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土资交告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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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土资交告字号

宁国土资交告字[2023]-146号

宁国土资交告字[2023]-146号

信息时间:2023-08-16 00:00 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宁国土资交告字[2023]146号

经海原县人民政府批准,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

面积

土地

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供地

状况

出让

年限

挂牌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挂牌开始时间(网上申请、缴纳保证金、报价起始时间)

网上申请、竞买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

挂牌(报价)截止时间

容积率(R)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T)

建筑

密度

%(JM)

建筑

系数

%(JX)

绿地率%(L)

海地(G)[2023]-5号

海城街道办建设社区

30081平方米(合45.12亩)

商住,商业控制在30%以内

1<R<=2

JM<=40%

L>=30%

净地

商业使用年限40年,住宅使用年限70年

3609.60

2887.68

2023年09月05日 09时

2023年09月13日 16时30分

2023年09月15日 09时00分

注: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宁夏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动进入4分钟限时竞价等待期,限时竞价等待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以下要求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联合申请竞买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的同时,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联合申请竞买。

(一)海地(G)[2023]-5号宗地属房地产开发用地,参加竞买的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治区外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且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不良行为的用地者不得参加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凡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资格、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均可参加网上出让交易活动。

四、本次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交易系统http://**查阅下载,并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五、注意事项

1.海地(G)〔2023〕-5号宗地竞得人须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版)规定,新建设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约合1.12亩),设置不低于10张的床位(躺位),配备生活服务室、保健康复室、文体娱乐室、消防安全等相关设备。建成后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所有权属开发企业,使用权属归县民政局,日间照料中心具体位置依据该项目的总平面图确定。

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lt;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文件,原则上3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但由于该小区周边公办幼儿园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不再配建6个班(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80平方米)的幼儿园。为充分利用周边公办幼儿园资源,提高幼儿办学质量,竞得人在取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竣工前,需向县教体局缴纳建设幼儿园的建设成本( (略) 场价核算,原则上每平方米不高于3000元),用于教体部门统筹建设其它幼儿园,该项工作具体由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和竞得人三方负责按规定办理。

3.根据《关于印发进一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卫住建规发〔2022〕2号)要求,该宗地自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总价款的8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1年。

4.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本)》规定,该宗地为商住用地,占用耕地22.45亩,因此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5.为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依据宁党办〔2015〕2号文件要求,竞得人在取得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签订《成交确认书》10日内,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共同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该宗地出让起始价及成交价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该宗地商业控制在30%以内。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参加本次网上出让活动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交易中心或出让人联系。

交易中心地址: (略) 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6楼;

联系人:戴女士、李女士;联系电话:0951-*、*。

2.出让人地址: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路(原林业局);

联系人:金芬;联系电话:0955-*。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08月16日

宁国土资交告字[2023]-146号

宁国土资交告字[2023]-146号

信息时间:2023-08-16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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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原县人民政府批准,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

面积

土地

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供地

状况

出让

年限

挂牌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挂牌开始时间(网上申请、缴纳保证金、报价起始时间)

网上申请、竞买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

挂牌(报价)截止时间

容积率(R)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T)

建筑

密度

%(JM)

建筑

系数

%(JX)

绿地率%(L)

海地(G)[2023]-5号

海城街道办建设社区

30081平方米(合45.12亩)

商住,商业控制在30%以内

1<R<=2

JM<=40%

L>=30%

净地

商业使用年限40年,住宅使用年限70年

3609.60

2887.68

2023年09月05日 09时

2023年09月13日 16时30分

2023年09月15日 09时00分

注: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宁夏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动进入4分钟限时竞价等待期,限时竞价等待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以下要求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联合申请竞买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的同时,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联合申请竞买。

(一)海地(G)[2023]-5号宗地属房地产开发用地,参加竞买的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治区外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且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不良行为的用地者不得参加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凡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资格、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均可参加网上出让交易活动。

四、本次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交易系统http://**查阅下载,并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五、注意事项

1.海地(G)〔2023〕-5号宗地竞得人须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版)规定,新建设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约合1.12亩),设置不低于10张的床位(躺位),配备生活服务室、保健康复室、文体娱乐室、消防安全等相关设备。建成后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所有权属开发企业,使用权属归县民政局,日间照料中心具体位置依据该项目的总平面图确定。

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lt;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文件,原则上3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但由于该小区周边公办幼儿园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不再配建6个班(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80平方米)的幼儿园。为充分利用周边公办幼儿园资源,提高幼儿办学质量,竞得人在取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竣工前,需向县教体局缴纳建设幼儿园的建设成本( (略) 场价核算,原则上每平方米不高于3000元),用于教体部门统筹建设其它幼儿园,该项工作具体由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和竞得人三方负责按规定办理。

3.根据《关于印发进一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卫住建规发〔2022〕2号)要求,该宗地自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总价款的8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1年。

4.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本)》规定,该宗地为商住用地,占用耕地22.45亩,因此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5.为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依据宁党办〔2015〕2号文件要求,竞得人在取得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签订《成交确认书》10日内,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共同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该宗地出让起始价及成交价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该宗地商业控制在30%以内。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参加本次网上出让活动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交易中心或出让人联系。

交易中心地址: (略) 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6楼;

联系人:戴女士、李女士;联系电话:0951-*、*。

2.出让人地址: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路(原林业局);

联系人:金芬;联系电话:0955-*。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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