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津宁公告〔2023〕33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河区?津宁公告〔2023〕33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津宁公告〔2023〕33号
(略) 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宁河区岳龙镇于潮庄村、胡家甸村、西未甸村集体土地0.2205公顷(合3.307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 (略) 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用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岳龙镇胡家甸村 | 岳龙镇西未甸村 | 岳龙镇于潮庄村 |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
耕地 | 0.0146 | 0.219 | 0.0441 | 0.6615 | ||
园地 | ||||||
林地 | 0.0441 | 0.6615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0.0401 | 0.6015 | 0.0441 | 0.6615 | ||
建设用地 | 0.0335 | 0.5025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0882 | 1.323 | 0.0441 | 0.6615 | 0.0882 | 1.323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计11.24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等规定执行,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各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总人数2人,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数2人,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人,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3年11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地址: (略) 宁河区芦台街光明路72号
邮编:*
联系人:晁莺歌
联系电话:*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 25日
津宁公告〔2023〕33号
(略) 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宁河区岳龙镇于潮庄村、胡家甸村、西未甸村集体土地0.2205公顷(合3.307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 (略) 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用于天津岳龙风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岳龙镇胡家甸村 | 岳龙镇西未甸村 | 岳龙镇于潮庄村 |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
耕地 | 0.0146 | 0.219 | 0.0441 | 0.6615 | ||
园地 | ||||||
林地 | 0.0441 | 0.6615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0.0401 | 0.6015 | 0.0441 | 0.6615 | ||
建设用地 | 0.0335 | 0.5025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0882 | 1.323 | 0.0441 | 0.6615 | 0.0882 | 1.323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计11.24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等规定执行,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各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总人数2人,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数2人,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人,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3年11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地址: (略) 宁河区芦台街光明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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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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