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七都岛老涂一期地块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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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七都岛老涂一期地块的补充公告

关于温州市七都岛老涂一期地块的补充公告

(略) 七都岛老涂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温政务中心土告字〔2023〕66号)已于**日发布,本地块调整内容如下:

1、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增加第9小点,“9、关于智联街标高要求。为匹配地块出入口及消防出入问题,该宗地两个子地块间的智联街路段中间标高最高可抬高至6.5米黄海高程。”;

2、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增加第10小点,“10、关于地下空间结建人防面积要求。该宗地两个子地块的防空地下室可统筹建设在先期启动建设的子地块内,同时 (略) 现行的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及标准执行。”;

3、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5、关于分期办理手续要求。该地块可按子地块分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核实等相关手续,子地块指标不能相互调剂,在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按子地块分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项目竣工后按子地块进行土地复核,各子地块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指标的,按相关文件执行。”调整为“5、关于分期办理手续要求。该地块可按子地块分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核实等相关手续,除03-B-14需设置的一处建筑面积≥1200㎡的基层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及一处建筑面积≥75㎡的公厕可统筹布置在03-B-15地块内,其余子地块指标不能相互调剂。项目竣工后按子地块进行土地复核,各子地块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指标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4、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7、关于申请预售许可建筑面积事项。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每一批次最少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且同一批次内的楼栋须达到主体结构结顶。”调整为:“7、关于申请预售许可建筑面积事项。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每一批次最少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且同一批次内的楼栋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基础达到正负零标准,或采用‘订金制+现房销售模式(结构结顶)’实施商品房销售(订金制+现房销售模式(结构结顶)具体内容以住建部门意见为准)。”

5、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增加第11小点:11、子地块在全额缴清自身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不含起始总地价20%的定金)后,允许先行办理该子地块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剩余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不能支付剩余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剩余子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起始总地价20%的定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6、出让须知第八项第(二)点宗地的挂牌起始价中“地块地上部分、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的成交楼面价按各自出让起始楼面价乘以溢价率(即成交总价/出让起始总价)确定”,调整为:“03-B-14地块起始价为*万元(其中地上*万元、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4167万元),03-B-15地块起始价为*万元(其中地上*万元、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3898万元),地块竞价产生的溢价部分按各子地块起始价与起始总价的占比进行分摊,同时各子地块地上部分、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的成交楼面价按各自出让起始楼面价乘以溢价率(即成交总价/出让起始总价)确定。”

7、管理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修改。

请各竞买人注意查阅。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一十七日

关于温州市七都岛老涂一期地块的补充公告

(略) 七都岛老涂一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温政务中心土告字〔2023〕66号)已于**日发布,本地块调整内容如下:

1、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增加第9小点,“9、关于智联街标高要求。为匹配地块出入口及消防出入问题,该宗地两个子地块间的智联街路段中间标高最高可抬高至6.5米黄海高程。”;

2、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增加第10小点,“10、关于地下空间结建人防面积要求。该宗地两个子地块的防空地下室可统筹建设在先期启动建设的子地块内,同时 (略) 现行的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及标准执行。”;

3、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5、关于分期办理手续要求。该地块可按子地块分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核实等相关手续,子地块指标不能相互调剂,在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按子地块分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项目竣工后按子地块进行土地复核,各子地块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指标的,按相关文件执行。”调整为“5、关于分期办理手续要求。该地块可按子地块分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核实等相关手续,除03-B-14需设置的一处建筑面积≥1200㎡的基层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及一处建筑面积≥75㎡的公厕可统筹布置在03-B-15地块内,其余子地块指标不能相互调剂。项目竣工后按子地块进行土地复核,各子地块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指标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4、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7、关于申请预售许可建筑面积事项。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每一批次最少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且同一批次内的楼栋须达到主体结构结顶。”调整为:“7、关于申请预售许可建筑面积事项。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每一批次最少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且同一批次内的楼栋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基础达到正负零标准,或采用‘订金制+现房销售模式(结构结顶)’实施商品房销售(订金制+现房销售模式(结构结顶)具体内容以住建部门意见为准)。”

5、出让须知第四项第(三)点土地使用标准中增加第11小点:11、子地块在全额缴清自身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不含起始总地价20%的定金)后,允许先行办理该子地块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剩余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不能支付剩余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剩余子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起始总地价20%的定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6、出让须知第八项第(二)点宗地的挂牌起始价中“地块地上部分、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的成交楼面价按各自出让起始楼面价乘以溢价率(即成交总价/出让起始总价)确定”,调整为:“03-B-14地块起始价为*万元(其中地上*万元、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4167万元),03-B-15地块起始价为*万元(其中地上*万元、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3898万元),地块竞价产生的溢价部分按各子地块起始价与起始总价的占比进行分摊,同时各子地块地上部分、地下住宅其他功能用房的成交楼面价按各自出让起始楼面价乘以溢价率(即成交总价/出让起始总价)确定。”

7、管理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修改。

请各竞买人注意查阅。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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