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海口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我局草拟了《 (略) 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tp://**。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7日
(略) 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略) 实际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主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除外),应按本办法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晓宇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略) 主城区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审批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监管事项。[晓宇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做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各园区”)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要求负责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具体工作。[晓宇3]
第四条 建设项目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各区、各园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各区、各园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报规划条件核实。在规划条件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须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批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晓宇4]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0.00验线、主体封顶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通过放线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晓宇5],未通过±0.00验线核验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三章 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放线、±0.00验线及封顶核验合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
(一)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晓宇6]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晓宇7]
第十条 分期建设工程须达到分期验收的条件。
第四章 规划条件核实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申请时应提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申请书等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量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依据《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规划核实测量和房产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的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竣工总平面图测绘报告、竣工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晓宇10]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规划条件。核实图件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彩色立面图及效果图。[晓宇11]
(一)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色彩、场地竖向标高等规划条件;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建的配套设施实施情况;
(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四)是否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容等情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缴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测量成果主要核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设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
(三)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工程是否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六章 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性质,违法增加建筑面积的;
(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加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调整建筑高度等指标的;
(三)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
(四)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以核发的情形。[晓宇12]
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内容的情形,须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晓宇13]
第十七条 误差规定
建设工程的计容建筑面积按《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6.3.2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建设工程的计容面积。[晓宇14]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建筑位置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误差限差0.10米;
(三)地下室角点坐标、地下室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0.15米。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差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各区、各园区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各区、各园区受理后,应按照第四章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方式进行核实,现场踏勘应2人以上进行;
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各区、各园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书面处理意见。[晓宇15]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区、各园区的整改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可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晓宇16]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须经申请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提交分期核实的申请材料,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图中标明分期方案,包含分期工程名称、分期范围线、进出道路、项目出入口、配套设施位置等。
(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包括地下室)已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建设竣工;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竣工;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三)建设单位(个人)已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现场公示,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晓宇17]
(四)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核实最多不超过三次。分主楼和裙楼的大型公共建筑,主楼和裙楼可分开核实;主楼由多栋塔楼组成的,可按单栋塔楼分期核实,单栋塔楼不得再分期核实。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主体建设工程的首期核实。[晓宇18]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晓宇19]《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主城区外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 (略) 的中心区域, (略) 建成区和府城、长流、灵山、海秀、城西、西秀等镇所辖行政区域,其 (略) 人民政府公布。[晓宇2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试行。
附录:名词解释
规划条件: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用地规划设计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晓宇21]
参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
《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规划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设计方案修改审批实施细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公共工程项目和土地出让项目规划批后跟踪监管检查制度》
《 (略) 规划局关于海口美兰机场发报台周边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
《 (略) 商业、办公类项目“类住宅”问题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的通知》
《 (略) 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 (略)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
《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略) 联合测绘技术规程》4.12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五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规划勘测中心提供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的通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规划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公共工程项目和土地出让项目规划批后跟踪监管检查制度》第五条
《 (略) 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三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九条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海规办[2014]14号
《 (略)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四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我局草拟了《 (略) 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tp://**。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7日
(略) 建设工程批后监督和规划条件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略) 实际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主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除外),应按本办法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晓宇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略) 主城区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审批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监管事项。[晓宇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做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各园区”)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要求负责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具体工作。[晓宇3]
第四条 建设项目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各区、各园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各区、各园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报规划条件核实。在规划条件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须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批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晓宇4]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0.00验线、主体封顶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通过放线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晓宇5],未通过±0.00验线核验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三章 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放线、±0.00验线及封顶核验合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
(一)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晓宇6]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晓宇7]
第十条 分期建设工程须达到分期验收的条件。
第四章 规划条件核实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事项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申请时应提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申请书等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量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依据《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规划核实测量和房产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的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竣工总平面图测绘报告、竣工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晓宇10]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规划条件。核实图件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彩色立面图及效果图。[晓宇11]
(一)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色彩、场地竖向标高等规划条件;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建的配套设施实施情况;
(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四)是否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容等情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缴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测量成果主要核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设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
(三)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工程是否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六章 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性质,违法增加建筑面积的;
(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加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调整建筑高度等指标的;
(三)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
(四)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以核发的情形。[晓宇12]
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内容的情形,须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晓宇13]
第十七条 误差规定
建设工程的计容建筑面积按《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6.3.2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建设工程的计容面积。[晓宇14]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建筑位置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误差限差0.10米;
(三)地下室角点坐标、地下室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0.15米。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差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各区、各园区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各区、各园区受理后,应按照第四章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方式进行核实,现场踏勘应2人以上进行;
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各区、各园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书面处理意见。[晓宇15]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区、各园区的整改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可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晓宇16]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须经申请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提交分期核实的申请材料,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图中标明分期方案,包含分期工程名称、分期范围线、进出道路、项目出入口、配套设施位置等。
(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包括地下室)已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建设竣工;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竣工;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三)建设单位(个人)已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现场公示,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晓宇17]
(四)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核实最多不超过三次。分主楼和裙楼的大型公共建筑,主楼和裙楼可分开核实;主楼由多栋塔楼组成的,可按单栋塔楼分期核实,单栋塔楼不得再分期核实。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主体建设工程的首期核实。[晓宇18]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晓宇19]《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主城区外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 (略) 的中心区域, (略) 建成区和府城、长流、灵山、海秀、城西、西秀等镇所辖行政区域,其 (略) 人民政府公布。[晓宇2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试行。
附录:名词解释
规划条件: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用地规划设计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晓宇21]
参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 (略) 城乡规划条例》
《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略)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
《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规划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设计方案修改审批实施细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公共工程项目和土地出让项目规划批后跟踪监管检查制度》
《 (略) 规划局关于海口美兰机场发报台周边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
《 (略) 商业、办公类项目“类住宅”问题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的通知》
《 (略) 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 (略)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
《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略) 联合测绘技术规程》4.12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五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规划勘测中心提供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的通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规划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公共工程项目和土地出让项目规划批后跟踪监管检查制度》第五条
《 (略) 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三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九条
《 (略) 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程(建筑类)》海规办[2014]14号
《 (略)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五十四条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