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851号沪办大厦7号楼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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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851号沪办大厦7号楼号房产

中原产权告字(2023)11 号

受委托,河南 (略) 拟对 (略) (略) 虹口区曲阳路 851 号沪办大厦 7 号楼1201-1203号房产(下称“转让标的”)进行公开转让。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

位置

面积

(平方米)

不动产证号

转让底价

(万元)

房屋状态

1

沪办大厦 7 号楼1201

91.96

沪房地虹字(1999)第*号

239

出租

2

沪办大厦 7 号楼1202

85.15

沪房地虹字(1999)第*号

222

出租

3

沪办大厦 7 号楼1203

96.11

沪房地虹字(1999)第*号

249.9

出租

上述房产分标的单套进行转让,房产保证金每套40万元,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可以参与所有房产的竞买。

二、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由相关内部决议通过,并经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批准。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转让标的经北京中企华 (略) 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6月30日。评估报告经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备案。

四、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确认自身符合国家、 (略) 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交易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后,须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每套40万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日工作日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指定账户。

六、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 (略) 虹口区曲阳路851号沪办大厦12层1201-1203三套房产共用一证,权证号为“沪房地字(1999)第*号”,证载建筑面积合计273.22平方米。房产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载用途为办公,证载分摊土地面积为26.4平方米,未对其进行分割,未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房产建筑结构为钢混,建成于1997年。房产所在的7号楼内部为环形结构,3梯8户,共计34层,其中1201室为东西朝向,户型为2室1厅1厨1卫,建筑面积91.96平方米;1202室为东西朝向,户型为2室1厅1厨1卫,建筑面积85.15平方米;1203室为南北朝向,户型为2室1厅1厨1卫,建筑面积96.11平方米。房产层高为2.9米,楼栋外墙为混合砂浆、涂料或条形砖;楼梯间及公共通道地面均铺有地板砖,墙面和天花均为混合砂浆、涂料;室内地面均铺有地板砖,客厅及卧室的内墙为混合砂浆、涂料,天花为混合砂浆、石膏线;厨房天花为混合砂浆、涂料,墙面为混合砂浆、贴瓷砖;卫生间墙面和天花为混合砂浆、涂料;外门为铝合金门,窗户为塑钢窗,室内水、电、卫、暖、天然气等设施齐全。房产证载用途为办公,目前作为住宅对外出租使用。1201室承租人为上海** (略) ,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1202室承租人为许**,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1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止;1203室承租人为王**,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止。截止评估基准日,房产的租赁合同均在有效期内,仍由承租人使用。

2、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前往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勘察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或标的资产存在瑕疵等原因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标的资产、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转让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由于联合体内任一成员原因造成交易失败的;(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地区(房产所在地)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等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5、过户标准为以现有房产状态为过户标准,交易完成后,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积极提供必要协助。

6、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资产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现行法定税率为受让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资产评估报告资产价值为不含税价),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收到房屋钥匙及房屋产权证后即视为已完成房产交割。

9、本次转让房产均为出租状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若非原租户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转让方将于30天内配合受让方完成房产交接,并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与原租户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相关事宜,继续按照转让方与原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执行,自受让方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之后产生的租金由受让方取得。

10、本次房产转让,原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租户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参与报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公告期限及转让方式

公告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17时。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 (略) 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若受让成功,保证金等额折抵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未成功,则原渠道、原金额退还。

河南 (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中原产权告字(2023)11 号

受委托,河南 (略) 拟对 (略) (略) 虹口区曲阳路 851 号沪办大厦 7 号楼1201-1203号房产(下称“转让标的”)进行公开转让。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

位置

面积

(平方米)

不动产证号

转让底价

(万元)

房屋状态

1

沪办大厦 7 号楼1201

91.96

沪房地虹字(1999)第*号

239

出租

2

沪办大厦 7 号楼1202

85.15

沪房地虹字(1999)第*号

222

出租

3

沪办大厦 7 号楼1203

96.11

沪房地虹字(1999)第*号

249.9

出租

上述房产分标的单套进行转让,房产保证金每套40万元,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可以参与所有房产的竞买。

二、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由相关内部决议通过,并经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批准。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转让标的经北京中企华 (略) 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6月30日。评估报告经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备案。

四、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确认自身符合国家、 (略) 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交易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后,须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每套40万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日工作日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指定账户。

六、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 (略) 虹口区曲阳路851号沪办大厦12层1201-1203三套房产共用一证,权证号为“沪房地字(1999)第*号”,证载建筑面积合计273.22平方米。房产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载用途为办公,证载分摊土地面积为26.4平方米,未对其进行分割,未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房产建筑结构为钢混,建成于1997年。房产所在的7号楼内部为环形结构,3梯8户,共计34层,其中1201室为东西朝向,户型为2室1厅1厨1卫,建筑面积91.96平方米;1202室为东西朝向,户型为2室1厅1厨1卫,建筑面积85.15平方米;1203室为南北朝向,户型为2室1厅1厨1卫,建筑面积96.11平方米。房产层高为2.9米,楼栋外墙为混合砂浆、涂料或条形砖;楼梯间及公共通道地面均铺有地板砖,墙面和天花均为混合砂浆、涂料;室内地面均铺有地板砖,客厅及卧室的内墙为混合砂浆、涂料,天花为混合砂浆、石膏线;厨房天花为混合砂浆、涂料,墙面为混合砂浆、贴瓷砖;卫生间墙面和天花为混合砂浆、涂料;外门为铝合金门,窗户为塑钢窗,室内水、电、卫、暖、天然气等设施齐全。房产证载用途为办公,目前作为住宅对外出租使用。1201室承租人为上海** (略) ,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1202室承租人为许**,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1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止;1203室承租人为王**,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止。截止评估基准日,房产的租赁合同均在有效期内,仍由承租人使用。

2、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前往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勘察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或标的资产存在瑕疵等原因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标的资产、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转让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由于联合体内任一成员原因造成交易失败的;(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地区(房产所在地)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等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5、过户标准为以现有房产状态为过户标准,交易完成后,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积极提供必要协助。

6、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资产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现行法定税率为受让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资产评估报告资产价值为不含税价),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收到房屋钥匙及房屋产权证后即视为已完成房产交割。

9、本次转让房产均为出租状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若非原租户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转让方将于30天内配合受让方完成房产交接,并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与原租户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相关事宜,继续按照转让方与原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执行,自受让方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之后产生的租金由受让方取得。

10、本次房产转让,原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租户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参与报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公告期限及转让方式

公告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17时。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 (略) 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若受让成功,保证金等额折抵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未成功,则原渠道、原金额退还。

河南 (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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