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清扬路房产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清扬路房产

项目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清扬路38-1002房产)
项目编号 WXCQZ23090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略) (略) 于2023年6月2日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23-10-08 挂牌终止日期:2023-10-12
转让方名称 (略) 住房 (略)
标的物概况

本次转让 (略) 住房 (略) 拥有的清扬路38-1002房产,现处于租赁状态,建筑面积64.08㎡,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5.4㎡,土地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办公,所在层/总层数:10/29。

转让标 (略) 清扬路38号天诚大厦,东面是清扬路,西临夹城里;周围公交配套较为成熟,交通便利度优;附近有夹城里实验小学、 (略) 扬名中心小学、 (略) 侨谊实验小学等教育机构,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 (略) (略) 、 (略) (略) 等医疗机构, (略) 、华润万家等商业网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较优,周边环境状况较优。

转让标的房产以现状为准。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 (略)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地仁合无锡资评报字(2023)第032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略)
评估基准日 2023-05-10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47.3679
特别事项说明

1、 本次转让的房产目前处于租赁状态。本次房产转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向转让方了解租赁相关情况,最终受让方若非承租人,则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 本次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示房屋所有 (略) (略) , (略) (略) (略) 住房 (略) 的前身,相关产权证尚未办理变更手续。本次转让成交后,转让方须先行对上述房产的产权证进行所有权人名称变更手续后才能与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

3、 本次公开转让的所有房屋均按现状转让并交付受让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亲自至实地看房,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4、本次标的转让价为含税价。
转让底价 47.3679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1、产权转让价款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也可申请贷款方式支付。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申请贷款方式支付的,受让方须确保在《无锡存量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生效后120日内完成全部交易价款的支付。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4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 2 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备查文件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锡安居会纪〔2023〕14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 、 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 (略) 出具的苏地仁合无锡资评报字( 2023 )第 032 号《 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说明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实地看房,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看房联系人:曹松,*。

5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 80% 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经理
联系电话 0510-*
项目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清扬路38-1002房产)
项目编号 WXCQZ23090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略) (略) 于2023年6月2日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23-10-08 挂牌终止日期:2023-10-12
转让方名称 (略) 住房 (略)
标的物概况

本次转让 (略) 住房 (略) 拥有的清扬路38-1002房产,现处于租赁状态,建筑面积64.08㎡,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5.4㎡,土地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办公,所在层/总层数:10/29。

转让标 (略) 清扬路38号天诚大厦,东面是清扬路,西临夹城里;周围公交配套较为成熟,交通便利度优;附近有夹城里实验小学、 (略) 扬名中心小学、 (略) 侨谊实验小学等教育机构,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 (略) (略) 、 (略) (略) 等医疗机构, (略) 、华润万家等商业网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较优,周边环境状况较优。

转让标的房产以现状为准。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 (略)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地仁合无锡资评报字(2023)第032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略)
评估基准日 2023-05-10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47.3679
特别事项说明

1、 本次转让的房产目前处于租赁状态。本次房产转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向转让方了解租赁相关情况,最终受让方若非承租人,则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 本次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示房屋所有 (略) (略) , (略) (略) (略) 住房 (略) 的前身,相关产权证尚未办理变更手续。本次转让成交后,转让方须先行对上述房产的产权证进行所有权人名称变更手续后才能与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

3、 本次公开转让的所有房屋均按现状转让并交付受让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亲自至实地看房,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4、本次标的转让价为含税价。
转让底价 47.3679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1、产权转让价款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也可申请贷款方式支付。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申请贷款方式支付的,受让方须确保在《无锡存量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生效后120日内完成全部交易价款的支付。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4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 2 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备查文件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锡安居会纪〔2023〕14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 、 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 (略) 出具的苏地仁合无锡资评报字( 2023 )第 032 号《 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说明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实地看房,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看房联系人:曹松,*。

5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 80% 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经理
联系电话 0510-*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