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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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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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 15:37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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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交采告〔2023〕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名称

(一)出让人: (略) 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交易场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

(四)挂牌公告将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略) 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 (略) 场等媒体发布。

二、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

(二)地理位置: (略) 港南区瓦塘镇。

(三)出让矿种:主要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玄武岩,副矿种为建筑石料用花岗斑岩、填方用覆盖层、砂岩矿。

(四)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面积约1.3375平方公里。该采矿权采用“净矿”出让。 受让人需按照已经评审通过的《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矿山建设生产,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等义务。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见下表( 56个拐点坐标):

表1 拟出让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

拐点序号

X

Y

拐点序号

X

Y

区块1

1

*.754

*.37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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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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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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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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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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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80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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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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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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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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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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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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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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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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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27

*.897

*.78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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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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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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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514

29

*.747

*.789

13

*.794

*.871

30

*.328

*.1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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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97

*.389

15

*.253

*.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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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896

16

*.217

*.934

33

*.154

*.260

17

*.381

*.774

区块2

34

*.885

*.940

46

*.563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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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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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36

*.654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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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168

49

*.662

*.14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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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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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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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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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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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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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56

*.883

*.513

45

*.658

*.291

  (五)资源量:可利用资源量总计29573.37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可利用资源量为25177.74万吨,建筑石料用花岗斑岩矿可利用资源量为657.56万吨,填方用覆盖层、砂岩矿可利用资源量为3738.07万吨。

(六)开采标高:矿山开采标高为+345米至+128米。

(七)规模:设计年生产规模总计964.19万吨/年,其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年生产规模为825万吨/年,建筑石料用花岗斑岩矿年生产规模为20.82万吨/年,填方用覆盖层、砂岩矿年生产规模为118.37万吨/年。

(八)出让期限:拟出让年限为30年(含1年矿山基建期)。

  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买人在“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四)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成交后须提供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竞买结果无效。

(五)本次出让不接受竞买人联合竞买。

(六)竞买人需具备与矿山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四、出让方式及起始价、保证金要求

(一)出让方式:挂牌方式出让。

(二)挂牌起始价:* 万元。

(三)底价:不设底价。

(四)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五)竞买保证金:本次竞买需提交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6亿元。

五、本期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一)公告时间

**日至**日。

(二)报名时间

**日8:00至**日18:00。

(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日18:00。

(四)挂牌时间

**日8:00至**日10:00。

(五)报价时间

报价时间为挂牌期间,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传真、邮寄、电话、口头申请竞买。

(六)现场挂牌会

**日10:00举行现场挂牌会,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须提前30分钟登记进场。

现场挂牌会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

六、挂牌出让文件的索取及报名、报价要求

(一)报名及挂牌文件获取

本次挂牌交易的详细资料,有意向的竞买人可在挂牌报名时间内(节假日除外)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四楼)索取挂牌出让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份):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竞买人有效公章,《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样板见公告附件。

(二)资格审查

竞买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自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竞买资格审查通过后向竞买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缴纳竞买保证金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至公告指定账户,竞买人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规定时间内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向交易中心提交缴纳凭证),方可参与挂牌报价竞买活动。

(四)竞价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竞买报价单》(样板见附件)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竞买保证金缴款账户信息

获得竞买资格后的竞买人,在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竞买保证金足额缴纳至以下账户(竞买人用于缴纳保证金账户名需与竞买人名称相一致):

(一)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贵港分行

账 号:*

(二)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 (略) (略) 贵城支行

账 号:*2777

(三)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 (略) 贵港港北支行

账 号:*00649

(四)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广西贵港农村商业银行金港分理处

账 号:*495

(五)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荷城分理处

账 号:*63

(六)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港分行

账 号:**

八、确定竞得人的方法和标准

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提交报价单,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本次挂牌出让不设底价,挂牌起始价为*万元;竞买报价增价幅度为100万元及其整数倍,竞买报价不低于挂牌起始价且符合增价幅度要求的为有效报价。挂牌时间截止后,高于或等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的,不成交。

九、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竞买需提交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6 亿元。采矿权出让成交后,受让人自愿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保证金将全部转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受让人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若保证金总金额超过首期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部分将退回受让人;若保证金总金额少于首期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则全部保证金将转为首期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二)竞买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用分期方式缴纳,若受让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可一次性缴清。受让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和一次性缴清约定如下:
1.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首次缴纳采矿权成交价的20%,剩余部分分15期支付,每年度缴纳1期,前14期每期缴纳采矿权成交价的5.33%,第15期缴清余额。

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此后每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应于当年的月日(该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为同月日)前缴纳。不能按时缴纳当期应缴金额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应与当期应缴金额一并缴纳。
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含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其他分期缴纳部分(含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吊销;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受让人须单独缴纳采矿权工作费用17086.41万元, 要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 1‰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的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工作费用包括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含协调处理费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技术方案编制 (略) 自然资源局实施完成,成果在确定受让人后按规定移交;矿区范围内的租地、补偿等工作(不包含林地占用手续)由港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相关协议(材料)由港南区人民政府转交受让人。

矿区范围内的林地占用,以及矿区范围外涉及的土地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构建物、输电线、道路及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竞买人需要自行充分了解清楚,对采矿权受让后可能向第三方作出的补偿等问题,受让人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协调下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四)受让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采矿权登记相关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出让人作出书面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置,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投入生产满 1年,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五)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无偿收回,登记机关无条件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按程序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受让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受让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矿山开始生产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2年内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七)受让人要与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港南区财政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受让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八)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足。

(九)日后可能在矿区周边继续设立新采矿权,对日后设置的新采矿权可能对受让人矿山生产造成安全、环境等影响而产生的费用、引起的事宜,应本着互谅互让、方便生产、经济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矿业权人协商解决。

(十)受让人须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助推资源所在地的乡村振兴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为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90%,具体实施方案由受让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基建期满视为正常生产)按规定报港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受让人应在 2024年内取得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实施方案的批复。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投入比例 2024 年内应达到专项资金投入总额的 40%,2025年内应达到专项资金投入总额的70%,2026年内应达到专项资金投入总额的100%。如受让人在2024年、2025年不能按时完成当年期投入计划的,该部分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顺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迟延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的2‰提高下年期乡村振兴投入金额。至 **日,受让人未能按要求完成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的,需支付应投入尚未投入的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2 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并且出让人有权将受让人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实施方案的执行与资金监管由港南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受让人应当积极申请相关工业用地,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年内(包含申请获得工业用地时间) (略) 建成投产5000吨/年玄武岩连续纤维生产线,投产后每年玄武岩连续纤维产量需达到5000 吨以上(含5000 吨)。
(十二)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可信度较差,标的可利用资源量不对受让人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资源量若发生变化,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须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提交报价,不得以相关地质报告、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差异等为由违约,更不能以此为由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十三)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四)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受让人自己承担。
(十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 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六)受让人因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有权重新出让该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生产设施、设备撤离矿区范围,逾期仍不撤离的, 视为自动放弃矿区范围内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由港南区人民政府予以处置矿区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
(十七)采矿权北侧目前设计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玄武岩矿运输皮带廊,受让人需做好皮带廊的防护工作,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十八)爆破安全距离为300米,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后应重新排查300米范围内地物,提前协调处置相关权属人及周边群众的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不得采用爆破方式开采。

十、对采矿权相关事项存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竞买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四部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十二、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出让人向受让人移交《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详查报告》《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三、《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人需当场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四、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一)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三)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四)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五)通过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十五、交易服务费

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主体和收费项目的复函》(贵发改函〔2019〕55号)和《 (略) 物价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价费〔2016〕28号)的规定,竞得人自成交之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六、联系方式

(略) 自然资源局:0775-*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775-*

本次挂牌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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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名称

(一)出让人: (略) 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交易场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

(四)挂牌公告将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略) 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 (略) 场等媒体发布。

二、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

(二)地理位置: (略) 港南区瓦塘镇。

(三)出让矿种:主要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玄武岩,副矿种为建筑石料用花岗斑岩、填方用覆盖层、砂岩矿。

(四)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面积约1.3375平方公里。该采矿权采用“净矿”出让。 受让人需按照已经评审通过的《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矿山建设生产,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等义务。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见下表( 56个拐点坐标):

表1 拟出让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

拐点序号

X

Y

拐点序号

X

Y

区块1

1

*.754

*.37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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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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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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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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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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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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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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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2

34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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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563

*.026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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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36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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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62

*.147

38

*.714

*.434

50

*.056

*.697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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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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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52

*.148

*.440

41

*.686

*.105

53

*.683

*.140

42

*.113

*.473

54

*.553

*.542

43

*.483

*.573

55

*.961

*.247

44

*.751

*.483

56

*.883

*.513

45

*.658

*.291

  (五)资源量:可利用资源量总计29573.37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可利用资源量为25177.74万吨,建筑石料用花岗斑岩矿可利用资源量为657.56万吨,填方用覆盖层、砂岩矿可利用资源量为3738.07万吨。

(六)开采标高:矿山开采标高为+345米至+128米。

(七)规模:设计年生产规模总计964.19万吨/年,其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年生产规模为825万吨/年,建筑石料用花岗斑岩矿年生产规模为20.82万吨/年,填方用覆盖层、砂岩矿年生产规模为118.37万吨/年。

(八)出让期限:拟出让年限为30年(含1年矿山基建期)。

  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买人在“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四)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成交后须提供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竞买结果无效。

(五)本次出让不接受竞买人联合竞买。

(六)竞买人需具备与矿山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四、出让方式及起始价、保证金要求

(一)出让方式:挂牌方式出让。

(二)挂牌起始价:* 万元。

(三)底价:不设底价。

(四)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五)竞买保证金:本次竞买需提交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6亿元。

五、本期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一)公告时间

**日至**日。

(二)报名时间

**日8:00至**日18:00。

(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日18:00。

(四)挂牌时间

**日8:00至**日10:00。

(五)报价时间

报价时间为挂牌期间,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传真、邮寄、电话、口头申请竞买。

(六)现场挂牌会

**日10:00举行现场挂牌会,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须提前30分钟登记进场。

现场挂牌会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

六、挂牌出让文件的索取及报名、报价要求

(一)报名及挂牌文件获取

本次挂牌交易的详细资料,有意向的竞买人可在挂牌报名时间内(节假日除外)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四楼)索取挂牌出让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份):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竞买人有效公章,《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样板见公告附件。

(二)资格审查

竞买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自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竞买资格审查通过后向竞买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缴纳竞买保证金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至公告指定账户,竞买人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规定时间内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向交易中心提交缴纳凭证),方可参与挂牌报价竞买活动。

(四)竞价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竞买报价单》(样板见附件)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竞买保证金缴款账户信息

获得竞买资格后的竞买人,在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竞买保证金足额缴纳至以下账户(竞买人用于缴纳保证金账户名需与竞买人名称相一致):

(一)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贵港分行

账 号:*

(二)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 (略) (略) 贵城支行

账 号:*2777

(三)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 (略) 贵港港北支行

账 号:*00649

(四)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广西贵港农村商业银行金港分理处

账 号:*495

(五)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荷城分理处

账 号:*63

(六)开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港分行

账 号:**

八、确定竞得人的方法和标准

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提交报价单,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本次挂牌出让不设底价,挂牌起始价为*万元;竞买报价增价幅度为100万元及其整数倍,竞买报价不低于挂牌起始价且符合增价幅度要求的为有效报价。挂牌时间截止后,高于或等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的,不成交。

九、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竞买需提交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6 亿元。采矿权出让成交后,受让人自愿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保证金将全部转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受让人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若保证金总金额超过首期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部分将退回受让人;若保证金总金额少于首期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则全部保证金将转为首期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二)竞买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用分期方式缴纳,若受让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可一次性缴清。受让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和一次性缴清约定如下:
1.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首次缴纳采矿权成交价的20%,剩余部分分15期支付,每年度缴纳1期,前14期每期缴纳采矿权成交价的5.33%,第15期缴清余额。

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此后每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应于当年的月日(该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为同月日)前缴纳。不能按时缴纳当期应缴金额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应与当期应缴金额一并缴纳。
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含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其他分期缴纳部分(含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吊销;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受让人须单独缴纳采矿权工作费用17086.41万元, 要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 1‰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的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工作费用包括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含协调处理费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技术方案编制 (略) 自然资源局实施完成,成果在确定受让人后按规定移交;矿区范围内的租地、补偿等工作(不包含林地占用手续)由港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相关协议(材料)由港南区人民政府转交受让人。

矿区范围内的林地占用,以及矿区范围外涉及的土地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构建物、输电线、道路及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竞买人需要自行充分了解清楚,对采矿权受让后可能向第三方作出的补偿等问题,受让人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协调下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四)受让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采矿权登记相关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出让人作出书面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置,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投入生产满 1年,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五)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无偿收回,登记机关无条件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按程序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受让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受让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矿山开始生产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2年内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七)受让人要与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港南区财政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受让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八)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足。

(九)日后可能在矿区周边继续设立新采矿权,对日后设置的新采矿权可能对受让人矿山生产造成安全、环境等影响而产生的费用、引起的事宜,应本着互谅互让、方便生产、经济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矿业权人协商解决。

(十)受让人须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助推资源所在地的乡村振兴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为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90%,具体实施方案由受让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基建期满视为正常生产)按规定报港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受让人应在 2024年内取得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实施方案的批复。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投入比例 2024 年内应达到专项资金投入总额的 40%,2025年内应达到专项资金投入总额的70%,2026年内应达到专项资金投入总额的100%。如受让人在2024年、2025年不能按时完成当年期投入计划的,该部分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顺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迟延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的2‰提高下年期乡村振兴投入金额。至 **日,受让人未能按要求完成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的,需支付应投入尚未投入的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2 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并且出让人有权将受让人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助推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实施方案的执行与资金监管由港南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受让人应当积极申请相关工业用地,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年内(包含申请获得工业用地时间) (略) 建成投产5000吨/年玄武岩连续纤维生产线,投产后每年玄武岩连续纤维产量需达到5000 吨以上(含5000 吨)。
(十二)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可信度较差,标的可利用资源量不对受让人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资源量若发生变化,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须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提交报价,不得以相关地质报告、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差异等为由违约,更不能以此为由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十三)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四)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受让人自己承担。
(十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 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六)受让人因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有权重新出让该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注销、被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生产设施、设备撤离矿区范围,逾期仍不撤离的, 视为自动放弃矿区范围内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由港南区人民政府予以处置矿区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
(十七)采矿权北侧目前设计 (略) 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玄武岩矿运输皮带廊,受让人需做好皮带廊的防护工作,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十八)爆破安全距离为300米,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后应重新排查300米范围内地物,提前协调处置相关权属人及周边群众的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不得采用爆破方式开采。

十、对采矿权相关事项存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竞买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四部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十二、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出让人向受让人移交《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详查报告》《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 (略) 港南区瓦塘镇天朝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三、《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人需当场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 (略) 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四、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一)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三)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四)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五)通过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十五、交易服务费

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主体和收费项目的复函》(贵发改函〔2019〕55号)和《 (略) 物价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价费〔2016〕28号)的规定,竞得人自成交之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六、联系方式

(略) 自然资源局:0775-*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775-*

本次挂牌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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