式发票。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 (略) 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开户行: (略) 工行江阳南路支行,账号:*5253。本次拍卖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四、拍卖时间、地点及竞价方式
本次拍卖会于2022年10月12日15: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二号五楼)交易大厅举行。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方式竞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上述宗地按公告之日的现状出让。
2、竞得人需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先与属地政府签订关于配建设施的监管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周边道路由两江新城管委会负责修建,于2023年7月前实现宗地南侧西纬6路道路功能性通车,2024年6月实现宗地西侧西纬3路和北侧西纬7路道路功能性通车。
4、宗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LZSCR*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
5、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
6、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请竞买 (略) 人民政府官网(http://**)、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http://**)以及“健康泸州”微信公众号有关疫情防控要求,提前熟知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 (略) 场网”( http://**)、“ (略) 自然资源厅”http://**)、“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http://**)、“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http://**)、“ (略) 人民政府”http://**)、“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进行查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0)*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0日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履约协议书
*方: (略) XX区人民政府
*方:
*方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得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该宗地出让条件有关要求,为加强配建项目管理,确保配建项目按要求实施,**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就本宗地有关配套设施事宜协定如下: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内容
本协议所指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方作为配建项目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2XXX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自筹出资建设需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二、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本项目涉及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原则应纳入首期建设。
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求(根据不同地块确定)
1.环卫设施:按照一类标准配置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2.养老设施:按计容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配置不低于 平方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托幼设施:按计容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配置不少于 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用房,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4.幼儿园:地块内单独配置1处规模不小于 班的幼儿园,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略) 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略)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9〕126号)要求,同步规划、首期建设、首期验收。
5. (略) 场:需设置独立 (略) 场,建筑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
6.社区阵地:配建 平方米的社区阵地用房。
以上配套设施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建成后(内部装饰为清水房)无偿移交XX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四、报建要求
1.*方必须按照自规、住建等部门的规定程序开展项目报规报建,办理相关手续。
2.本项目配建设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2XXX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进行建设。*、*双方应就本宗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上报规划方案审查。
五、质量监管
*方应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建工程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
六、竣工验收和实物移交
*方负责协调和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监管和移交工作。配建项目原则上应与出让宗地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应当及时将配建项目及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给*方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在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根据出让合同、*方接收意见和项目移交材料,直接将不动产权证办理给*方指定的接收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税费均由*方负责),不得办理给*方。
七、其他要求
1.*方如需在宗地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 (略) ,*方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2.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中独立设置楼栋的,按照一个建筑区划要求进行建设,不纳入开发项目物业管理范围,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
3.*方交付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交付建筑面积超出约定的部分,产权接收方不予补偿,无偿归产权接收方所有(产权移交所发生的税费均由*方负责)。
八、履约责任
*方除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责任:
1.*方凭本协议与宗地出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依法或依约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本协议随之解除。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方所 (略) 起诉解决。
3.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送一份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于2022年 月 日, (略) XX区签订。
*方(章): *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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