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迎宾大桥东端南侧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公告
关于迎宾大桥东端南侧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公告
关于迎宾大桥东端南侧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公告
江自然资规让告字[2023]10-2号
一、关于规划条件
1.第1页第二项用地及建筑控制指标的第5点,“地上建筑面积>68799平方米,且≤69486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用房≥1000平方米;多层住宅规模≥46000平方米)”改为“地上建筑面积>68799平方米,且≤69486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用房≥1000平方米)”。
2.第2页第四项配套设施要求的第3点,“公共配套用房(含物管用房、小区健身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改为“公共配套用房(含物管用房、小区健身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等)”。
3. (略) 设计和建筑控制要求:
第1点重 (略) 天际线控制第(2)款,“注重沿江风貌打造,确保景观通透性,沿江低层住宅应垂直或基本垂直江山港布置,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不计首层局部突出的门廊、门斗)”改为“注重沿江风貌打造,确保景观通透性,沿江第一纵列低层住宅应垂直或基本垂直江山港布置,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不计首层局部突出的门廊、门斗)”。
第2点建筑形体第(5)款,“地下室采光井进深不得大于0.9米”改为“地下室采光井进深不得大于1.2米”;新增“设置露台时,顶层建筑面积大于该建筑基底面积的2/3。建筑垂直交通必须设置在室内”。
第4点建筑间距及退让要求,“除沿江低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外”改为“除沿江第一纵列低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外”。
第6点地下空间要求,取消第(2)款“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地下储藏室时,应采用公共通廊式布局,且不得与住宅户内连通,单间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表述。
第7点景观工程要求第(1)款,“配套红线内”改为“用地红线内”。
4. 第5页其他要求的第1点,“地块内涉及物业管理用房、 (略) 建设、人防设施、绿色建筑与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详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要求,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改为“地块内涉及物业管理用房、 (略) 建设、人防设施、绿色建筑与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详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的相关的建设管理要求,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门或发改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二、关于用地红线图
用地红线图表达的“5-6层住宅区”改为“4-6层住宅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迎宾大桥东端南侧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公告
江自然资规让告字[2023]10-2号
一、关于规划条件
1.第1页第二项用地及建筑控制指标的第5点,“地上建筑面积>68799平方米,且≤69486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用房≥1000平方米;多层住宅规模≥46000平方米)”改为“地上建筑面积>68799平方米,且≤69486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用房≥1000平方米)”。
2.第2页第四项配套设施要求的第3点,“公共配套用房(含物管用房、小区健身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改为“公共配套用房(含物管用房、小区健身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等)”。
3. (略) 设计和建筑控制要求:
第1点重 (略) 天际线控制第(2)款,“注重沿江风貌打造,确保景观通透性,沿江低层住宅应垂直或基本垂直江山港布置,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不计首层局部突出的门廊、门斗)”改为“注重沿江风貌打造,确保景观通透性,沿江第一纵列低层住宅应垂直或基本垂直江山港布置,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不计首层局部突出的门廊、门斗)”。
第2点建筑形体第(5)款,“地下室采光井进深不得大于0.9米”改为“地下室采光井进深不得大于1.2米”;新增“设置露台时,顶层建筑面积大于该建筑基底面积的2/3。建筑垂直交通必须设置在室内”。
第4点建筑间距及退让要求,“除沿江低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外”改为“除沿江第一纵列低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外”。
第6点地下空间要求,取消第(2)款“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地下储藏室时,应采用公共通廊式布局,且不得与住宅户内连通,单间储藏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表述。
第7点景观工程要求第(1)款,“配套红线内”改为“用地红线内”。
4. 第5页其他要求的第1点,“地块内涉及物业管理用房、 (略) 建设、人防设施、绿色建筑与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详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要求,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改为“地块内涉及物业管理用房、 (略) 建设、人防设施、绿色建筑与节能、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详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的相关的建设管理要求,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门或发改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二、关于用地红线图
用地红线图表达的“5-6层住宅区”改为“4-6层住宅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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