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宝坻区〔2023〕第76号
宝坻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宝坻区〔2023〕第76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宝坻区〔2023〕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进展情况
(略) 宝坻区2023年第十九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涉及1幅地块,坐落在宝坻区钰华街道龚家庄、王家庄、姜庄村。该项目已于2022年8月31日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年11月7日张贴《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和《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套合 “三调”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地类认定后,龚家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范围、总面积不变,地类发生变更,以《土地权属地类核查表》为准。
地类名称 | 原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现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原征收土地面积(亩) | 现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0 | 0 |
园地 | 0 | 0 | 0 | 0 |
林地 | 0 | 0.69614 | 0 | 10.4421 |
牧草地 | 0 | 0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1.31646 | 0.62032 | 19.7469 | 9.3048 |
建设用地 | 6.79027 | 6.79027 | 101.85405 | 101.85405 |
未利用地 | 0 | 0 | 0 | 0 |
合计 | 8.10673 | 8.10673 | 121.60095 | 121.60095 |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情况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67.5万元/公顷,计547.*万元,与原来保持一致。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
四、安置农业人员情况
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与原来保持一致。
五、异议反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六、其他事项
其他条款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宝坻区【2022】第79 号)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联系人:宝坻区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崔立森
联系电话:022-*)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宝坻区〔2023〕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进展情况
(略) 宝坻区2023年第十九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涉及1幅地块,坐落在宝坻区钰华街道龚家庄、王家庄、姜庄村。该项目已于2022年8月31日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年11月7日张贴《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和《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套合 “三调”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地类认定后,龚家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范围、总面积不变,地类发生变更,以《土地权属地类核查表》为准。
地类名称 | 原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现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原征收土地面积(亩) | 现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0 | 0 |
园地 | 0 | 0 | 0 | 0 |
林地 | 0 | 0.69614 | 0 | 10.4421 |
牧草地 | 0 | 0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1.31646 | 0.62032 | 19.7469 | 9.3048 |
建设用地 | 6.79027 | 6.79027 | 101.85405 | 101.85405 |
未利用地 | 0 | 0 | 0 | 0 |
合计 | 8.10673 | 8.10673 | 121.60095 | 121.60095 |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情况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67.5万元/公顷,计547.*万元,与原来保持一致。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
四、安置农业人员情况
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与原来保持一致。
五、异议反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六、其他事项
其他条款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宝坻区【2022】第79 号)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联系人:宝坻区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崔立森
联系电话: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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