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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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略) 农业农村局起草了《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工作的科学性,现将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9月6日下午17:30前将对修改部分的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科电子邮箱:*@*ttp://**

附件:《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和起草说明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宇,电话:*)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及有关工作文件,我市农村宅基地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资规部门登记。目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包括存量、新增宅基地)首次审核批准权限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接到位。随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数据汇交和总结阶段,我 (略) 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部署安排,基本实现“应登尽登”。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工作中,仍存在职责厘不清、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此外,由于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全市仍存在大量宗地暂时不能登记发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审批、登记业务衔接管理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主要涉及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不动产坐落(门牌号)、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对涉及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不动产坐落(门牌号)发生变化等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2.对涉及宅基地或房屋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主要涉及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增加或减少权利人,以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对因依法继承,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2.对涉及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增加或减少权利人等情形,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主要涉及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对依法没收、征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等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申请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对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需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依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2.对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灭失,以及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四)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申请更正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依申请更正登记主要涉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等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2.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情形,如若涉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问题的(备注:所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一户一宅”认定等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如若不涉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问题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五)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职权更正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问题,对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查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就能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已征收土地上核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等情形,由相应辖区资规分局先履行通知、公告等有关程序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更正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问题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行为存在错误的情形,均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 (略) 资规局,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六)其他有关事项

1.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不定期对前述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对存在工作推诿、消极应付行为的,进行内部通报并函告所属区级人民政府。

2.前述内容未详尽提及的工作事项,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二、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 (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未予以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类处置意见

(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由于地类、规划等原因,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刚需农宅,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宗地、权籍调查数量再进行认真审核、梳理,在参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问答>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0〕194号)和其他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区人民政府正在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有偿使用、退出、资格权认定等制度创新等方式,对不符合发证的宗地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申请登记发证;不符合原规划或地类现状的,可根据最新村庄规划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妥善处理其规划和地类合法性问题;退出部分宅基地后,剩余宅基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可办理退出手续并验收后,对退出宅基地予以注销登记,对剩余宅基地申请登记发证。

(二)将分类处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业务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分类处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纳入登记受理范畴,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明确反馈不予登记发证理由。分类处置材料涉及有偿使用、退出、资格权认定和规划合法性认定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分类处置的宅基地使用权涉及的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完成分类处置工作和材料后,根据海南政务服务网所 (略) 不动产统一登记办事指南准备其他所需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受理窗口递交登记材料。

(三)有关办理流程图和收件材料清单

详见附件。

附件:1.分类处置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2.分类处置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业务收件材料清单


附件1: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分类处置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办理流程图

附件2:分类处置收件材料清单

1.分类处置申请材料(含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

2.分类处置会议材料(有偿使用、退出、资格权认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签到、表决、结果公示等材料)

3.分类处置协议(有偿使用协议、退出协议等)

4.缴费凭证(有偿使用的缴费凭证,即收据、银行回单等)

5.镇(街道)政府的批复材料

6.根据分类处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及有关工作文件,我市农村宅基地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资规部门登记。目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包括存量、新增宅基地)首次审核批准权限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接到位。随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数据汇交和总结阶段,我 (略) 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部署安排,基本实现“应登尽登”。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工作中,仍存在职责厘不清、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此外,由于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全市仍存在大量宗地暂时不能登记发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参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问答>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0〕194号), (略) 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意见。

二、起草过程

先后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了《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是 (略) 有关宅基地管理具体实施工作规定所未予详尽明确内容的补充,还制定了相应工作流程图,以厘清各方工作职责, (略)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提供更加细化、明确,且更具实操性的流程指导。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审批、登记业务衔接管理

该部分主要包括,在基于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责任主体的背景下,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办理具体登记业务时,何种情况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批准意见进行明确。具体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移、注销、更正登记业务。

(二)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1. (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未予以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类处置意见。该部分通过列举方式,提出可通过收取有偿使用费、开展规划调整、进行宅基地腾退等途径,对宅基地进行分类处置,以解决因地类、规划不符导致不能登记发证的问题。

2.将分类处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业务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该部分主要对,经分类处置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核、办理条件,以及分类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审核具体事项、责任主体等内容进行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略) 农业农村局起草了《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工作的科学性,现将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9月6日下午17:30前将对修改部分的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科电子邮箱:*@*ttp://**

附件:《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和起草说明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宇,电话:*)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及有关工作文件,我市农村宅基地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资规部门登记。目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包括存量、新增宅基地)首次审核批准权限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接到位。随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数据汇交和总结阶段,我 (略) 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部署安排,基本实现“应登尽登”。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工作中,仍存在职责厘不清、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此外,由于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全市仍存在大量宗地暂时不能登记发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审批、登记业务衔接管理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主要涉及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不动产坐落(门牌号)、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对涉及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不动产坐落(门牌号)发生变化等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2.对涉及宅基地或房屋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主要涉及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增加或减少权利人,以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对因依法继承,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2.对涉及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增加或减少权利人等情形,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主要涉及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对依法没收、征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等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申请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对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需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依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2.对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灭失,以及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四)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申请更正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依申请更正登记主要涉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等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等情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2.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情形,如若涉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问题的(备注:所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一户一宅”认定等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如若不涉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问题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五)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职权更正登记有关事项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问题,对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查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就能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已征收土地上核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等情形,由相应辖区资规分局先履行通知、公告等有关程序后,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更正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问题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行为存在错误的情形,均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 (略) 资规局,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所提交材料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六)其他有关事项

1.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不定期对前述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对存在工作推诿、消极应付行为的,进行内部通报并函告所属区级人民政府。

2.前述内容未详尽提及的工作事项,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二、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 (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未予以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类处置意见

(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由于地类、规划等原因,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刚需农宅,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宗地、权籍调查数量再进行认真审核、梳理,在参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问答>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0〕194号)和其他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区人民政府正在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有偿使用、退出、资格权认定等制度创新等方式,对不符合发证的宗地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申请登记发证;不符合原规划或地类现状的,可根据最新村庄规划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妥善处理其规划和地类合法性问题;退出部分宅基地后,剩余宅基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可办理退出手续并验收后,对退出宅基地予以注销登记,对剩余宅基地申请登记发证。

(二)将分类处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业务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分类处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纳入登记受理范畴,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明确反馈不予登记发证理由。分类处置材料涉及有偿使用、退出、资格权认定和规划合法性认定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分类处置的宅基地使用权涉及的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完成分类处置工作和材料后,根据海南政务服务网所 (略) 不动产统一登记办事指南准备其他所需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受理窗口递交登记材料。

(三)有关办理流程图和收件材料清单

详见附件。

附件:1.分类处置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2.分类处置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业务收件材料清单


附件1: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分类处置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办理流程图

附件2:分类处置收件材料清单

1.分类处置申请材料(含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

2.分类处置会议材料(有偿使用、退出、资格权认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签到、表决、结果公示等材料)

3.分类处置协议(有偿使用协议、退出协议等)

4.缴费凭证(有偿使用的缴费凭证,即收据、银行回单等)

5.镇(街道)政府的批复材料

6.根据分类处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及有关工作文件,我市农村宅基地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资规部门登记。目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包括存量、新增宅基地)首次审核批准权限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接到位。随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数据汇交和总结阶段,我 (略) 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部署安排,基本实现“应登尽登”。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工作中,仍存在职责厘不清、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此外,由于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全市仍存在大量宗地暂时不能登记发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参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问答>的通知》(琼自然资办函〔2020〕194号), (略) 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意见。

二、起草过程

先后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了《 (略)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是 (略) 有关宅基地管理具体实施工作规定所未予详尽明确内容的补充,还制定了相应工作流程图,以厘清各方工作职责, (略)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衔接工作提供更加细化、明确,且更具实操性的流程指导。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审批、登记业务衔接管理

该部分主要包括,在基于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责任主体的背景下,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办理具体登记业务时,何种情况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批准意见进行明确。具体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移、注销、更正登记业务。

(二)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1. (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未予以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类处置意见。该部分通过列举方式,提出可通过收取有偿使用费、开展规划调整、进行宅基地腾退等途径,对宅基地进行分类处置,以解决因地类、规划不符导致不能登记发证的问题。

2.将分类处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业务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该部分主要对,经分类处置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核、办理条件,以及分类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审核具体事项、责任主体等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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