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以东、解放东路以北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预公告
关于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以东、解放东路以北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预公告
根据《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拟对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以东、解放东路以北8.234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东至规划路、南至解放东路、西至高新大道、北至规划路,面积8.234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一年 。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建设项目配套搭建临时板房设施;
四、临时利用费用:按市政府规定的2000元/亩/月标准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临时利用期间, (略) 出台新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政策,则依据新政策调整租金,调整后租金缴纳时间从新政策文件施行之日起。
五、临时利用人报名须知:
(一)报名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重点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利用项目计划书、图纸等材料;
(4)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人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承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临时利用期间发生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情况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3年11月7日17:00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衷杨祎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3年11月1日
根据《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拟对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以东、解放东路以北8.234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东至规划路、南至解放东路、西至高新大道、北至规划路,面积8.234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一年 。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建设项目配套搭建临时板房设施;
四、临时利用费用:按市政府规定的2000元/亩/月标准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临时利用期间, (略) 出台新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政策,则依据新政策调整租金,调整后租金缴纳时间从新政策文件施行之日起。
五、临时利用人报名须知:
(一)报名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重点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利用项目计划书、图纸等材料;
(4)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人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承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临时利用期间发生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情况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3年11月7日17:00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衷杨祎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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