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委托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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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委托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土地评估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评估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更好的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略)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委托管理规定)》修改,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委托管理规定


为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新要求,提高土地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局土地评估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评估 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略)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划拨地补

办出让、用地结构调整、增加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土地分宗、合宗,储备地短期出租等业务涉及的土地价值评估及其他土地有偿使用需委托评估的情形。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服务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以封闭式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方式确定入围框架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每宗土地评估业务从入围框架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中以顺序轮候的方式确定成交评估机构,并按项目签订合同,委托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框架协议服务期两年。

对特殊情形需公开选取的土地评估事项,仍采用公开抽选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三条 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一)以正式生效的评估报告及合同作为付费依据,遵循一个项目只付一次费用的原则,每季度结算支付一次。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支付。对属于扩权强区事项委托地价评估范畴的,由事项委托方支付评估费用。

(二)最高限制单价:土地评估费 (略) 物价局琼价综字〔1998〕89 号文收费标准的60%执行。单宗地折后评估费最低 800 元,最高 10 万元人民币。

(三)不同类型评估目的费用计算基数标准如下:对于涉及“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土地置换、土地收回等类别的土地评估业务,以宗地的土地评估总价值计; 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同时增容、划拨补办出让、划拨地补办出让同时改变用途、用地结构调整、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及多项条件同时调整等类别的土地评估业务,以宗地指标调整后的土地评估总价值计;对于土地合宗、分宗的按合宗、分宗后的土地价值量最高者计,涉及到多个评估报告时,仅支付 1 个报告的费用。

对于涉及储备地短期出租业务,以土地租金总价值计。对估价宗地评估指标发生变动,需修改完善的,遵循一个项目只付一次费用的原则,不再另外支付土地评估费。对市政府要求的地价测算,经局分管业务处室领导、局分管评估领导批准后,由入围评估机构无偿积极配合。对于任务急重、工作量较大的项目测算经局领导审批后可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按一事一议另行商定。

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土地评估业务,由我局与成交评估服务机构根据宗地评估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土地评估费用的核算标准。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新委托事项按上述土地评估费用核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委托评估机构的参考服务标准 接受我局委托的评估机构,至少安排 2 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负责我局委托的评估业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行业规范和委托方提出的相关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 土地评估相关工作,并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评估 机构须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成果,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评估成果经专家评审后给予备案确认,我局不再组织评估成果集体会审。

第五条 监督管理及退出机制

(一)我局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自律,遵守保密原则,如有违反,依法给予处分;应依法对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如受委托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迎合利害关系人,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以致评估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服务关系,不得参与我局组织的地价评估服务采购活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行处罚。

(二)我局工作人员在地价评估期间,加强对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监管,若存在以下情形的:一是经发现评估机构没有遵循保密原则,违规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评估情况、评估结果等信息的;二是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向我局提交土地评估成果的;三是服务期内累计专家评审 2 次不合格的;四是受到部、省、市等相关通报批评的评估机构;五是对存在不积极配合我局工作、推诿拖延等情形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其框架协议服务关系。

(三)当剩余入围评估机构不足入围评估机构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我局将按照征集时的候选评估机构得分顺序予以补充。

第六条 评审管理 不定期采用社会公开征集、资格审核等方式对原有专家库进行更新和扩充。

专家评审会采取随机抽选 5 名专家参与评审,我局工作人员须对抽取结果保密。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情形及与待评审项目存在关联的,专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专家评审会对各项目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计算过程、方法选取、参数取值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并对各项目评估报告给予评定是否合格结论。

对土地评估补缴地价款达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 (略) 土估协对估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任务委托。各经办科室(分局及局下属单位)的经办人审核材料后出具土地评估信息报告,递交至项目承办部门,根据框架协议,从 30 家入围框架协议的评估机构中,以土地评估信息报告递交至项目承办部门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按顺序轮候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在项目确定评估机构后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合同,期间资金科与监察审计科需对顺序轮候进行监管。对待估土地面积不足 1 亩的小地块,原则上按小地块搭大地块进行轮候;若连续出现多个小地块的情形,可打包拼 组轮候,每组不超过 3 个土地评估信息报告。均以首个土地评估信息报告递交至项目承办部门的时间来顺序轮候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土地评估。评估机构对待估宗地进行评估,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备案表,并提交至项目承办部门审核。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具备上会条件的报告,由项目承办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5 名土地评估专家参与地价评审。

(四)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后,项目承办部门审核无误后,评估机构将估价报告电子件上传自然资源部备案,出具评估报告。

(五)通知各经办科室(分局及局下属单位)领取评估报告,资料归档。

八 有效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 (略) 有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原海资规开发[2021]67号文同时废止。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土地评估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评估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更好的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略)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委托管理规定)》修改,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委托管理规定


为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新要求,提高土地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局土地评估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评估 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略)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划拨地补

办出让、用地结构调整、增加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土地分宗、合宗,储备地短期出租等业务涉及的土地价值评估及其他土地有偿使用需委托评估的情形。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服务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以封闭式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方式确定入围框架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每宗土地评估业务从入围框架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中以顺序轮候的方式确定成交评估机构,并按项目签订合同,委托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框架协议服务期两年。

对特殊情形需公开选取的土地评估事项,仍采用公开抽选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三条 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一)以正式生效的评估报告及合同作为付费依据,遵循一个项目只付一次费用的原则,每季度结算支付一次。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支付。对属于扩权强区事项委托地价评估范畴的,由事项委托方支付评估费用。

(二)最高限制单价:土地评估费 (略) 物价局琼价综字〔1998〕89 号文收费标准的60%执行。单宗地折后评估费最低 800 元,最高 10 万元人民币。

(三)不同类型评估目的费用计算基数标准如下:对于涉及“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土地置换、土地收回等类别的土地评估业务,以宗地的土地评估总价值计; 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同时增容、划拨补办出让、划拨地补办出让同时改变用途、用地结构调整、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及多项条件同时调整等类别的土地评估业务,以宗地指标调整后的土地评估总价值计;对于土地合宗、分宗的按合宗、分宗后的土地价值量最高者计,涉及到多个评估报告时,仅支付 1 个报告的费用。

对于涉及储备地短期出租业务,以土地租金总价值计。对估价宗地评估指标发生变动,需修改完善的,遵循一个项目只付一次费用的原则,不再另外支付土地评估费。对市政府要求的地价测算,经局分管业务处室领导、局分管评估领导批准后,由入围评估机构无偿积极配合。对于任务急重、工作量较大的项目测算经局领导审批后可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按一事一议另行商定。

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土地评估业务,由我局与成交评估服务机构根据宗地评估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土地评估费用的核算标准。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新委托事项按上述土地评估费用核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委托评估机构的参考服务标准 接受我局委托的评估机构,至少安排 2 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负责我局委托的评估业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行业规范和委托方提出的相关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 土地评估相关工作,并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评估 机构须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成果,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评估成果经专家评审后给予备案确认,我局不再组织评估成果集体会审。

第五条 监督管理及退出机制

(一)我局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自律,遵守保密原则,如有违反,依法给予处分;应依法对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如受委托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迎合利害关系人,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以致评估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服务关系,不得参与我局组织的地价评估服务采购活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行处罚。

(二)我局工作人员在地价评估期间,加强对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监管,若存在以下情形的:一是经发现评估机构没有遵循保密原则,违规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评估情况、评估结果等信息的;二是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向我局提交土地评估成果的;三是服务期内累计专家评审 2 次不合格的;四是受到部、省、市等相关通报批评的评估机构;五是对存在不积极配合我局工作、推诿拖延等情形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其框架协议服务关系。

(三)当剩余入围评估机构不足入围评估机构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我局将按照征集时的候选评估机构得分顺序予以补充。

第六条 评审管理 不定期采用社会公开征集、资格审核等方式对原有专家库进行更新和扩充。

专家评审会采取随机抽选 5 名专家参与评审,我局工作人员须对抽取结果保密。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情形及与待评审项目存在关联的,专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专家评审会对各项目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计算过程、方法选取、参数取值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并对各项目评估报告给予评定是否合格结论。

对土地评估补缴地价款达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 (略) 土估协对估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任务委托。各经办科室(分局及局下属单位)的经办人审核材料后出具土地评估信息报告,递交至项目承办部门,根据框架协议,从 30 家入围框架协议的评估机构中,以土地评估信息报告递交至项目承办部门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按顺序轮候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在项目确定评估机构后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合同,期间资金科与监察审计科需对顺序轮候进行监管。对待估土地面积不足 1 亩的小地块,原则上按小地块搭大地块进行轮候;若连续出现多个小地块的情形,可打包拼 组轮候,每组不超过 3 个土地评估信息报告。均以首个土地评估信息报告递交至项目承办部门的时间来顺序轮候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土地评估。评估机构对待估宗地进行评估,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备案表,并提交至项目承办部门审核。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具备上会条件的报告,由项目承办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5 名土地评估专家参与地价评审。

(四)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后,项目承办部门审核无误后,评估机构将估价报告电子件上传自然资源部备案,出具评估报告。

(五)通知各经办科室(分局及局下属单位)领取评估报告,资料归档。

八 有效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 (略) 有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原海资规开发[2021]6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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