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静海镇曹官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静海区〔2023〕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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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静海镇曹官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静海区〔2023〕第30号

(略) 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3〕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静海镇曹官庄村集体土地1.217公顷(合18.3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静海新城17-01、17-02单元(刘官庄、孙家场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道路用地、防护绿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静海新城铁路西路;西至静海区静海镇曹官庄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静海区静海镇曹官庄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静海新城北纬三路。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建设用地

1.217

18.255

合计

1.217

18.255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78万元/公顷,计94.926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该地块无农村村民住宅、无青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青苗补偿费,该地块存在地上物,地上物补偿费按相关约定执行。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不含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3年10月1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地址:新湖广场14号、邮编:*、联系人:刘静、联系电话:*)。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2023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略) 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3〕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静海镇曹官庄村集体土地1.217公顷(合18.3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静海新城17-01、17-02单元(刘官庄、孙家场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道路用地、防护绿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静海新城铁路西路;西至静海区静海镇曹官庄村农民集体土地;南至静海区静海镇曹官庄村农民集体土地;北至静海新城北纬三路。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建设用地

1.217

18.255

合计

1.217

18.255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78万元/公顷,计94.926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该地块无农村村民住宅、无青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青苗补偿费,该地块存在地上物,地上物补偿费按相关约定执行。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不含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3年10月1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地址:新湖广场14号、邮编:*、联系人:刘静、联系电话:*)。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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