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7月28日-8月26日,《 (略)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意见建议40余条。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多次讨论研究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有公众建议适用范围规定的辖区应包含商河县。经研究,拟增加一条“平阴县、商河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参照执行。”
2.有公众认为,征收土地预公告与决定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日之间有较长的时间差,建议将暂停期由“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修改为“土地征收公告决定之日起”。经研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征收土地的,需要在暂停期间达成补偿协议,并保证相关费用足额到达土地征收费用预存专户后,方能申请征收报批,因此,需要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作为相关补偿的评估时点。
3.有公众建议制定协调机制的工作流程。经研究,协调机制是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补偿人,通过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进一步协调,促成协议达成。
4.有公众建议明确各类证件的有效性和时限,方便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经研究,拟在《办法》明确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为准,各类证件的真伪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核实。
5.有专家认为,实践中存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早已不再经营两种情况,早已不再经营的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显然有失公允,亦会造成补偿款的增加,建议修改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一年以上纳税记录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研究,吸纳该建议,拟修改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有公众认为,有合法证载面积的,建议住宅房屋安置的依据不设置控制面积上限。经研究,按照政策的延续性,拟修改为“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面积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按权属证明载明的面积确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面积过大及合法继承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安置面积。”
7.有公众建议针对出生、死亡、婚嫁、迁入迁出等事项,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本辖区的实际户籍人口。经研究,拟规定“房屋安置人口的认定,由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依法依规联合认定。”
8.有公众认为,部分区县是按照安置人口进行补偿的。经研究,《办法》拟明确住宅房屋安置的两种依据,一是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二是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
9.有公众认为,生活保障房应予以明确。经研究,安置房和保障房的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济建字〔2019〕48号),因此,拟规定“涉及需增加安置房和保障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0.有专家认为,建议评估方式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的规定,并多种方式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一方面,拟增加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另一方面,拟规定“ (略) 场评估的办法进行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结合被补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评估确定。”
11.有公众建议已确定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新制定的《办法》执行。经研究,已实施的项目已经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应按照原方案执行。
此外,结合部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中的个别文字、表述方式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感谢社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8日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7月28日-8月26日,《 (略)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意见建议40余条。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多次讨论研究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有公众建议适用范围规定的辖区应包含商河县。经研究,拟增加一条“平阴县、商河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参照执行。”
2.有公众认为,征收土地预公告与决定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日之间有较长的时间差,建议将暂停期由“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修改为“土地征收公告决定之日起”。经研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征收土地的,需要在暂停期间达成补偿协议,并保证相关费用足额到达土地征收费用预存专户后,方能申请征收报批,因此,需要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作为相关补偿的评估时点。
3.有公众建议制定协调机制的工作流程。经研究,协调机制是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补偿人,通过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进一步协调,促成协议达成。
4.有公众建议明确各类证件的有效性和时限,方便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经研究,拟在《办法》明确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为准,各类证件的真伪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核实。
5.有专家认为,实践中存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早已不再经营两种情况,早已不再经营的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显然有失公允,亦会造成补偿款的增加,建议修改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一年以上纳税记录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研究,吸纳该建议,拟修改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有公众认为,有合法证载面积的,建议住宅房屋安置的依据不设置控制面积上限。经研究,按照政策的延续性,拟修改为“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面积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按权属证明载明的面积确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面积过大及合法继承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安置面积。”
7.有公众建议针对出生、死亡、婚嫁、迁入迁出等事项,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本辖区的实际户籍人口。经研究,拟规定“房屋安置人口的认定,由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依法依规联合认定。”
8.有公众认为,部分区县是按照安置人口进行补偿的。经研究,《办法》拟明确住宅房屋安置的两种依据,一是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二是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
9.有公众认为,生活保障房应予以明确。经研究,安置房和保障房的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济建字〔2019〕48号),因此,拟规定“涉及需增加安置房和保障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0.有专家认为,建议评估方式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的规定,并多种方式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一方面,拟增加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另一方面,拟规定“ (略) 场评估的办法进行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结合被补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评估确定。”
11.有公众建议已确定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新制定的《办法》执行。经研究,已实施的项目已经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应按照原方案执行。
此外,结合部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中的个别文字、表述方式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感谢社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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