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转让公告
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剩余石料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QT*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8月14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8月25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位置 | (略) 青阳县城193°方向30公里青阳县陵阳镇(青阳县石英砂厂)。 | |||||
标的现状 | 1、本次转让标的系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总量约14,141.67立方米,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青阳县 (略) 拟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报告评估》(德润达评报字[2023]第0198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608,091.81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7月31日 | ||||||
评估机构 | 德润达(北京)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608,100.00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青阳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HAURX1 注册地: (略) 青阳县杨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振扬 机构类型: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青阳县 (略) )拟公开转让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青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目前尚未开工,预计工期为3个月(其中削坡工程约1个月),具体开工时间及工期以实际为准。 (2)本次转让标的为除优先满足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自用外的剩余石料,受让方不得干涉施工方使用工程施工自用的石料。 (3)意向受让方如需勘查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勘查确认单》。 2、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0%计算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且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及超载超限事故,在受让方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营利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石料(或矿石/砂(沙)石/非金属矿/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具体装载、清运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2、自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转让标的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须派员在现场负责看守,如现场施工产生的转让标的出现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3、受让方须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清运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指定的路线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以外的运输路线由受让方自行合法合理安排,所有装载、清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装载、清运过程中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受让方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场前均须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查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工期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目前尚未开工,预计工期为3个月(其中削坡工程约1个月),具体开工时间及工期以实际为准。”、“本次转让标的为除优先满足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自用外的剩余石料,受让方不得干涉施工方使用工程施工自用的石料。”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涉及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在转让方指定区域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车辆运输时间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的区域,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工作,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7、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清运出施工现场前,受让方须根据每辆运输车辆的核定装载量自行判断该车辆实际装载量,如发现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转让标的,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施工现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装载、清运不及时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运输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装载、清运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确认按实际延误天数并将时间作相应顺延。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内,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2,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方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5日内,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青阳县 (略) 拟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报告评估》(德润达评报字[2023]第0198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608,1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5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青阳县 (略)
2023年8月14日
项目名称 | 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剩余石料转让 | 标的编号 | N0122QT*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8月14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8月25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位置 | (略) 青阳县城193°方向30公里青阳县陵阳镇(青阳县石英砂厂)。 | |||||
标的现状 | 1、本次转让标的系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总量约14,141.67立方米,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青阳县 (略) 拟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报告评估》(德润达评报字[2023]第0198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608,091.81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7月31日 | ||||||
评估机构 | 德润达(北京)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608,100.00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青阳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HAURX1 注册地: (略) 青阳县杨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振扬 机构类型: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青阳县 (略) )拟公开转让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青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目前尚未开工,预计工期为3个月(其中削坡工程约1个月),具体开工时间及工期以实际为准。 (2)本次转让标的为除优先满足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自用外的剩余石料,受让方不得干涉施工方使用工程施工自用的石料。 (3)意向受让方如需勘查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经转让方确认后的《现场勘查确认单》。 2、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0%计算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且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及超载超限事故,在受让方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营利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石料(或矿石/砂(沙)石/非金属矿/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具体装载、清运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2、自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转让标的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须派员在现场负责看守,如现场施工产生的转让标的出现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3、受让方须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清运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指定的路线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以外的运输路线由受让方自行合法合理安排,所有装载、清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装载、清运过程中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受让方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场前均须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查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工期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目前尚未开工,预计工期为3个月(其中削坡工程约1个月),具体开工时间及工期以实际为准。”、“本次转让标的为除优先满足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自用外的剩余石料,受让方不得干涉施工方使用工程施工自用的石料。”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涉及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在转让方指定区域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车辆运输时间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的区域,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工作,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7、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清运出施工现场前,受让方须根据每辆运输车辆的核定装载量自行判断该车辆实际装载量,如发现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转让标的,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施工现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装载、清运不及时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运输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权利后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装载、清运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确认按实际延误天数并将时间作相应顺延。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内,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2,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方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完成转让标的装载、清运工作后5日内,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土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青阳县 (略) 拟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报告评估》(德润达评报字[2023]第0198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608,1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5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青阳县石英砂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产生的剩余石料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青阳县 (略)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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